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2026-06-06

南京债权转股权未登记致合同目的落空可解除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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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一、核心价值:从一则判例看债权转股权中的权利保障

在股权纠纷中,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投资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后,如果目标公司迟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能否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本文结合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691民初1671号判决,为您深入解析这一争议焦点,并提供实操建议。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8日,某冷暖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冷库加工定做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定作两台冷库,总价款26万元。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付一半作为购买部分材料,余款十三万元作为乙方入股甲方参与分红。详见股权协议。”同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关于某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投资13万元,并按投资比例参与分红。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冷库,被告一支付了13万元,剩余13万元转为投资款。然而,被告一在工商登记中始终未将原告登记为股东,其公司章程仍记载股东为陆某一人。原告认为无法实现股东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相关合同条款及投资协议,并要求被告一支付报酬13万元,股东陆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一未将原告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及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被告一应支付报酬。关于投资协议部分,法院指出:

“虽然投资协议中并未对何时进行股权登记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某商贸公司在此后登记公司章程时仍明确股东为陆某一人,且至今未将原告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合法的股东身份。综上,本院认定因某商贸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要求解除承揽合同中的债权转股权条款以及投资协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冷库加工定做合同》第八条及《关于某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被告一支付报酬13万元,股东陆某因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专业分析与实操建议

(一)债权转股权合同目的的判断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投资协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取得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并获取分红。尽管协议未明确约定股权登记的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定“无法取得合法股东身份”即构成目的不能实现,这一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实操步骤:投资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 明确约定股权登记时限: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目标公司应在特定期限(如30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约定逾期违约责任。

  2. 及时行使催告权:若公司未按期办理,投资人应书面催告,保留证据。本案中原告在发现工商登记未变更后直接起诉,法院支持其解除权,但催告可强化“迟延履行”的证明力。

  3. 证据留存:保存投资协议、付款凭证、催收记录、工商登记查询结果等,以证明已履行义务且对方违约。

  4. 主张股东连带责任:若目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释明:“陆某作为某商贸公司的一人股东,其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风险提示

  • 投资前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工商登记状态,避免“挂名股东”陷阱。
  • 合同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如本案原告成功追回13万元报酬。
  • 诉讼时效: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主张导致权利受损。

五、结语与行动指南

债权转股权本质是投资行为,而非普通债务。当公司拒绝或怠于办理股权登记,投资人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本案判决清晰表明:即使协议未约定登记时间,只要公司行为致使投资人无法取得股东身份,即可认定合同目的落空,解除权成立。

行动建议

  • 若您正经历类似纠纷,立即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 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务必加入“股权登记期限”及“违约责任”条款。
  • 关注目标公司工商动态,发现异常及时发函催告。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苏0691民初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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