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6-10

焦作代理执行追加未实缴股东的三步实操指南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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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胜律师,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诈骗控告、盗窃等)与行政诉讼(代理执行、行政处罚等),以焦作为核心覆盖河南,累计办案超400件,获锦旗23面、感谢信15封,专业高效获当事人认可。

代理执行中,常遇被执行人公司空壳化、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这正是追回欠款的核心突破口。本文提供一套“证据收集→书面申请→异议应对”的三步实操方法,助你快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缩短回款周期。

第一步:锁定证据,证明股东未实缴或抽逃出资

核心价值:无证据,法院不启动追加程序。需证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

具体方法

  1. 调取企业工商内档: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公司章程、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重点查看:
    • 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
    • 股东实缴出资额是否为零或小于认缴额
    • 股权转让时,原股东是否已实缴。
  2. 收集法院执行信息:如果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请留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这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定证明。
  3. 针对抽逃出资:查询公司银行流水,发现“出资款转入后短期内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等异常转账,并调取对应的转账凭证。

关键步骤:将上述证据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附证据目录,一式两份(法院留存、自留副本)。

第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未实缴)或第19条(未出资即转让股权),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

申请材料清单

  •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执行人、被追加股东基本信息,以及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
  •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 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书(或穷尽执行措施证明)
  • 第一步中整理的证据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若委托律师)

提交地点:向原执行案件所在的执行法院立案窗口提交,或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上传电子材料。多数法院要求书面提交,建议提前电话咨询。

第三步:应对法院审查及后续程序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特殊情况可听证)。结果无非两种:

  • 裁定追加:法院出具《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直接对股东财产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此时可申请法院对股东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控。
  • 裁定驳回:若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情形,会出具书面裁定。此时切勿放弃,还有两条救济路径:
    1.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该执行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若异议之诉也被驳回,可另案起诉股东(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但成本更高,建议优先走执行追加程序。

实操小贴士:如果股东把股权转让给一个“无资产老人”,司法实践中仍可追究原股东(转让方)的责任——重点是证明转让时公司已无力偿债且原股东未实缴。

结尾延展:追加成功后的执行难点与避险提示

追加股东成功后,仍需继续查控其财产。实务中,股东常以“与公司财产混同”“债务系个人行为”等理由抗辩。建议:

  • 同步申请法院调取股东所有账户交易明细(通过律师调查令)。
  • 若股东是自然人,可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风险提示:追加申请被驳回后,务必在15日内起诉,否则丧失时效利益。对于股东已实缴但抽逃的,抽逃证据(如无实物对价的转账)是取胜关键。

代理执行并非终点,追加未实缴股东是化被动为主动的有效策略。如需个案分析或材料模板,可联系法律专业团队。


作者:张文胜,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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