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7

淮北建设工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司法认定标准探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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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一、核心价值:破解可得利益损失争议的裁判逻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常因对方违约导致项目延期,进而主张预期利润损失。但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因难以量化、与违约行为因果关系复杂,往往被严格限制。本文以(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5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样本,深入剖析法院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为实务中如何有效主张或抗辩提供指引。

二、分层解析:法院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三重依据

(一)立法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严格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虽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明确限定为“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我国立法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要求不得超出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 这一裁判立场体现了立法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审慎态度。

(二)本案中法院的具体裁判理由

在(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50号判决中,某纺织公司(原今一公司)主张一条生产线的经营损失14327009.56元,法院从以下三个层次驳回其请求:

  1. 损失不确定性与举证不足:法院认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某纺织公司“对于既往的盈利水平也没有充分举证加以证明,而且依据历史记录对日后的盈利水平简单地进行推算也不具有合理性”。这一认定表明,可得利益损失必须基于充分、可信的证据,仅凭损益表等单方资料难以被采信。

  2. 双方对违约责任的充分预见:法院特别指出,双方“在签订一系列合同文本时一再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具有充分的预见性”。这意味着当合同已约定违约金时,该约定通常被视为当事人对违约损失的合理预估,守约方再主张超出违约金的可得利益损失,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3. 后续工程对预期利益的影响:法院查明双方在《2011.9.1补充协议》中将工程分为前期和后续工程,“某纺织公司的新厂房生产线只有在后续工程施工后才能投产”,并认定“双方对此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性”。这一逻辑揭示了可得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要求——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后续工程的延误对前期工程利润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对实务的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纺织公司1432万余元的经营损失请求,仅支持了30万元的协议违约金。这一结果清晰传递了司法态度:可得利益损失并非当然支持,必须同时满足“确定性”“可预见性”“因果关系”三重门槛

实务操作步骤:

  • 第一步:梳理合同约定——审查违约条款是否明确排除或限制了可得利益损失,如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 第二步:固定损失证据——若主张可得利益,需提供能够证明“如果没有违约,利润必然实现”的证据,例如已签订的下游销售合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报告等。
  • 第三步:论证可预见性——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守约方的特殊盈利预期,例如合同中有特别说明或交涉记录。
  • 第四步:区分违约与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其他因素(如政策变化、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

三、延展指引:如何应对可得利益损失争议

建设工程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关系到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从本案可见,法院倾向于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主要救济方式,仅在违约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损失极为明显时才支持额外赔偿。

建议守约方: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例如“因工期延误导致的每日租金损失”“因延迟投产导致的预期利润按每日XX元计算”,避免事后举证困境。
  • 保留违约后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证据,如补充协议中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条款(本案《2011.9.1补充协议》第12条即为此类),避免被对方主张“以新合同免除违约责”。

建议违约方:

  • 在抗辩时,着重论证对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超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或者与其他因素(如发包人自身资金问题)存在混合因果关系。
  • 引用本案裁判观点,主张双方已通过违约金条款达成风险分配共识,不应再另行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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