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9

淮北合同相对性下实际施工人认定与责任边界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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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一、开篇点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或总包单位主张权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18)皖0603民初2749号判决书,深入分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审慎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并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通过该案的裁判逻辑,为建设工程参与方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路径的实务指引。

二、案情分层: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第一步:合同效力与事实关系认定

法院查明:“2014年5月16日,甲方袁寿明与乙方孙明志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包括焊接,植筋价格为Ф6-Ф8,0.7元/根,Ф10-Ф12,2.5元/根……孙明志组织人员对淮海翰府B6#、2#公寓的植筋工程进行了施工。”此后,袁广胜向孙明志出具工程结算清单,确认欠付33650元。
法院认为:“孙明志与袁广胜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关系。因孙明志与袁广胜均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要点:无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完成合格工程后,仍可依据结算确认的债权主张工程款。

第二步:合同相对主体与连带责任边界

1. 袁寿明(合同签订人)的责任排除
法院查明:“袁寿明未参与涉案工程施工,亦未与孙明志进行结算,孙明志领取的部分劳务费亦非由袁寿明支付,孙明志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袁寿明与袁广胜系合伙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袁寿明与孙明志之间未形成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关系”,驳回对袁寿明的诉讼请求。
方法提示: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记载实际负责人的身份及授权范围,并保留付款及沟通记录,避免因名义签约人未实际参与而无法追索。

2. 淮海公司(总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否定
法院明确指出:“孙明志与淮海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存在合同关系的是孙明志与袁广胜,淮海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仅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主张合同权利。”
关键规则:实际施工人要求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需证明总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且对欠付工程款存在过错,或存在代付、结算确认等行为。本案中孙某未能提供此类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步:证据裁判与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关键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核:

  • 孙某与袁某甲提交的合同书内容不一致,法院以袁某甲提交的未添加工程地点版本为准,理由为“孙明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同书中添加的部分系袁寿明添加或经袁寿明同意”。
  • 孙某提交的五份工程量证明,因“无法确定出具人员的身份”,法院不予采信。
  • 关于工人时立民的证言,因“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实务启示:实际施工人应确保结算单据由有权限的人员签署,并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核对身份证件;合同文本需保持一致,避免单方增删。

三、结尾延展:风险防范与行动指引

本案的裁判逻辑再次确认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基础地位。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突破相对性向发包人或总包方主张权利,需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即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且实际施工人已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前:

  1. 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资质及与总包单位的关系,保留授权委托书或合作协议;
  2. 施工过程中通过微信、函件等方式固定工程量确认记录;
  3. 结算时要求对方出具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期限的确认函,并加盖其所在单位公章或由有权限人员签字。

若您正在经历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条,准确锁定诉讼对象,避免因错列被告而增加诉讼成本。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皖0603民初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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