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1

日照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认定要点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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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建筑工程领域,结算纠纷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当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或书面协议时,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法院如何认定其证明力?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案号:(2025)鲁1102民初10568号),深度剖析建筑工程结算证据的认定规则,为从业者提供可操作的举证与维权方法。

一、争议焦点: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本案中,原告梁某诉称承包了被告智某物业服务(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管理的卫生局家属院小区升级改造项目,双方在2024年12月10日通过微信确认结算总额17622元,被告已支付4000元,尚欠13622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施工项目结算表》等证据能否证明双方已达成结算合意?

二、法院认定:证据链完整,微信记录可采信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书原文引用:“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2月10日,原告将《施工项目结算表》通过微信发给被告,被告未做否认。《施工项目结算表》中包含施工项目、施工部位、材料数量、单价等,合计工程款17622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关键点在于:被告收到结算表后未提出异议,且后续在聊天中多次承诺付款(如“跟财务说了”“估计20号后应该差不多能付”),这构成了对结算金额的默示认可。

(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判决书指出:“从原告的陈述和举证来看,原告确为被告负责的小区提供了涉及混凝土施工的管道开挖、挖土及盖板开沟、放管及植筋施工等劳务施工,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施工项目结算表》《付款记录》,上述证据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见双方之间确已经进行了结算,且结算价为17622元。”

(三)被告缺席的后果 判决书明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请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利息计算的具体方法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利息请求:“以未付款项13622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实操方法:建筑工程结算阶段如何有效取证

步骤一:建立完整的微信沟通记录

  • 发送结算明细: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施工项目结算表》,包含项目、数量、单价、总价,要求对方确认。
  • 保留原始记录:删除聊天记录前先备份,必要时对手机进行取证保全(公证或法院现场演示)。
  • 避免歧义:如对方未回复,可通过语音留言或后续催款聊天强化证据链。

步骤二:多维度证据相互印证

  • 付款记录:已有付款的银行转账截图应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同关系。
  • 现场证据:施工过程中的视频、照片,如本案中原告发送的“现场施工视频”,法院将其作为辅助佐证。
  • 发票:原告已开具发票,进一步证明交易真实性。

步骤三:固定“默示认可”的证明力

本案中,被告未做否认,且后续积极承诺付款,被法院推定为认可。若对方明确否认,则需要另行组织证据。重要提示:不要轻易删除催款聊天记录,催款过程本身也能印证债务存在。

步骤四:合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结算完成后未及时付款,可主张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付款为基数,自结算完成次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案判决即按此标准支持。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一)风险提示:微信证据并非万能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建议:

  • 使用实名认证微信账号;
  • 完整保留聊天上下文;
  • 必要时通过“腾讯电子举证”等平台保全证据。

(二)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电子数据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本案法院正是综合微信记录、结算表、付款记录、视频等形成证据链。

(三)行动指南:遇到欠款如何应对

  1. 立即整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施工记录、合同文件。
  2. 发送书面催款函(快递或挂号信),保留送达凭证。
  3. 向法院起诉前,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
  4. 涉及金额较小(如本案1.3万元)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成本低、周期短。

(四)律师提醒 建筑工程纠纷中,结算证据是关键。务必养成“随手留痕”习惯:重要沟通通过微信文字确认,避免仅用口头约定;要求对方书面回复“收到”“确认”等字样;即便对方拖延付款,也要持续催款并保留记录,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02民初10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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