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09

东城解除同居财产纠纷:保管款与共同开支如何界定?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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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京0108民初49071号


开头:点题与核心价值
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纠纷常因“钱款混同”成为争议焦点。一方主张对方“保管”自己的工资收入需返还,另一方则辩称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如何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开支?本文结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49071号判决,拆解法院认定逻辑,为您提供实操指引。


中间:分层详解——争议焦点、法院认定与计算步骤

一、争议焦点:转账款是“保管”还是“混同生活支出”?
原审原告吕某诉称,2018年至2021年同居期间,其工资收入均通过银行转账交给被告佟某保管。佟某则主张,款项是双方共同收入,已高度混同用于日常开销(如房租、饮食、保险等),无法分割,且吕某的部分收入实为佟某存入其账户的。

二、法院认定的核心逻辑:以“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为原则,扣除共同支出
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明确: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各自工资、劳务报酬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或无法区分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并综合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分割。

三、具体计算步骤:四步法确定返还金额

  1. 确定转账款净额:吕某向佟某银行转账共计178808元,佟某转回28300元,另佟某微信发送红包800元,扣除后净入账149708元(178808-28300-800)。
  2. 扣除吕某应承担的房租:双方确认同居期间租金共21700元,但佟某支付了14300元(2018-2021年6月),吕某仅支付2021年6月后的部分。法院认定吕某应承担未支付的6350元。
  3. 扣除可确定的个人开支:佟某举证为吕某支付2020年保险费4406.5元(无吕某先转账记录),该款应在返还款中扣除。
  4. 酌定共同生活支出:法院结合北京生活成本,酌定每年2万元,同居三年共计6万元。
    核算:149708元 - 6350元(房租) - 4406.5元(保费) - 60000元(生活支出) = 78951.5元。最终判决佟某返还此款。

四、关键证据与法院采信

  • 吕某证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转给佟某176108元(另现金14200元因无证据未获认可)。法院支持转账记录,但认定需扣除合理开支。
  • 佟某证据:生活费支出凭证(如房租、保险)、微信转账等。法院采信部分,但对其“工资存入吕某账户”的主张因无证据未采纳。
  • 证人证言:吕某在哈尔滨期间收入的证人未出庭,法院不予采信,且认为即便存在,也已用于3年同居生活开支。

结尾: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揭示同居财产纠纷的核心难点:“钱款混同”不等于“共同共有”。法院通过区分“净转入金额”与“合理生活开支”,平衡双方利益。提醒您:

  1. 证据为王:同居期间应保留转账备注(如“保管工资”)、生活费用分摊记录(AA制凭证)。
  2. 及时主张:解除关系后尽早诉讼,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举证困难。
  3. 咨询专业意见:若涉及房产、大额出资等复杂情况,建议聘请律师定制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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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京0108民初49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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