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2026-06-10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主体认定实务解析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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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在建筑装饰行业,因工程款纠纷、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当单位(公司)成为欠薪主体时,究竟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法定代表人?还是项目负责人?抑或是“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本文通过一起六安市叶集区的真实案例,深度解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单位犯罪场景下的主体认定规则,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厘清法律红线。

一、案情回顾:一个“包工包料”项目的欠薪链条

2017年,上海皇睿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睿公司”)与安徽金喜鹊大酒店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公司垫资”。法定代表人宁某一、项目负责人曹某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施工期间,酒店累计支付工程款111万元,但皇睿公司仅向曹某转款62.1万元,其余款项被宁某一和公司截留。2017年底,因资金紧张,33名工人合计33.55万元工资被拖欠。工人投诉至人社局后,宁某一指使曹某“不予理睬”,并拒收《限期整改指令书》。最终,两人均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各处罚金二万元。

二、争议焦点:单位犯罪中“谁”是责任主体?

本案中,宁某一上诉称“曹某不是公司员工,是挂靠关系”“酒店未按约定付工程款导致欠薪”,试图撇清自身责任。但法院二审明确裁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以下结合判决书,拆解认定规则: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指使”与“放任”

  • 认定标准:不仅看职务身份(如法定代表人),更看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宁某一明知公司欠薪,仍指使曹某对投诉“不予理睬”,拒收《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拒绝为工程垫资。这种“明知+指使/放任”的链条,直接构成犯罪。
  • 关键细节
    • 人社局电话联系时“拒不配合”;
    • 邮寄《限期整改指令书》至公司注册地但“被拒收”;
    • 通过微信转账“过年费”而非支付工资,显化逃匿意图。
  • 痛点提示:法定代表人绝不能认为“我不管具体业务,就没事”。即便公司账户资金不足,若在收到政府责令后仍不积极筹集资金、配合调查,即可能被认定为**“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

2.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挂靠”能否免责?

  • 认定标准:曹某虽非皇睿公司在编员工(宁某一称其为“挂靠”),但作为合同委托代理人、实际指挥施工、收取工程款、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挂靠关系不影响**其作为欠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承担责任。
  • 关键细节
    • 曹某亲自收条、安排工人、控制工资发放;
    • 工人无法联系到曹某(逃匿行为);
    • 曹某明知欠薪,仍听从宁某一指令“不予理睬”。
  • 痛点提示:建筑业中常见的“挂靠”“转包”不是挡箭牌。谁实际组织工人施工、谁具体安排工资发放,谁就需对欠薪负责。即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有委托协议、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仍可被认定为责任主体。

3. 单位犯罪“双罚制”:公司罚金+个人刑责

本案中,法院直接对宁某一、曹某个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追缴拖欠工资返还工人”。需注意:

  • 单位本身是否被起诉?本案仅起诉了自然人,但判决依然认定**“皇睿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因公司已注销或未到案,法院对直接责任人追责)。实务中,若公司存续,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判刑。
  • 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怎么办?法院明确:垫资义务不能因工程款未收而免除。即便酒店按合同付款,公司仍有义务自筹资金支付工资。否则,公司账户余额被支配、截留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4. 逃匿行为的认定:不作“积极回应”即构成

人社局在金喜鹊大酒店门口张贴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向公司注册地邮寄文书(被拒收),向曹某手机发送短信要求限期支付。法院认定:上述送达方式合法,二人不予理睬、拒不接收的行为即属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这警示用人单位:

  • 忽视政府责令文书,后果很严重。即便认为送达方式有瑕疵,也应主动联系人社部门,否则可能直接触发“经责令仍不支付”的入罪条件。
  • 常见误区:很多老板认为“我没收到文书,就不算逃匿”。但法律允许张贴送达、留置送达,只要程序合法,拒收即视为送达。

三、双罚制下的其他常见责任主体(痛点延伸)

| 主体类型 | 典型表现 | 认定风险点 | |---------|---------|-----------| | 法定代表人 | 指挥财务截留工程款、拒绝垫资 | 与“实际控制人”混同时,需证明其知情+有能力支付 | | 项目负责人 | 直接招工、记工、发薪 | 即使无雇佣关系(如挂靠),仍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用工主体 | | 财务人员 | 根据老板指令转移资金、拒绝支付工资 | 可能构成共犯,但需证明其主观明知欠薪 | | 股东(非实际控制人) | 未参与经营,仅投资分红 | 一般不构成,除非直接参与管理或决策 |

四、律师提醒: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几点建议

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装饰公司):

  1. 切勿忽视政府程序:人社局电话、短信、文书必须积极回应。哪怕资金困难,也要提供财务报表、说明情况、制定分期支付计划——这能有效阻断“逃匿”认定。
  2. 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即使与发包方约定“先收工程款再付工资”,垫资义务仍属于公司固有责任。法院认为:包工包料合同中,垫资是公司正常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工人
  3. 法定代表人要对“指使”行为负责:当项目负责人反映欠薪时,老板若回复“别理他们,我不管”,这种“指使”直接构成主观故意。

对劳动者(被欠薪工人):

  1. 第一时间向人社局投诉:不要仅靠私下催讨,因为人社局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刑事追责的关键前置程序。若老板拒收,行政机关可通过张贴、邮寄等方式完成送达。
  2. 固定关键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老板不配合)、公司账户流水(显示有无支付能力)。本案中工人证言和工地管理人员的签字确认,直接锁定了欠薪数额。
  3. 关注“双罚”追缴机制:法院不仅判刑,还会判决追缴工资返还。即便公司破产,个人仍可能通过执行被告人名下财产获得清偿。

五、一句话题问(实务痛点速查)

Q1:公司欠薪,法定代表人被抓,工人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A:能。法院可判决“追缴个人违法所得返还工人”,并可通过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公司账户资金等方式实现清偿。

Q2:项目负责人是“挂靠”的,老板说与他无关,他能免刑责吗?
A:不能。只要是他实际组织工人施工、收取工程款、安排工资发放,就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挂靠关系不影响定罪。

Q3:人社局把《限期整改指令书》贴在公司门上,老板说没看到,算“逃匿”吗?
A:算。法律允许张贴送达、邮寄送达,只要程序合法,老板拒收或置之不理,即构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

Q4:公司没钱了,法院判决后工人工资多久能拿到?
A: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局可依法查封被告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拍卖后按比例发还工人。周期取决于财产线索,建议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提供对方财产信息。

Q5:安徽六安地区的“欠薪追讨”诉讼,本地律师有多大优势?
A:非常关键。六安本地法院的人社局送达程序、人社局与公安机关的移送衔接、常见证据采信规则(如工地记工单是否需公证?)均有本地司法实践特点。熟悉六安裕安区、叶集区等法院裁判思维的律师,能更精准指导证据收集和程序应对。例如本案中张贴送达的合法性,就依赖于对本地执法习惯的了解。

Q6:外地律师能处理六安的欠薪刑案吗?
A:可以,但建议与熟悉本地规则的律师合作。例如本所专注于六安及安徽省内劳动争议代理,能精准分析“包工包料垫资义务”“挂靠关系”等争议点的本地判例倾向。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本文案例来源: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刑终19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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