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7

西安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发票未开能否拒付?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24)陕0104民初4920号判决,剖析“发票开具是否构成付款前提”这一实务难题,为工程参与方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与风险防范策略。


一、案例背景:监理服务已完成,付款却遭发票“卡壳”

2015年,陕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与西安某某学院(下称“乙学院”)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担任乙学院职工住宅一期工程的监理人,监理报酬总价暂定为XXXX元。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约定了分阶段付款节点:主体施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等,其中剩余5%为质保金。工程于2019年4月3日竣工验收,质保期已届满,乙学院仅支付了XX%的监理费,尚余XXXX元未付。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乙学院辩称:因甲公司未按合同第39条约定提供正规发票等完税凭证,付款条件不成就,其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

二、争议焦点:发票开具是否为付款的法定条件?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未开具发票,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服务费?

(一)乙学院主张:发票是付款前提

乙学院认为,合同第39条明确约定“在付款前提下提供正规发票等完税凭证”,甲公司未履行开票义务,故其可顺延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二)法院认定:发票属附随义务,不构成付款阻却事由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指出:“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监理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价款支付,但被告仅支付了XXXX万元,剩余XXXX万元至今未付。”法院进一步查明,“原告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原告开具剩余XXXX万元的监理费发票,全部发票已开具完毕。”最终判决乙学院支付剩余监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理由核心逻辑

  1.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分离:监理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完成监理服务并交付成果,发票开具属于附随义务。主义务履行完毕,对方的主要付款义务即已成就。
  2. 发票未开不影响付款条件成立:除非合同明文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付款义务不能因发票未开而无限期延迟。
  3. 质保金退还条件已成就: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届满,质保金应予退还,乙学院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判决书原文摘要
“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监理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价款支付……原告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原告开具剩余XXXX万元的监理费发票……现质保金退还条件已成就,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自2022年7月2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实务操作:如何规避“发票未开拒付款”风险?

(一)对收款方(监理人、施工方)的建议

  1. 完善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不以开具发票为前提条件”,或约定“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为各自独立的义务”。
  2. 及时开票并固定证据:完成服务后尽早开具发票,并通过邮件、快递单、签收单等方式留存送达凭证。
  3. 催款时同步要求付款:即便发票未开,也可依据主合同义务完成情况发函催告付款,并通过开通电子发票或预缴税款等方式消除对方借口。

(二)对付款方(发包人、委托人)的建议

  1. 合法合规约定:可约定“付款前收款方应提供合法发票”,但需注意,若主义务已履行完毕,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以此为由无限期拒付(如本案)。
  2. 抗辩方式调整:若对方确实未开票,可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要求对方承担开票义务的违约责任,而非直接拒绝付款。
  3. 诉讼前主动要求开票:如本案中乙学院若在诉讼前催告甲公司开票,或可减轻逾期付款责任,但判决表明其未有效行使该权利。

四、总结与延伸

本案判决明确了建设工程实务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发票开具的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 类似争议在施工合同、供货合同中也普遍存在。建议各参与方在合同订立时即明确发票与付款的关系,并保留完整履约证据。

若您遇到同类纠纷,可采取以下行动:

  • 第一步:梳理合同条款,区分主义务与附随义务。
  • 第二步:系统收集已完成服务的证据(如验收单、结算单、移交记录)。
  • 第三步:发函催告对方付款,并保留催款及开票记录。
  • 第四步:协商不成时,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避免因“发票问题”长期滞留资金。

作者: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陕0104民初4920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