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5

日照EPC固定总价合同调整情形与举证要点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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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建筑工程领域,EPC总价合同因其“价包干、量包干”的特点,常被发包人视为控制成本的“尚方宝剑”。但现实中,固定总价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本文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终828号判决为例,深度剖析固定总价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突破“包死价”进行调整。

一、案情回放:固定总价合同的争议漩涡

2005年8月,日照通力建设集团与日照宗泰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通力集团以固定总价115万元承包宗泰公司车间及低温库的土建及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就红砖采购、内瓷砖地板砖施工、防水工程、珍珠岩保温、甩项部分等多次签订补充协议和变更通知。通力集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30万元,宗泰公司则反诉要求扣除各类自施工项和未施工项。案件历经一审、重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通力集团获得工程款13.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52.2万元),但核心争议点——哪些项目可以从固定总价中调整扣除,值得深度思考。

二、固定总价调整的四大关键情形

结合本案判决,固定总价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允许调整:

(一)双方书面协议明确变更的——材料采购权转移

案例事实

  • 2005年10月1日协议约定:红砖由甲方(宗泰公司)自行采购,抵顶工程款。
  • 2006年2月22日协议约定:内瓷砖、地板砖由甲方采购。

法院认定

  • 红砖:因双方明确约定由甲方采购,通力集团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行采购了价值45472.48元的红砖,故该部分款项从总工程款中扣除。
  • 内瓷砖、地板砖:同样因协议明确,通力集团未能举证证明协议未履行,故价值91073.02元的工程款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

法律要点
固定总价合同下,若双方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了某部分材料或施工的责任主体,则实际采购方有权要求从总价中扣除相应价款。举证责任在主张已自行采购的一方——若无法提供收料单、签证单等直接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甲方甩项部分——已明确扣除的项目不得复归

案例事实
2005年9月3日补充协议以附表形式列明甲方甩项部分,包括:铝合金门窗、钢结构屋面、双T板屋面板、车间吊顶、室内保温、冷库保温门、灯具、卫生器具、消防器具、配电箱等。

法院认定
鉴定意见中已对“甲方甩项”部分(如SBS防水35806.86元)予以扣除,宗泰公司再主张该部分由其施工并扣除,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要点
甩项是EPC固定总价调整的常见情形。甩项清单必须明确、具体,且在结算时应当以书面或鉴定方式逐项扣除。若发包人已自行施工甩项部分,需提供签证、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链证明。否则法院将依据最初甩项清单推定未施工。

(三)设计变更经双方签证——增加项目可调整

案例事实
2006年4月5日双方签订设计变更通知书,约定低温库屋面、制氨机房、修理车间、变压器房、配电室房屋面防水由甲方独立施工,结算时从预算总额中扣除。

法院认定
鉴定意见已就甩项部分扣除SBS防水费用,宗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的防水项目与鉴定扣除项不同,故不予支持其再次扣除的主张。

法律要点
设计变更必须双方签证确认,且变更内容与鉴定结论应具有一致性。实践中,发包人常以“自行施工”为由要求扣除,但若无签证或签证内容模糊,法院会维持原鉴定结论。提示:发包人应保留变更通知、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承包人则应要求对每次变更形成书面签证。

(四)未经签证的“自施工”项目——举证责任在主张者

案例事实
宗泰公司主张低温库地面找平、室外管道、排水沟、化粪池、地下水井、竣工清理费用、轻体墙板由其购买施工,但未能提供任何签证或协议。

法院认定
上述项目不属于甩项范围,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另行约定由宗泰公司施工,故不予扣除。

法律要点
这是固定总价纠纷的 “高频雷区”——发包人单方面认为部分项目未由承包人施工,而自行采购材料或另找施工人完成。法院审理核心在于:是否有签证、补充协议或发包人签字的收料单。若发包人无法举证,法院将推定承包人已完成该部分工程。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即使发包人实际自行施工,若无承包人认可的签证,该部分费用仍由发包人承担。

