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抗辩/2026-06-08

西安主张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止履行的法律要点解析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好的,作为一名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的资深律师,我将根据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结合“主张许可合同中止履行”这一核心主题,为您撰写一篇深度普法文章。文章将以案说法,条理清晰,并注重涉及当事人痛点的相关细节关键词。


以案说法:以“非真实意思”为由主张合同中止履行,为何法院不予支持?从一起宅基地建房协议纠纷看合同履行的法律边界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尤其是涉及不动产、建设工程等标的额较大、履行周期长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常因利益变化或履约困难,试图以“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胁迫情形”等为由,主张合同中止履行甚至解除。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抗辩的审查极为严格。今天,我们通过一起近期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合同纠纷案((2021)豫12民终2319号),深度剖析当事人主张合同“中止履行”背后的法律逻辑,并揭示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核心要素。

一、案件回顾:一份“被迫”签订的协议引发的履行争议

本案中,黄粉霞、刘世斌(上诉人,一审被告)与荆赞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同住一四合院。2013年,刘世斌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北楼时,与荆赞军因土地边界、水路等问题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引发肢体冲突。为解决争端,经中间人张某2斡旋,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该协议核心条款包括:

  1. 刘世斌同意将其新建楼房一层东边两间(第2间和第3间) 各净面积10平方米无偿交付给荆赞军,以及一间实用面积9平米的煤房
  2. 刘世斌需向荆赞军支付2万元水路损失费3000元医疗费(协议签订后已支付);
  3. 荆赞军则同意不再阻止施工,并接通水厂供水。

协议签订后,房屋建成,但黄粉霞、刘世斌仅履行了付款义务,却拒绝交付争议房屋。荆赞军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荆赞军的诉求,判令交付房屋。黄粉霞、刘世斌不服,提起上诉,核心理由便是:协议是在被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且协议内容违法,应属无效,故其有权中止履行或拒绝履行。

二、法律分析:主张“合同中止履行”为何败诉?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黄粉霞、刘世斌能否以“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中止履行协议中的房屋交付义务? 二审法院的判决对此给出了明确否定答案,其法律逻辑值得每一位合同当事人深思。

(一)意思表示的“真实”与“自由”:不能以事后履约利益反推签约时不自由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胁迫、暴力、被迫签字、非真实意思、欺诈、重大误解

这是当事人最常提出的抗辩理由。在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在浇灌现浇时,被上诉人带人威胁、阻挡,其为避免冲突“迫不得已”才签了协议。然而,法院并未采信该主张,原因有二:

  1. 部分履行行为戳穿了“被迫”的谎言:协议签订后,黄粉霞立即支付了2万元水路损失费和3000元医疗费。如果真是被暴力胁迫签字,最合理的反应应当是事后立即报警、寻求法律途径撤销协议,而非主动、自愿地履行部分付款义务。这种部分履行行为,恰恰证明当事人在签约时对协议内容有充分的认知和认可,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2. 未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本案中,上诉人在事后多年内从未申请撤销协议,也未向法院主张胁迫事实(未提交充分证据),直至被诉时才以此为由抗辩。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更看重签约时的客观状态和后续的行为链条,对于事后翻供、单纯的口头主张,司法实践中几乎不予支持。

(二)合同效力: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政府确权、土地权属、违法建筑、一户多宅

上诉人还提出,双方土地未经政府确权,协议涉及的土地权属问题不明确,协议违法。法院驳回了这一观点:

  1. “确权”并非合同效力前提:农村宅基地纠纷长期存在确权难、历史遗留问题多等现实。法院明确指出,在政府部门多年未确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基于长期居住和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是自治精神的体现。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就应认定为有效。
  2. 联合建房的特殊性:本案背景是八户居民联合建房拆旧建新,改变了原有房屋布局。协议中的房屋交付,本质上是对因建房行为导致的财产权利变动的一种补偿和约定,而非直接买卖宅基地。这种“以房抵地”的约定,只要不违背国家关于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底线(如非本集体成员使用等),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合同履行:全面履行是基本原则,不能以“未占用”为由单方中止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未占用土地、对方违约、前置条件、履行顺序、抗辩权

