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2026-06-06

北海烂尾楼维权:预约合同解除后定金返还裁判规则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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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一、开篇点题

在烂尾楼盘维权中,买方常遇到支付定金后因合同履行障碍而陷入困境。本案聚焦一个核心争议:当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时,已支付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法院通过审理(2020)桂0502民初4830号案件,明确了预约合同解除后定金处理的裁判规则,为烂尾楼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将从判决书原文出发,解析争议焦点,并提供具体维权方法。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 基本案情(姓名已模糊处理)

2020年1月13日,被告章某(原为章瑾)与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业主)》,独家委托出售名下房屋。次日,原告罗某(原为罗海燕)支付定金10000元。确认书约定:定金收取后即认可已与买方确认买卖关系,若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但双方未约定签订正式合同时间,此后因疫情及沟通不畅,合同未能签订。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原告未到场办理手续,愿继续履行。法院认定双方成立预约合同关系,因无法就签订时间达成一致,判决不归责于任何一方,被告退还定金。

2. 争议焦点分析

核心争议:预约合同解除后,定金是否应返还?

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此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

步骤1:确认预约合同性质

本案中,《房屋买卖确认书》仅约定定价、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未涉及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细节,属于预约合同。法院认定:

“根据涉案《房屋买卖确认书(业主)》可知,原告罗某(原罗海燕)与被告章某(原章瑾)之间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维权提示:烂尾楼交易中,若仅签订“认购书”“确认书”等,需明确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而非正式买卖合同。

步骤2:固定证据证明双方磋商过程

本案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春节后签约,但未能提供证据;被告主张原告未到场,同样无证据。法院因此认定:

“原、被告双方对各自的上述主张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原、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

操作方法:保存所有通话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邮件等,证明双方曾就签约时间进行沟通。若无法充分证明,可能被视为“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从而适用不可归责条款。

步骤3:主张不可归责于双方时的定金返还

法院判决:

“因此,原、被告未约定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现原、被告双方无法就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订立,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在《房屋买卖确认书(业主)》约定的违约情形内。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预约合同关系,并据此主张被告章某退还10000元购房定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键点:若合同未约定签约时间,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主张合同解除并退还定金,但不适用双倍返还。

步骤4: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的违约责任

本案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法院驳回:

“原告主张10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提示:预约合同解除后,违约赔偿范围限于定金返还(若系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不可直接主张预期利润等本约违约责任。

四、结尾延展与行动引导

本案虽非典型烂尾楼盘(开发商跑路),但其中关于“预约合同解除后定金处理”的裁判逻辑对烂尾楼维权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实践中,烂尾楼买家常面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无法签约、甚至失联等情况。此时,购房者可按以下步骤行动:

  1. 立即核查合同性质:若仅签订认购书、确认书等预约性质文件,需重点关注签约时间条款。
  2. 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催告函等,证明己方已尽协商义务。
  3. 及时发出解除通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不能订立本约,可主张解除预约合同。
  4. 起诉要求返还定金:注意诉讼时效(3年),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尽管本案未支持经济损失,但可尝试主张同期LPR利息)。

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制定维权策略。及时行动,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桂0502民初4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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