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纠纷/2026-06-05

北海避税款争议:收款主体不符时谁担返还责任?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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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房屋办证过程中,常出现开发商或中介以“避税”名义收取额外费用,购房者支付后却面临退款无门、责任不明困境。本文结合一份判决书,深度解析此类争议的焦点与应对策略,助您识别风险、维护权益。

争议焦点:30000元避税款究竟应由谁返还?

在广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购房者曹某为购买商铺,除支付合同约定的127552元购房款外,还被要求额外支付30000元“避税款”。收据由中介公司“腾越公司”出具,但曹某称该款系开发商“湾春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所收。案号:(2020)桂0502民初6046号。核心争议在于:这笔款项是否应由开发商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分层解析:法院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1. 事实查明:收款与合同主体分离

  • 购房者曹某与开发商湾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127552元,曹某已全额支付。
  • 额外30000元由腾越公司开具收据,注明“避税款”,而曹某与腾越公司并无委托或中介关系。
  • 法院查明:开发商否认收到该款,且与腾越公司无代理关系。

判决书原文引用:

“原告主张为避税向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购房款30000元,并由被告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单独开具《收据》,但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

2. 裁判观点:举证责任与合同相对性

  •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认定曹某未能举证证明开发商收取或委托收取该款。
  • 关于腾越公司:虽未到庭,但依据收据确认其收取30000元,且无法律关系依据,故腾越公司应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院对于被告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30000元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因购买涉案房屋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因此,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收取涉案30000元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退还该笔款项的诉请,依法有据。”

  • 针对开发商连带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参与收款或委托,法院驳回了对开发商的诉求。

3. 具体方法与步骤:购房者如何规避“避税款”风险?

  • 签约前审查收款主体:所有购房款、办证费、税费必须直接支付至合同开发商或政府指定账户,拒绝支付给第三方(如中介、个人)。若对方要求额外费用,要求其出具加盖开发商公章的委托书或正规发票。
  • 保留关键证据:付款时务必索要加盖收款单位公章的收据或发票,并明确款项用途(如“购房款”“办证费”)。切勿接受“避税款”“好处费”等模糊名目。
  • 发现异常及时维权:一旦怀疑有第三方非法收费,立即向住建、税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本案中曹某虽未能证明开发商责任,但成功要求腾越公司返还300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 关联案件合并处理:若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一并主张权利。本案中曹某已另案起诉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法院支持了其余诉求。

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启示:房屋办证中的“额外费用”往往隐藏风险,收款方与合同主体不符可能导致责任推诿。购房者应坚持“谁签约、谁收款”原则,避免向无关第三方支付。若已陷入类似争议,务必收集收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院在裁判中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动维权与证据意识缺一不可。

如您正面临房屋办证费用纠纷,建议立即梳理付款凭证与合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主张返还。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方能让不法收费者无所遁形。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桂0502民初6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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