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0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损失分担规则解析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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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好的,遵照您的要求,我将以资深建设工程领域律师许建树的口吻,根据您提供的主题和判决书内容,创作一篇以案说法的普法文章。


从一起监理费纠纷案,看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损失分担规则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其合同履行过程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实践中,因政策调整、行政许可变更、甚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理服务被迫中断,由此引发的费用支付与损失分担争议,是困扰众多监理企业和发包方的一大痛点。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看似简单的监理费纠纷案,深入剖析这一规则如何适用。

案情回顾:一场因资质引发的监理费“罗生门”

2016年,西安某加油站工程启动。发包方鑫和公司将工程监理委托给了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由该公司指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曹安民(本案原告)负责。合同总监理费为13000元,施工方代表骆某先行垫付了5000元。然而,工程竣工验收时,石化行业的专家论证指出,永明公司不具备石化行业的监理资质,导致验收文件资料不全。随后,剩余的8000元监理费陷入僵局。曹安民以个人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骆某及鑫和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各类损失。

高院裁定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双方是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鑫和公司,原告曹安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是公司的员工,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支付监理费,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了起诉。

律师解读:本案背后的“不可抗力”思维与损失分担规则

本案虽因主体资格问题被驳回,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其核心争议点——因资质问题导致监理服务无法正常完成,后续损失如何分担——恰恰触及了建设工程领域中一个极为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可抗力(或类似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后的损失分担规则适用

第一:什么情况可能构成监理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监理领域,常见的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带来类似法律效果的情形包括:

  1. 政策性变更:如国家或地方颁布新规,要求监理企业必须具备特定行业的专项资质(本案中的“石化行业资质”),而合同签订时尚未有此要求。
  2. 行政审批障碍:如因环保、消防、规划等行政审批原因,工程被要求停工或改变方案,导致监理工作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3. 重大疫情或自然灾害:如新冠疫情导致的停工、隔离,或地震、洪水等导致工程受损,监理工作被迫中断。
  4. 行政命令:因政府发布指令要求工程停工整顿等。

本案虽未直接认定不可抗力,但“专家论证认为不具备资质”这一事实,客观上造成了合同履行的障碍,其性质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障碍高度类似

第二:服务中断后,损失如何分担?遵循三大核心原则

当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核心问题是:已发生的费用怎么算?未完成的工作怎么办? 法律对此确立了清晰的规则,也是当事人在谈判和诉讼中的关键焦点。

原则一:合同约定优先,但没约定按公平原则

如果监理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分担有明确约定,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已完成的监理工作按比例支付费用,未完成部分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则应优先适用。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当适用公平原则。

原则二:区分三个阶段,确定支付义务

  1. 第一阶段:服务中断前已完成的工作(费用必须支付)

    • 关键点:只要监理单位已经派出了合格的监理人员,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如施工准备、过程监督、材料检验、隐蔽工程验收等实质性服务,发包方就 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比例支付监理费
    • 本案启示:本案中,曹安民所在的永明公司确实提供了从2016年8月到12月的监理服务,直至竣工验收时才发现资质问题。这部分工作已产生实际价值。如果法院审理实体问题,很可能支持发包方支付这期间按比例计算的监理费。但遗憾的是,他选错了起诉主体。
  2. 第二阶段: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的直接损失(按公平原则分担)

    • 关键点:这包括监理单位因此产生的人员窝工费、现场管理费、仪器设备租赁费、差旅交通费等。这些并非监理单位违约产生的,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实际损失。
    • 分担方式:通常法院会判决双方合理分担。例如,发包方承担这部分损失的50%-70%,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剩余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用条款精神进行裁量。
  3. 第三阶段:善后处理与减损义务(谁过错谁承担)

    • 关键点: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都负有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如果一方没有及时通知或采取措施(比如监理单位明知无法继续服务却未告知发包方,导致工程延误损失扩大),则扩大的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

原则三:个人主体不适格——一个致命的法律误区

本案判决的实体意义虽小,但程序意义极大。曹安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他不是监理合同的签约方,而是合同履行中的工作人员。他以个人名义起诉,法院依法驳回,完全正确。 这是给所有监理从业人员敲响的警钟:

  • 签约主体必须是公司:一定要以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个人与公司的关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公司履行合同,但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归于公司。个人无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合同权利。
  • 工资纠纷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如果公司拖欠了监理人员的工资或奖金,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而非直接起诉发包方。

律师建议: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守住监理费?

  1. 签约前尽职调查,明确行业准入资质:在承接项目前,务必核实项目类型(如石化、化工、核电等)是否需要特殊资质。若不具备,坚决不签合同或事先与发包方明确约定,因资质问题导致无法完成验收的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2. 合同条款精细化,锁定不可抗力分担规则:建议在监理合同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定义、通知义务、损失分担比例(特别是人员窝工费、设备租赁费等直接损失的分担),以及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作的结算依据
  3. 强化证据意识,保留履行痕迹:保留所有监理日志、例会纪要、联系单、签证单、工程款支付凭证、人员考勤表等。这些是证明你已完成多少工作、产生多少费用的铁证。尤其要记录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事件、时间、情况说明
  4. 谨慎对待“个人名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切勿以个人名义签署任何承诺、收据或与业主直接进行结算。所有涉及费用、合同变更的沟通,都必须以公司名义,并由公司盖章确认。
  5.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一旦发生服务中断及费用纠纷,应立即咨询或委托精通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的专业律师,快速厘清法律关系(谁是适格的起诉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败诉。

结语

本案金额虽小,但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风险——主体不适格、不可抗力损失分担规则不清——却是众多监理企业的普遍痛点。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是根本,证据是生命,规则是准绳。只有吃透法律规则,才能在一次次风波中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相关话题一句话问答(Q&A)

Q1:监理个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索要监理费? A1:不能。监理合同的主体是监理公司与发包方,个人(如总监理工程师)只是合同履行中的员工,不具备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法院会因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Q2: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已完成的监理工作能拿到钱吗? A2:能。法律遵循公平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发包方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支付已提供服务的监理费用。

Q3:不可抗力造成的监理窝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发包方是否必须承担? A3:不是必须,应公平分担。通常法院会判决发包方承担大部分(如50%-70%),监理方承担小部分。这取决于双方有无合同约定、各自是否尽到减损通知义务等。

Q4:监理公司因资质问题(如本案中的石化资质)被验收否决,属于不可抗力吗? A4:不一定属于法定不可抗力,但属于合同履行中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法院可能参照不可抗力的原则来处理,尤其是该资质要求是合同签订后新出台的政策或行业标准时。

Q5:哪些证据对证明已完成监理工作至关重要? A5:监理日志、例会纪要、工程签证单、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付款凭证、以及任何能证明你实际在场、履行具体监理职责的书面或电子记录。

(本文涉及人物、公司均为化名,判决书内容已作法律化概括,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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