上诉人在二审中坚称,自家建房并未占用荆赞军的土地,因此不必履行交付房屋的约定。这一观点被法院驳回,理由如下:

  1. 协议约定优先于单方事实认定:协议第一条明确载明“刘世斌在现在基础上建房,因占有荆赞军所有的土地……”这表明,双方在签约时已经确认了“占用土地”这一前提事实。协议一旦生效,就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准绳。上诉人不能事后单方面否定自己签字确认的事实,从而试图单方中止履行
  2. 已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这构成了合同部分履行的事实。如果现在主张未占用土地,那当初为何要同意赔偿?这种逻辑上的矛盾,导致其主张无法成立。
  3. 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上诉人所谓“未占用”,并非《民法典》规定的可以中止履行的法定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在合同已生效、部分履行且不存在法定中止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权单方中止履行。

三、律师总结:五项法律要点助力当事人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通过本案,我们提炼出以下对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要点:

  1. 签约前务必审慎确认事实:不要在协议中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一旦签字,即便事后通过新证据试图推翻,也会因“禁反言”原则和部分履行行为,被法院认为缺乏诚信。
  2. 绝对摒弃“先签后赖”的侥幸心理:如果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必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通常为1年) 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拖延数年后再主张,法院将不再支持。诉讼时效撤销权行使期间是两道红线,不可跨越。
  3. “部分履行”是证明合同真实性的铁证:对方如果已经支付了钱款或交付了部分标的物,将极大地削弱其主张“非真实意思”或“胁迫”的说服力。反之,如果你想主张合同无效,应立即停止履行,并收集证据。
  4. 法院尊重历史与事实,不鼓励推倒重来:对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居住形成的财产关系的合同,法院更看重实质公平维护交易稳定。简单以“未确权”、“无产权证”为由否定合同效力,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5. 专业律师介入是避免诉讼败局的关键: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方,从一审到二审持续败诉。如果其在签约前或纠纷初期,能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如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的许建树律师团队)对协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指导其在诉讼时效内提出撤销权或收集胁迫证据,结局或许截然不同。专业律师能精准把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有效”、“抗辩权如何行使”等关键节点,避免当事人陷入“哑巴吃黄连”的被动局面。

四、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它警示我们:合同一旦正式签署并部分履行,任何试图以“非真实意思”为由单方中止履行的行为,都将面临极其严苛的法律审查。 法律保护的是诚实守信的一方。对于当事人而言,签约前要“斤斤计较”地明确权利义务,签约后便要“一诺千金”地全面履行。当面临履约困境或认为合同存在瑕疵时,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保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路径。


相关一问一答

Q1:我被人胁迫签了合同,但对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我现在还能主张合同无效或中止履行吗? A: 理论上你可以主张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非常困难。对方已部分履行的事实会成为法院认定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有力反证。除非你有报警记录、就医记录、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胁迫事实,并在一年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你的主张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Q2:签了协议后才发现自己没占对方的土地,我能以“未占用”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吗? A: 不能。协议一旦签署,“占用事实”的认定已转化为双方的共同约定。单方面事后否定协议中自己已承认的事实,属于违约行为。法院会要求你继续履行,除非你能证明该协议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且未超过行使权利的法定时间。

Q3:政府一直没给我家宅基地确权,那我与邻居签的关于土地或房屋的协议有效吗? A: 不一定无效。在长期历史形成的居住状态下,当事人基于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的事实达成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买卖宅基地给非本集体成员、损害公共利益等),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有效。法院会优先考虑维护既有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而非仅以“未确权”否定协议效力。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来自(2021)豫12民终2319号判决书。文中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