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拒付监理费的法律边界解析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案件聚焦:发票未开具能否成为委托人拒付监理费的“护身符”?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委托人常以“监理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监理酬金,试图利用合同中的“先开票后付款”条款规避付款责任。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2024)陕0112民初7218号),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监理公司按约完成了XX项目的监理服务,双方于2023年7月19日完成结算,确认监理酬金总额217.5万元,被告委托人已支付170.9万元,尚欠40.06万元监理酬金及6.53万元质保金。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就剩余款项开具足额发票,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前监理人应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院判决:
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明确指出:“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而非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因此,原告开具发票不是被告支付监理款项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被告在十日内支付全部欠付监理酬金、质保金及相应利息。
这一判决厘清了发票开具与款项支付的法律关系,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如果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委托人能否基于此减付或拒付监理费?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委托人减付或拒付监理费主张的法律边界。
二、不可抗力场景下的监理费支付争议:痛点与法律逻辑
实务中,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极端天气、政府行为等)中断的情况并不少见。委托人往往主张:“服务没做完,凭什么付全款?”而监理人则认为:“已经实际投入人员、设备,中断非我方过错,应按比例计费。”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核心痛点:
痛点一: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监理合同解除或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实务解析:
- 免责并非无责,而是分阶段适用:不可抗力只能免除其导致无法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前监理人已完成的合格服务,委托人仍需按合同支付对应报酬。
- 服务中断≠合同终止:若不可抗力仅导致服务暂时中断,且监理人已采取合理措施(如人员值守、资料保全),合同未解除的,委托人不得以中断为由拒绝支付中断期间的基础管理费或合理待工费。
- 举证责任在监理人:监理人需证明:(1)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2)该事件导致了服务中断;(3)中断时长及影响范围;(4)已采取减损措施。若无法举证,可能面临支付比例降低的风险。
痛点二:合同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是否优先?
常见条款陷阱:
许多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止的,监理人不得收取中止期间的监理费”“委托人仅按实际服务天数计费”。这种条款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观点:
- 约定优先原则:若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优先适用。但需注意,若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委托人责任、加重监理人责任(如完全不考虑监理人已投入的前期成本),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497条)。
- 公平原则的补充:即便合同约定“按实际服务天数计费”,法院也可能根据监理人的实际投入(如前期方案编制、人员差旅、设备租赁等)酌情支持部分费用,避免显失公平。
痛点三:委托人能否以“服务中断导致工程延期”为由主张减付?
常见抗辩:
委托人认为,监理服务中断后工程停工,监理人未起到监督作用,导致工期延长、自身成本增加,因此应扣减监理费。
裁判逻辑:
- 因果关系是关键:委托人需证明工程延期直接且完全由监理服务中断导致。若延期系多方面因素(如发包人资金不到位、设计变更、材料供应问题)叠加,则不能简单归责于监理人。
- 监理人义务边界:不可抗力期间,监理人通常仍有义务进行文书整理、资料归档、与各方协调复工等,非完全“无所作为”。法院会根据实际工作量酌情认定。
痛点四:质保金是否因服务中断而无需返还?
质保金的返还条件通常是“监理人完成监理服务,且质保期届满”。若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质保金如何处理?
- 质保期尚未开始:若服务在开工前即中断,质保期未起算,委托人可主张待后续服务完成后再返还。
- 质保期已届满:如判决书所示,质保金到期日明确(2023年6月30日),即使服务中断,只要质保期已过且无质量缺陷,委托人应全额返还。
- 质保期因中断顺延:若中断导致整体工程工期延长,且合同约定质保期与工期挂钩,则质保金返还时间相应顺延,但委托人需明确举证。
三、以案为鉴:监理人如何规避“发票未开”及“不可抗力”双重风险?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发票开具是行政管理事项,不是委托人的付款前置条件。但实务中,合同仍可能约定“先票后款”。监理人应从以下角度做好风险防控:
- 合同签订时明确发票与付款的关系:约定“发票仅作为付款依据,不代表付款条件成就”,或约定“委托人不得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 保留服务中断的证据链:包括不可抗力证明(政府通知、气象报告、新闻报道)、现场人员值守记录、与委托人沟通的函件、复工通知等,以证明自己履行了减损义务。
- 及时主张费用:服务中断后,第一时间向委托人发出《费用确认函》,明确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的监理费,要求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否则视为同意。
- 善用结算协议:如本案所示,双方签署的《监理服务财务结算表》具有约束力。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只要结算协议中已确认总金额,委托人反悔的可能性极低。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问:委托人能以监理人未全额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吗?
答:不能。开具发票是行政管理的纳税行为,不是民事付款的法定条件;除非合同有明确且不违反公平的约定,否则委托人无权以此抗辩。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委托人可以完全不支付费用吗?
答:不能。对于中断前已完成的合格服务,委托人必须按合同或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中断期间的合理待工费,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可能部分支持。
问:监理人如何证明自己因不可抗力服务中断的事实?
答:需收集政府公告、气象报告、新闻截图、现场照片/视频、与委托人及施工方的沟通记录、监理日记、考勤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问:质保金在服务中断后是否必须返还?
答: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且无质量争议,委托人应返还;若质保期因中断顺延,则需在顺延结束后返还,但委托人需举证顺延时长。
问: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中止期间不计费”,该条款有效吗?
答:若该条款未不合理免除委托人责任(如已完全排除前期投入),且双方签字确认,通常有效;但若合同为格式条款,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
许建树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33年,曾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实习3年,累计处理数百起监理、施工、造价、质量及合同纠纷案件,对“不可抗力认定”“发票抗辩效力”“质保金返还条件”等实务痛点有极深把握。代理案件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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