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2026-06-05

北海商铺带租约销售中出卖人单方解约权行使边界解析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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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房地产交易中,“带租约销售”是一种常见的商铺营销模式。开发商在出售商铺时,往往同步引入第三方经营公司统一租赁,并向购房者承诺“前几年租金一次性返还”。这种模式看似让购房者“即买即收租”,实则暗藏风险:当开发商逾期交房甚至房屋被查封时,他们常以“商铺已出租、你已收租金”为由,主张不构成违约、拒绝解除合同。那么,开发商的这种“单方解约权”真的存在吗?购房者何时才能突破开发商的抗辩,实现退房退款?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5民终121号判决为蓝本,深入剖析出卖人单方解约权的行使边界。

一、案情回顾:购房四年未交房,开发商却说“你已收租”

2014年12月,廖魁容与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湾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铺,总价105143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同时,廖魁容与湾春公司及第三方经营公司(湾企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该商铺自交房日起由湾企公司统一经营十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租金在购房时一次性返还。也就是说,廖魁容在付款时已经拿到了前三年的租金。

然而,交房日过后四年多,湾春公司仍未交付房屋,且该商铺已被法院查封。廖魁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包括预期租金损失和律师费)。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驳回了租金损失和律师费的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合同解除和返还款项的判项,但撤销了保单保函费的赔偿,并驳回了廖魁容的其他请求。

开发商的核心抗辩理由是:商铺已委托湾企公司经营十年,廖魁容已收取前三年的租金,因此湾春公司无需实际交付房屋,也不存在逾期交房,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这一抗辩能否站得住脚?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否定回答。

二、法律焦点:出卖人能否以“带租约”为由拒绝履行交付义务?

1. 交付房屋是出卖人的核心义务,不得以关联合同替代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铺租赁合同》虽然存在关联,但属于两份独立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是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则是关于房屋使用收益的安排。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前,而湾春公司从未实际交付房屋,房屋还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法院认定,湾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关键词:合同目的、根本违约、法定解除权

开发商的“带租约”抗辩实质上是想单方修改交付义务的履行方式——用“委托经营”替代“实际交付”。但法律上,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实际交付不必要”,否则出卖人不能以租赁合同的存在来免除其交付房屋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出卖人的单方解约权或抗辩权,不能超越主合同的核心义务边界。即便购房者已经收取了部分租金,只要房屋没有实际交付、权利状态不安全,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获得完整产权的房屋——就未实现。

2. 房屋被查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

案涉商铺在诉讼时仍处于查封状态,且查封无法在短期内解除。法院明确指出,“湾春公司在房屋被解封前也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导致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查封意味着房屋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无法办理过户,也无法保证买受人取得干净产权。这种情况下,无论开发商有多少“带租约”“返租”的说辞,都无法改变其违约事实。

痛点细节关联:查封状态、产权瑕疵、无法过户、烂尾风险

许多购房者反映,他们购买商铺后不仅没收到房,还发现房子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或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开发商往往以“正在解封”“很快办证”搪塞,但拖了数年仍无进展。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不要被“返租收益”迷惑,应当及时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

3. 预期租金损失为何不被支持?——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廖魁容主张按年投资回报率9%计算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有二:第一,前三年的租金已一次性返还,且合同约定前三年免租金,所以廖魁容实际没有前三年的租金损失;第二,购房者在明知开发商逾期交房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如早日起诉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这一判决提醒购房者:合同解除权不是无限期的,发现开发商违约后,应尽快行使解除权或采取保全措施,否则扩大的损失可能自行承担。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适用减损规则,要求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购房者在明知开发商不具备交付能力的情况下,仍长期等待、未提起诉讼,未来几年的租金损失通常不被支持。

4. 律师费为何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

廖魁容要求湾春公司赔偿律师费5000元,但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律师费,且聘请律师并非诉讼的必要前提,律师费不是实现债权的必然支出。这与很多购房者的期待不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一般不支持此项请求。 这也是为什么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在附件或补充协议中加入“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律师费”的条款。

三、出卖人单方解约权的行使边界:三不原则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提炼出卖人单方解约权或抗辩权的三条边界:

  1. 不能以关联合同替代主合同义务:即使存在代租、返租等安排,出卖人仍需按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租赁合同不能成为拒绝交付的合法理由。

  2. 不能以部分履约掩盖根本违约:已经收取一次性租金或前三年租金,不等于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只要房屋未实际交付、权利有瑕疵(如查封、抵押),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3. 不能以“暂时无法解封”为由无限期拖延:房屋被查封属于重大履约障碍,出卖人若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排除查封,买受人即可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行使法定解除权。

四、维权实操建议

  • 及时取证:保存好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开发商逾期通知等材料。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通过“桂法查”等小程序查询。
  • 尽早起诉:一旦发现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3个月以上,且无合理理由,应立即通过诉讼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 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或起诉时申请查封开发商的资产(如其他未售房产、银行账户),防止其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
  • 关注办证和产权:如果房屋已实际交付但迟迟无法办证,同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办证是过户的前提,长期无法办证属于根本违约。

五、一句话问答(针对当事人常见痛点)

  • 问:开发商逾期交房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答:一般合同会约定逾期90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如果没有约定,逾期达到合理期限(通常为3-6个月)可主张法定解除。

  • 问:我已经收了前三年租金,还能要求退房吗?
    答:能。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两回事,只要房屋未实际交付或无法过户,就可要求退房,已收租金视为违约责任的一部分。

  • 问:开发商说房屋被查封正在解封,让我等一等,该信吗?
    答:不建议盲目等待。查封状态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实现,应尽快查清查封原因和进展,如开发商长期无法解决,应果断起诉。

  • 问:打官司请律师的钱能要开发商出吗?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否则法院一般不判赔。建议签合同时加入该条款。

  • 问:买商铺被“带租约”骗了,还能告开发商欺诈吗?
    答: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时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查封或无法交付的事实,可能构成欺诈,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惩罚性赔偿,但需充分证据。


本文作者: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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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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