三、当事人应关注的六大核心痛点与防控要点

1. 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转移

本案中,红砖价格从合同价0.22元/块涨至0.27元/块,双方为此专门签订协议。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不因材料价格波动调整,但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自行采购,则该风险转移。建议:EPC合同应明确约定价格波动风险范围,或设置调价条款(如超过5%启动调价)。

2. 举证责任分配的致命性

本案通力集团因无法举证红砖由其采购,损失4.5万余元;内瓷砖地板砖因无法举证协议未履行,损失9万余元。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且建设工程领域对书面证据要求极高。建议:所有材料采购、施工变更应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收料单、签证单、会议纪要,否则口说无凭。

3. 鉴定的权威性与异议机制

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宗泰公司虽对74.51%的计算比例有异议,但未能提交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证明力,异议方若无法提供专业反驳证据(如同类鉴定报告、造价分析报告等),通常难以推翻。

4. 甩项清单的精确性与完整性

本案甩项清单列出了具体项目(如“只预算安装费”“100mm厚隔墙用轻体板”),双方争议较少。但若甩项清单模糊(如“甲方自理”“部分自理”),极易产生争议。建议:甩项清单应明确到具体工程部位、材料规格、施工范围,最好附图纸或工程量清单。

5. 代垫费用的证据链要求

宗泰公司主张代付电费、向质监站交纳的建设费,因未能提供合同约定或通力集团确认的证据,法院未予支持。代垫费用扣除的前提:一是合同有明确约定;二是发包人提供了承包人的委托证明或事后确认的付款凭证。

6. 工期延长的责任划分

本案通力集团2005年8月开工,约定工期至2005年11月30日,但实际至2006年6月未完工。法院虽未就工期延误进行单独判决,但双方均以此为由主张对方违约。固定总价合同中工期延误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如发包人可依据工期延误主张承包人赔偿)。

四、律师实务建议与结语

从本案可以清晰看到,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是相对的**。在以下情形下,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调整:

  • 双方书面协议明确变更;
  • 设计变更经双方签证;
  • 甩项部分实际未施工;
  • 发包人代承包人垫付费用且有证据;
  • 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条款(如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对承包人而言:必须建立严密的工程资料管理机制,确保每一次材料进场、工种交接、设计变更均有双方签字确认的文件。本案通力集团因举证不力损失十余万元,教训深刻。

对发包人而言:不要轻信“自行施工就能扣除”,法院只认证据。若要自行采购材料或施工,必须要求承包人出具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扣除金额。

在建筑法律实务中,证据为王。一份签名盖章的《签证单》《收料单》《设计变更通知》,可能直接决定数十万乃至数百万工程款的归属。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Q1:固定总价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调整吗?
A:不是。若双方书面协议变更、设计变更经签证、甩项部分实际未施工、发包人代垫费用有证据,固定总价均可调整。

Q2: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如何从固定总价中扣除?
A:必须提供承包人签字确认的收料单、补充协议或签证单,否则法院通常不予扣除。

Q3:承包人未完成的工程,发包人自行施工,能否直接扣除工程款?
A:不能。发包人需提供双方签证或协议证明该部分工程由发包人负责,否则法院推定由承包人施工。

Q4:甩项清单不明确时,如何结算?
A:甩项清单必须明确具体,否则法院会结合施工图纸、鉴定意见、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建议采用清单式列明。

Q5:材料价格暴涨是固定总价合同的调价理由吗?
A:通常不是,除非合同中有调价条款或双方后续达成补充协议。建议在合同中设置价格波动风险调整条款(如超过5%启动调价)。

Q6:建设工程鉴定结论能否被轻易推翻?
A:不能。异议方需提交专业证据(如同类鉴定报告、造价分析)或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否则法院一般采信鉴定结论。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执业17年,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
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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