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09

上海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自查与应对指南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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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企业常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面临补税、罚款及滞纳金风险。法律上存在“善意取得”的免责空间——若能证明交易真实、无主观故意,可避免被认定为偷税。本文提供三步自查与应对方法,助您降低稽查损失。

第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等文件,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 交易真实:有购销合同、货物入库单、运输凭证、验收记录等;
  • 资金流向一致:对公账户付款,且金额、时间与发票匹配;
  • 无主观故意:不知且不应知发票系虚开(如开票方为正常经营户、无异常信用记录)。

自查清单

  •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货物名称、数量、单价;
  • 核对银行流水是否与发票付款方一致;
  • 查询开票方是否被列入税务黑名单或走逃失联。

第二步:若构成善意,如何争取进项税额抵扣

若自查符合上述条件,按以下步骤操作:

  1. 向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请求其出具“发票已证实虚开”的正式函件,或提供开票方正常经营的证明;
  2. 补开合法发票: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合法发票,或由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
  3. 提交《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附上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纳税证明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抵扣。

注意: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企业先补缴税款,待证明善意后再退税。若无法补开,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但可避免罚款和滞纳金。

第三步:若税务机关认定非善意,如何法律救济

若稽查结论认定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如资金回流、无真实交易),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 提起行政复议: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重点举证交易真实性与无过错(如:开票方签约时信誉良好、有实际经营场地);
  • 行政诉讼:若复议维持原决定,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 申请听证: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可现场质证。

证据核心:合同原件、银行回单、货物签收单、开票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往来邮件或聊天记录等。

结尾延展

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并非万能挡箭牌。企业应建立发票管理内控制度:供应商备案制定期纳税信用查询发票入账前核对开票方是否为正常户。若已进入稽查程序,建议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谈判或代理复议。

如需进一步了解虚开发票案件的合规策略或应诉方案,欢迎联系本所。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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