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6

西安监理费拖欠“无力支付”不免责:合同严守原则适用指南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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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中,监理企业常面临“活干了、钱难要”的窘境,而发包方以“无力支付”为由拖延付款的现象尤为普遍。本文结合一份最新判决书,深度解析法院如何认定此类抗辩效力,并给出监理方追索欠款的操作指引。


一、核心焦点:发包人“无力支付”能否免除付款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往往在承认欠付事实后,以“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履行。本案判决明确否定了这种抗辩的效力。

判决书原文认定:

“被告XXX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向原告全面履行支付监理费的义务,系属违约。”

法院直接确认:发包方即便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也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合同严守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以自身财务状况不佳为由推翻合同约束力。


二、三步法:监理方如何高效追讨欠款?

基于本案裁判逻辑,监理方在遭遇类似拖欠时可参照以下步骤操作:

1. 固定“自认”证据,压缩对方抗辩空间

本案中被告对欠付事实和金额“完全承认”,这是法院快速判决的基础。建议操作:

  • 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欠款确认函结算单,明确欠付金额、资金占用费约定;
  • 保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能证明监理任务已完成的原始材料;
  • 与发包方沟通时,注意固定其“承认欠付”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2. 计算逾期利息,明确索赔范围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自2023年6月23日起按LPR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利息起算点并非必然从合同约定付款日,而是可以从实际应付之日起算。建议操作:

  • 核查合同约定的监理费支付节点(如按月、按季度或分阶段);
  • 若合同未约定,可主张以实际交付全部监理成果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
  • 利息计算标准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无约定则按LPR计算(本案即采用LPR)。

3. 及时诉讼,避免债务恶化

被告虽辩称“无力支付”,但法院依然判决支持全额本金及利息。核心启示: 监理方不应因对方口头诉苦而犹豫不决,拖延只会增加坏账风险。本案从立案(2024年2月6日)到判决(2024年6月26日),审理周期仅4个月,体现了法院对中小企业权益的快速保护。


三、延展思考:如何防范监理费拖欠风险?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监理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等惩罚性条款,提高违约成本。
  2. 履约过程中:每隔30天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催款函并留存签收回执,中断诉讼时效。
  3. 证据强化:针对“项目缩减”“结算金额调整”等易争议点,要求发包方在工程变更时即时出具书面签字确认文件,避免事后扯皮。

本案判决书同时明确: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表明司法系统对恶意拖欠行为的严厉震慑态度。


作者: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陕0122民初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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