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1

西安建设工程延期监理费认定争议焦点与实务指引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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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期延长、停工复工等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监理费争议往往成为纠纷的核心。本文结合(2021)陕01民终978号判决,深入剖析法院如何认定停工起算时间与延期监理费标准,为行业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与风险防范策略。


一、核心争议:停工起算时间与延期费用标准

本案中,委托人灞桥文化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灞桥投资公司”)与监理人三秦工程技术质量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三秦公司”)因工程停工期间的监理费计算产生分歧。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2018年停工应从何时起算?延期期间的监理费应按何标准支付?

(一)停工起算时间的认定:从通知发出到实际停工

灞桥投资公司主张,2018年7月27日收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通知》后,即于2018年8月8日向监理单位发出通知,故停工应自7月27日起算,共计9个月。而三秦公司则认为,现场实际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停工,停工为期8个月。

法院最终支持了三秦公司的主张。判决书指出:“2018年8月8日灞桥文化投资公司才将停工通知发送三秦公司,扣除三秦公司必要的准备期限,三秦公司主张工程自2018年9月1日起停工,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结合灞桥投资公司“在接到2020年4月20日三秦公司发送的延期情况说明并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认定停工起算点合情合理。

实操指南: 当收到停工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实际停工日期,并书面记录准备期间的具体工作(如安全检查、设备封存、人员撤离等)。必要时可形成《停工确认函》并由双方签字盖章,避免日后纠纷。

(二)延期监理费标准的认定:协商一致的效力

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费为140万元,但对于延期部分的附加酬金,双方最初并未明确。2020年4月20日,三秦公司向灞桥投资公司发送《洪庆山移民搬迁项目一期施工监理二标段监理延期情况说明》,明确“延期正常施工期间监理每月酬金4.8万元/月;停工期间监理费每月酬金2.5万元/月”。灞桥投资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表示,该说明“是经过其与三秦公司协商后所作”,并同意按该标准支付费用。

法院认定,双方虽未在原合同中约定延期费用,但后续通过书面文件达成了一致,该标准合法有效。判决书载明:“应视为双方对原监理合同中延期施工期间监理费用的计算标准的变更,对该计算标准的变更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实操指南: 在工程延期或停工发生后,监理方应立即与发包人协商附加费用的计算方式,并形成书面文件(如情况说明、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应明确费用计算基数、起止时间、支付节点等核心要素,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如发包人长期不回复,可依法发送催告函,保存证据。


二、法院认定逻辑:证据链与合理性审查

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遵循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

  1. 对停工起算: 灞桥投资公司虽主张7月27日停工,但未能提供现场实际停工日期的凭证。而三秦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的“停工期是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且对方未及时提出异议,结合施工常识(准备期),法院最终采信了9月1日起算。

  2. 对费用标准: 法院认为灞桥投资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认可了《情况说明》系双方协商结果,且该标准低于合同正常单价(合同期每月约11.7万元),属于合理调整。因此驳回了灞桥投资公司“标准有失公允”的上诉理由。

判决结果明确:维持原判,灞桥投资公司需支付合同下欠监理费318,000元及延期期间的监理费1,256,000元。


三、实务启示:如何应对工程延期监理费纠纷

基于本案经验,建议建设工程各方在实操中注意以下步骤:

第一步:合同签订时预设延期条款。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公式,例如“按正常酬金/天×延期天数”或“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后期无据可依。

第二步:停工发生后立即书面确认。 收到停工通知后,监理方应在3-5个工作日内编制《停工管理方案》,载明实际停工日期、留守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提交发包人签收确认。同时保留现场照片、日志等佐证材料。

第三步:及时协商费用标准并留存证据。 如遇长期停工,应主动提出费用调整方案,通过邮件、函件或会议纪要等可追溯方式与发包人沟通。若对方口头同意但未书面确认,可发出《确认函》要求其限期回复,逾期未复视为认可。

第四步:依法主张已实际发生的费用。 即使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判决已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延期施工期间的监理酬金已经实际产生,三秦公司要求灞桥文化投资公司支付该期间的监理酬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只要服务已实际提供,即可要求发包人支付。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延期与停工是常见风险点,但通过规范的书面管理与及时的协商确认,完全可以避免陷入诉讼泥潭。建议各参与方重视过程管理,保留关键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陕01民终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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