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多次居间型行为认定要点1

张瑞宏律师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罪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隐形杀手”。许多人以为,只要自己没直接收钱、没亲自送钱,仅是牵线搭桥、传递信息,就不构成犯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多次实施居间介绍行为,不仅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更可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今天,我们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殷宝龙受贿案(案号:(2015)乌中刑二初字第31号)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多次居间型”介绍贿赂罪的核心痛点与法律边界。
一、案情回放:一场利益输送的“中间人”链条
殷宝龙,原乌鲁木齐电视台台长,2007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告业务、设备采购、影视剧引进等环节为他人谋利,收受多家公司负责人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348万余元、美元2万元。本案中,除了直接行贿的“送钱人”外,还出现了一个关键角色——吴承明(北京格非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他在北京冠华荣信公司向殷宝龙输送利益的过程中,充当了“中间人”:接受行贿人宋辉东的280万元(含给殷宝龙的20万元),再分多次将20万元转入殷宝龙指定的账户。
这个细节揭示了“多次居间型”介绍贿赂的典型模式:行为人利用自身与受贿方的信任关系,多次在不同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传递财物、沟通条件,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或人情回报。
二、多次居间型介绍贿赂罪的核心法律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多次居间型”,是指行为人在不同时间节点,针对不同或相同的行贿方与受贿方,反复实施牵线搭桥、转交财物等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 主动撮合而非被动传递:行为人并非简单“递个红包”,而是积极寻找双方利益契合点,促成贿赂交易。如吴承明不仅知道宋辉东有行贿意图,还主动帮助规划转款路径。
- 多次性行为的累积效应:单次介绍可能构不成“情节严重”,但连续多次(如本案中吴承明分五次转账)会显著提升社会危害性,直接触发刑事追诉标准。
- 利益关联深度绑定:行为人往往与行贿方或受贿方存在商业合作、朋友亲戚等特殊关系,且自身可能从贿赂中分得利益(如吴承明从28万元中获取8万元“中介费”)。
- 规避侦查手段隐蔽:使用他人账户、现金转交、分拆转账等方式掩盖轨迹,但一旦查实,反而成为加重情节。
三、痛点细节关键词:当事人必须警惕的“雷区”
结合本案判决书内容,以下痛点细节是多次居间型介绍贿赂案中当事人最常忽略、却最易被认定的关键:
- “项目配合费”、“业务打点费”等名目:辩称这是正常的商务费用,但若与招投标、合同履行直接挂钩,即被认定为贿赂犯罪预备。
- 使用个人银行卡、亲属账户中转:吴承明使用吴明林的个人银行卡分五次转账20万元,这种“借卡过账”行为直接证明了主观明知和客观参与。
- 多次为同一行贿方服务:即使每次金额不大(如每次5万元),但累计次数多(如张春晓分五次送25万元),会强化“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认定。
- 同时与行贿方和受贿方沟通:既告诉行贿方“对方需要什么”,又告诉受贿方“对方能出多少”,这种双向撮合是介绍贿赂罪的典型客观表现。
- 收取“辛苦费”、“信息费”:哪怕只收取了少量回扣,也会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从而加重罪责。
- 利用职务便利之外的“人脉资源”:即便行为人本身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利用与官员的私人关系进行撮合,同样构成犯罪。
四、以案说法:从吴承明的行为看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虽然公诉机关未单独对吴承明以介绍贿赂罪起诉(其可能作为证人出现),但判决书明确记载了其“通过介绍使宋辉东中标乌鲁木齐电视台设备项目,并将28万元中的20万元转交给殷宝龙”的事实。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 吴承明主观上明知宋辉东有行贿意图、殷宝龙有受贿意愿;
- 客观上实施了联系、沟通、转款等一系列居间行为;
- 行为次数多达五次(分五次转账20万元),属于多次居间;
- 行为结果直接促成了受贿罪的发生。
假设吴承明被追诉,他面临的将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更重要的是,如果能够证明他与行贿方或受贿方存在“共谋”,则可能直接以受贿罪或行贿罪的共犯论处,刑罚将大幅提升。
五、律师警示:多次居间型犯罪的三大风险点
- “熟人帮忙”的心理麻痹:许多中间人认为“就是帮忙传个话,没自己参与就不算犯罪”,但实际上,法律处罚的就是这种牵线搭桥行为,无论是否获利。
- “分次小额”的侥幸心理:以为每次金额小、次数多就不会被抓,但司法实践中,多次行为恰恰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依据,还会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 “收不收回扣”的误区:即使未从中获利,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并导致贿赂完成,仍构成犯罪;如果额外收取了“辛苦费”,则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六、结语
殷宝龙案是一面镜子,不仅照见了受贿者的堕落,更照见了那些游走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中间人”的刑事风险。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任何形式的居间介绍——即便是以“项目合作”、“信息咨询”等名义多次进行——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如果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请务必正视以下事实: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标准远低于受贿罪(情节严重仅需介绍个人行贿2万元以上或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且实务中“多次居间”几乎必定入罪。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退赃、自首、检举立功,是争取从轻处罚的唯一出路。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一句话问答
Q1: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中的“多次居间型”?
A:指行为人针对同一或不同行贿人、受贿人,在多个时间节点反复实施牵线搭桥、转交财物等行为,且总金额或次数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Q2:我只是帮忙转了一次钱,没有获取好处,构成犯罪吗?
A:仍然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只要明知是贿赂还参与转交,即使未获利,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个人介绍贿赂2万元以上)即可入罪。
Q3:多次居间但每次金额很小,会被追诉吗?
A:会。多次行为的累积金额及社会危害性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例如五次累计转交20万元,即使单次仅几万元,仍可能被追诉。
Q4:事发后怎么做才能减轻处罚?
A:第一时间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自首),检举其他犯罪线索并查证属实(认定立功),积极退出所获利益,是争取减轻处罚的关键。
Q5:我帮朋友联系了一个官员,谈成了业务但还没送钱,构成犯罪吗?
A:若已经实施了明确的行贿或受贿意图沟通、并开始着手准备,即使财物尚未实际交付,也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的预备或未遂,仍可被追诉。
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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