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因果关系判定要点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以案说法:监理服务期限认定与停工期间的计费争议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因项目停工、政府行为、农忙假等非监理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监理方能否主张相应期间的监理费?委托人能否以“不可抗力”或“停工”为由扣减费用?这一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7762号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监理服务中断因果关系判定中的法律要点,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9月18日,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监理”)与陕西中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建设”)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中兴监理为“昊天家园”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服务期自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共计14个月,监理酬金暂定24万元。合同签订后,中兴监理于2011年8月25日派驻监理人员进场,至2013年10月31日双方确认合作结束。期间,中昊建设仅支付18.4万元监理费,剩余26.17万元未付。中昊建设抗辩称:因项目涉及土地违法等问题,政府部门多次下发停工通知,且存在农忙、春节等停工因素,中兴监理实际仅提供11个月服务,且未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故不应支付剩余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监理期限为26个月,判令中昊建设支付剩余监理费及违约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服务中断的因果关系如何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项目因政府责令停工、农忙、春节等情形下,中兴监理提供监理服务的期限应如何认定?中昊建设主张扣除停工期间监理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合同约定是判定服务中断原因的第一依据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工程项目因故引起停工,若委托人认定停工时间将超过一个月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监理服务。监理人接到暂停服务通知后可全部撤离工程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人撤离现场直至工程复工后重新进驻期间,不计取监理报酬。”
要点分析:
- 书面通知义务:委托人若主张停工期间不计监理费,必须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否则视为未要求暂停服务。
- 撤离现场要求:仅当监理人接到通知并实际撤离现场,期间才不计取报酬。若监理人仍驻场提供部分服务,则费用应照常计算。
- 举证责任:主张扣除停工期间费用的一方(通常为委托人)需提供已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已撤离的证据。
本案中,中昊建设从未向中兴监理发出书面停工通知,即便政府部门多次下发停工通知,中昊建设也未按合同约定通知监理方暂停服务。因此,法院认定停工期间的监理费不应扣除。
(二)“不可抗力”与“政府行为”不等于自动免除付费义务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停工原因包括:政府行政命令(如土地违法整改)、自然灾害、疫情、农忙假期等。这些因素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对于监理服务合同而言,服务中断的因果关系需结合具体约定判断:
- 不可抗力的直接后果: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减损义务的,不得主张免责。
- 政府行为的性质:政府部门下发停工通知,若委托人未将这一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监理方并明确要求暂停服务,则不能认定监理方“主动中断服务”。
- 农忙、春节等惯例:合同未约定农忙、春节假期应扣除监理费的,委托人不得单方面以“行规”为由扣减费用。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约定的14个月服务期本身已考虑了合理假期,无需重复扣减。
(三)“质量评估报告”未提交是否影响监理费支付?
中昊建设另主张,中兴监理未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导致无法竣工验收,构成违约,应阻却监理费支付条件成就。法院认定:中兴监理未提交质量评估报告系因中昊建设拖欠监理费所引发,双方已就此另案处理,本案中不构成阻却支付的理由。
关键细节:
- 合同履行顺序:委托人支付监理费是其主要义务,监理人出具报告是附随义务或后续义务,不能以附随义务的未履行否定主给付义务的成立。
- 违约成因的关联性:监理人拒绝提交报告常因委托人欠付费用,此时应审查双方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认定监理人完全违约。
三、当事人关注的核心痛点与实务建议
(一)痛点关键词
- 书面通知:无书面通知,则停工期间监理费不扣减。
- 合同条款明确性:约定“委托人可要求暂停服务”时,必须明确“立即书面通知”“撤离现场”等要件。
-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扣费方需承担通知发出、监理人撤离的举证责任。
- 政府行为定性:政府停工令不等于自动免除付款义务,需结合合同约定判断。
- 履约先后顺序:不能以尾随义务(如提交报告)否定主合同义务(支付费用)。
- 超期服务费计算:合同常约定超期服务费按月均值计算,服务期超出的天数也需计算。
- 违约金起算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时,法院通常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而非日万分之五。
- 另案处理风险:涉及质量评估报告等争议可另案解决,不必然影响本案判决。
(二)实务操作建议
对于监理方(监理人):
- 确保所有派驻人员进场、工作、退场均有书面记录(如开工报审表、监理日志、会议纪要)。
- 收到任何停工通知后,应书面要求委托人明确是否暂停服务、是否撤离现场。
- 定期书面催告委托人支付费用,保留催款函等证据。
- 若委托人拖欠费用,可在提供必要监理记录的前提下暂停提交成果,但应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不交付”。
对于委托方(建设单位):
- 遇政府停工等情形,应立即向监理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暂停期间及监理人员撤离安排。
- 在合同中细化“停工期间”的定义,例如明确是否包含春节、农忙等,最好以日历日计算。
- 对监理方提交的延期报告、费用增加申请等应及时书面回复,避免沉默被认定为默认。
四、风险提示
本案给监理合同双方的重要启示是:合同条款约定的明确性与实际履行的严格性,共同决定了服务中断风险由谁承担。
- “不可抗力”不能自动免除付费义务: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监理人无法履行主要义务(如现场封闭无法进入),否则委托人仍需支付基本服务费。
- “未提交报告”不能成为拒付全部费用的理由:即便监理人存在瑕疵履行,法院仍会基于公平原则判决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对价。
- 诉讼时效与违约金举证:监理费纠纷中,违约金计算标准若无约定,应按法定利率(LPR)执行,且需从欠付之日分段计算。
五、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服务中断”并非简单等同于“不收费”。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时,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义务、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则。本案中,中昊建设因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即使存在政府停工等事件,仍需承担26个月的监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合同严守”原则与“债务人主动减损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相关知识问答
-
问:政府下发停工通知,建设单位未书面通知监理方暂停服务,停工期间监理费应否支付?
答:应当支付。委托人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不能主张扣除停工期间监理费。 -
问:农忙、春节等假期是否自动从监理服务期中扣除?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不能单方以“行规”为由扣减,法院认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已包含合理假期。 -
问:监理方未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可以拒付全部监理费吗?
答:不能。未提交报告属于瑕疵履行,不构成阻却主合同付款义务的条件,建设单位可就该问题另案主张。 -
问:监理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时,如何计算?
答:通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分段计算。 -
问:委托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扣除监理费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委托方需举证证明:①不可抗力发生;②其已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监理方暂停服务;③监理方已撤离现场或停止履行主要义务。
许建*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33年,执业覆盖西安及全国重大疑难案件。如有类似争议,欢迎咨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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