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设工程监理延期酬金争议焦点与实务启示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开篇:建设工程中的核心价值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工期延误导致的监理服务延期是常见争议。如何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延期期间及停工期间的监理酬金,直接关系项目成本控制与法律风险防范。本文以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为基础,剖析法院对延期施工期间监理费用标准的认定逻辑,为相关主体提供实务参考。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详解
一、案件核心争议:监理延期酬金与停工期间认定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工程技术质量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10月5日,后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工程因秦岭生态保护要求停工,A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B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但B公司主张实际停工自2018年9月1日开始。双方对停工期间计算及延期施工期间监理费标准产生分歧。
引用判决书原文:“灞桥文化投资公司认可,2020年4月20日,三秦公司向灞桥区文化投资公司发送《洪庆山移民搬迁项目一期施工监理二标段监理延期情况说明》,是经双方对此协商后确定的,该延期情况说明中明确了延期施工期间监理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停工期间。”
二、法院认定步骤:协商标准优先,合理期间推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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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8月8日灞桥文化投资公司才将停工通知发送三秦公司,扣除三秦公司必要的准备期限,三秦公司主张工程自2018年9月1日起停工,本院予以认可。”二审法院据此维持,并补充:“结合灞桥文化投资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三秦公司及按施工单位发送停工通知的事实,以及灞桥文化投资公司在接到2020年4月20日三秦公司发送的延期情况说明并未提出异议的事实,一审法院确定停工期间自2018年9月1日起算,符合客观事实。”实践方法:当接到停工通知后,应留存必要的准备期证据(如现场设备检查、人员撤离记录),并书面告知对方实际停工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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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施工期间酬金标准的适用
双方在2020年4月20日的《情况说明》中约定:“延期正常施工期间监理每月酬金4.8万元/月;停工期间监理费每月酬金2.5万元/月。”一审法院认定:“对此,应视为双方对原监理合同中延期施工期间监理费用计算标准的变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该情况说明认定延期施工期间的监理费用并无不妥。”具体步骤:
- 协商阶段:制作书面《情况说明》,明确延期和停工期间的费用标准,并加盖公章。
- 确认阶段:要求对方签收或邮件回复确认,避免事后否认。
- 计算依据:正常施工期间按合同约定酬金÷合同期限折算;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减少的工作量协商。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A公司支付合同内监理酬金318,000元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延期施工期间监理酬金1,256,000元。核心启示:书面协商文件是确定附加工作酬金的关键证据,任何口头约定都应转化为书面形式,否则将面临举证风险。
结尾延展:风险防控与行动引导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建议在签约时即明确“附加工作”的定义及酬金计算规则,特别是停工、复工等特殊时期的费用标准。若发生工期延长,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或《情况说明》,避免后续争议。此外,监理人应保留停工通知、现场记录、人员考勤等证据,以便计算实际服务时间。
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对策略,可参考同类裁判案例或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陕01民终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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