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09

天津欠款纠纷中设备质量争议的举证责任要点分析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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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9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中,当买方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时,如何认定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鉴定意见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归属,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文结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160号判决书,从专业角度剖析此类纠纷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方法论指引。

一、质量问题的认定:鉴定意见的采信与程序正当性

在欠款纠纷中,买方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需提供有效证据。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指出:“涉案设备的实际产能为69.13t/h,达不到《产品技术说明》中最大产量150t/h的要求。”以及“上、下侧门传感器选型不合理,导致传感器在工作时发生误报警情况;转子皮带防护罩间隙较大,导致转子传感器与进入皮带罩内的碎石发生碰撞而损坏。”

二审法院在审查该鉴定意见时,明确认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鉴定过程中,系在考曼公司派遣技术人员认可并确认达到可以满足的测试状态下进行的,考曼公司并未提出将RS73拆卸。”这一事实表明,鉴定程序在双方参与下完成,卖方(天津A公司)对该测试状态未提出异议。因此,鉴定意见的程序正当性是法院采信的关键前提

实务操作步骤:

  1. 申请鉴定的时机:买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提出鉴定申请,避免因设备使用时间过长导致状态变化。
  2. 鉴定机构选择:由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避免单方委托。
  3. 现场勘验参与:双方应派员参与鉴定过程,对测试条件、设备状态进行确认并记录。
  4. 异议提出:若对鉴定方法或结论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并申请补充说明或重新鉴定。

二、违约责任的归属: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捷地力神公司(北京B公司)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货款。一审法院认为:“其交付的洛克斯特履带移动式破碎及筛分设备(型号R700S)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判令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货款920000元。

卖方(天津A公司)上诉主张设备已实际使用近一年,问题是由于买方使用不当造成。但二审法院指出:“考曼公司并不能提交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卖方未能举证证明质量问题系买方使用不当所致,从而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违约认定方法:

  • 合同目的审查:对比设备实际性能与合同约定或产品宣传中的性能指标(如本案中年产量150吨与实测69.13吨的差距)。
  • 使用时间因素:设备交付后短期内发现的重大缺陷,通常视为交付时已存在的瑕疵,除非卖方能证明买方使用不当。
  • 违约金条款适用:如买方未违约(本案中因卖方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解除),则卖方无权主张买方支付违约金(本案考曼公司反诉837000元违约金被驳回)。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解除后果

本案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收到100%合同总额前,卖方始终是合同项下设备的唯一所有者”。合同解除后,法院判决“考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取回涉案洛克斯特履带移动式破碎及筛分设备(型号R700S),捷地力神公司予以配合”。同时,买方已付货款920000元全部返还。

操作指引:

  •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卖方应主动取回设备,买方应予以配合,避免因拒不返还产生新的保管责任。
  • 损失赔偿主张:买方如主张运费损失、停工损失等,需提供充分证据(本案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保留另行主张权利)。
  • 注意诉讼时效:解除合同后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均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四、延展建议与风险提示

  1. 证据保全:在发现设备质量问题后,应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包括视频记录、书面沟通函、维修记录等。若条件允许,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 专业咨询: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技术问题,建议提前咨询行业专家或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
  3. 友好协商:多数设备质量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包括更换设备、降价补偿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诉讼成本高(仅鉴定费72600元由卖方承担)。

如您正面临类似欠款纠纷或设备质量争议,建议及时整理合同文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及鉴定报告,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津01民终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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