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2026-06-05

济南患病非阻离婚法定理由:感情破裂为核心标准

王圣艳

王圣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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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圣艳律师,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与经济纠纷,以济南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核心判断标准。即使一方患有疾病,也未必能阻止法院判决离婚。本文通过一份真实判决,深入解析“患病抗辩”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效力,帮助当事人理解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及应对策略。

一、案情回顾:患病妻子能否阻挡离婚诉求?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鲁0124民初324号案件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刘某某于2016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17年再次起诉。被告郝某某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我得了肺炎,其不想给我花钱治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分析:患病是否为不准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被告患有肺炎并非是不能判决二人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一观点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1. 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实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告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仍坚持,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未能和好”,法院据此认定感情破裂。

2. 患病抗辩的法律局限性

被告患病属于道德层面的因素,但法律并未将“一方患病”列为绝对不准离婚的理由。除非患病导致一方生活困难、需要经济帮助(如《民法典》第1090条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否则患病本身不能阻断法院根据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3. 法院判决的推理逻辑

判决书原文记载:“虽然被告辩称……但被告患有肺炎并非是不能判决二人离婚的法定理由。现双方未共同生活且二人并未生育子女,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可见,法院重点关注的是感情修复可能性,而非患病事实。

三、实操方法:如何在离婚纠纷中应对“患病抗辩”?

步骤一:收集感情破裂的核心证据

  • 分居证据:如租房合同、物业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明“未共同生活”
  • 首次判决后未能和好的证据:如后续争吵记录、拒绝沟通的邮件、微信聊天截图等
  • 医疗记录与费用承担:若对方以患病为由主张感情未破裂,可提供医疗费用支付凭证,证明你已履行扶养义务

步骤二:熟悉法律条文,明确对方抗辩的效力

  • 法律并未规定患病必须不准离婚,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 一方患病导致生活困难,对方有扶养义务的(《民法典》第1059条)
    • 患病是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的(如虐待、遗弃)
  • 本案中,被告肺炎未被认定为“生活困难”或“过错所致”,故抗辩无效

步骤三:关注财产分割与赡养问题

判决书显示双方“无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但实际案件中,若一方患病,法院可能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需提前梳理以下材料:

  • 医疗费用单据
  • 收入证明(对方及自身)
  • 财产清单(存款、房产、车辆等)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离婚,体现了“感情破裂”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对于患病一方,应重点争取经济帮助而非阻止离婚;对于起诉方,需证据充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

  •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自身案件风险
  • 全面收集感情破裂证据,避免因“未提交分居证明”等细节败诉
  • 了解当地法院裁判尺度,尤其是对“患病”因素的认定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诉讼离婚条件)、第1090条(离婚经济帮助)


作者:王圣艳,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0124民初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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