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稽查中证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三步法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企业若被认定取得虚开发票,将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但若能证明“善意取得”——即企业无主观故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可避免处罚,仅需补缴税款。本文将拆解三步实操方法,助你准备关键证据。
第一步:锁定交易真实性证据链
稽查核心在于“票、货、款、合同”四流合一。你需要收集以下材料,证明交易真实发生:
- 合同与订单:双方签署的采购/服务合同,注明货物规格、数量、单价、交付方式。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对公账户流水、承兑汇票等,确保付款金额与发票一致。
- 物流单据:运输合同、货运单、入库单、仓库验收记录(附签字盖章)。
- 业务记录:与对方沟通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含时间、内容),以及企业内部审批单。
注意:材料需形成闭环,例如合同日期早于发货日期,付款金额=发票金额=物流单数量×单价。
第二步: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
重点展示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包括:
- 核查对方资质:在交易前查验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对发票真伪。
- 建立内控制度:提供《供应商准入管理办法》《发票审核流程》等文件,证明日常即要求“先核后付”。
- 异常情况记录:若对方存在经营异常(如地址不符、电话失联),需提供你主动催问、终止合作的证据。
关键点:若稽查发现你未索要对方开票资格证明(如一般纳税人资质),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
第三步:主动配合稽查并补税
一旦被查,切勿推诿。正确做法:
- 书面说明:撰写《业务情况说明》,陈述交易背景、发现异常的时点、已采取的措施。
- 主动补税:如发票确已用于抵扣,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这能体现你的“善意”态度。
- 申请认定:向稽查局提交《关于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申请》,附以上两步证据。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延展提示
若稽查局最终仍认定为“非善意”,将面临0.5-5倍罚款,甚至移送公安。建议企业:
- 每季度对供应商进行“黑名单”检索(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对单笔金额超10万元的交易,主动要求对方提供“税收完税证明”。
- 遭遇稽查后,务必在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救济期限。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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