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婚约财产纠纷中共同购房出资认定要点解析

朱英娜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以细腻洞察与严谨证据链在情感与法律间平衡,用温度与专业守护山东及周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核心导读
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与共同购房出资的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6016号判决,深度剖析法院如何认定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的性质、证据规则及处理路径,为面临类似情形的当事人提供明确指引。
一、争议焦点:购房出资是否属于婚约财产,是否需要返还
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原系同事,后确立恋爱关系并订婚。订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公寓,张某某主张其出资10万元,要求宋某某返还。宋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单独购买,购房款来自其自有存款及父母资助,与原告无关;且购房款返还请求与彩礼返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张某某实际出资69900元,应予以返还。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婚约财产纠纷中,法院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行为的实质审查标准。
二、法院裁判思路三步法
第一步:审查是否具备“共同购房合意”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一体化处理。本案中,“购买该房产系出于今后两人结婚的目的,且购买涉案房产的发生时间发生于原、被告缔结婚约关系之后,该阶段也符合购买婚房的需求阶段”。据此,法院判定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购房出资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范畴,可以一并审理。
第二步:审查举证责任与证据链
张某某主张出资10万元,其中6.99万元来自银行取现,3万元来自向朋友借款。宋某某否认收到,并称购房首付款系其个人资金。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证据:
- 取款时间与购房时间高度吻合:张某某取款记录显示为2017年9月15日,“与宋某某支付首付款的时间相一致”。
- 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宋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9月15日现金存入的144900元的来源。
- 婚约关系背景:结合双方订婚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分手后原告持续主张权利的行为,法院认定张某某支付6.99万元购房款的主张成立。
第三步:界定返还范围与金额
法院认为,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宋某某一人名下,“应当认定购置的房屋应为共同财产,在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后,应当根据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考虑到房屋由宋某某居住、贷款由其偿还,法院判决宋某某返还张某某购房款6.99万元,但对张某某主张的“向朋友借款3万元”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三、实践启示与风险防范
本案揭示了婚约财产纠纷的两大核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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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举证困境:原告主张的订婚红包1万元、现金3万元,因无证据未被支持,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5万元。提示:大额现金给付应保留转账记录、收条或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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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房的合意认定:法院综合运用时间节点、资金流向、婚恋背景等间接证据认定共同购房合意。但若缺乏取款记录等直接证据,出资方可能面临举证不能风险。
四、专业建议
- 保留关键证据: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装修、购车等,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款项用途(如“购房出资款”)。
- 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可签署《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分手后处理等条款。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以结婚为名占用资金但不愿结婚时,应尽快固定证据,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灭失。
若您正面临婚约财产纠纷,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保全、证据收集等方式维护权益。
作者: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112民初6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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