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05

西安未签股权转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要点1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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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商业活动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有签了合同、对方违约才能起诉。但您是否知道,即使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甚至对方未正式违约的情况下,只要对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的行为,导致您遭受信赖利益损失,您依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通过一则真实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为您深度解析: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收集关键证据?与普通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帮助您避开交易中的“雷区”。


一、案件速览:从一份判决看“合同成立”后的维权

(2022)豫1282民初2802号案中,原告王建红为被告秦中伟供应方木、模板,双方结算后出具了欠条,约定2021年6月底付清。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92,339元未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律师费及保函费。

关键事实

  • 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完成了结算(欠条)。
  • 被告景奇装饰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函费因欠条中明确约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启示:该案是典型的合同履行阶段的纠纷,适用的是《民法典》违约责任条款。但您是否想过:如果当时没有欠条、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对方隐瞒了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等关键事实,您该如何维权?这正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用武之地。


二、深度解析: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 构成要件(四个“必须同时具备”)

| 要件 | 具体内容 |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 | |------|----------|------------------| | 发生在缔约阶段 | 从双方开始接触、谈判,到合同成立之前 | 未签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定金罚则、预付款性质 | |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 未履行诚信告知、保密、协助等义务 | 隐瞒资质瑕疵、虚假承诺付款能力、虚构项目真实性 | | 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 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机会损失 | 为缔约支付的交通费、考察费、准备履约投入、丧失其他商机 | | 存在因果关系 | 对方的损失与违反诚信的行为之间有直接联系 | 依赖对方承诺才决定签约、提前备货导致积压 |

3. 与“违约责任”的核心区别

| 对比维度 |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 | 发生阶段 | 合同成立前(缔约过程) | 合同成立后(履行、变更、解除) | | 义务来源 | 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诚信、注意、保护等) | 约定的合同义务或法定默示义务 | | 赔偿范围 | 信赖利益(恢复到缔约前状态) | 履行利益(恢复到合同完全履行后的状态) | | 典型情形 | 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泄漏商业秘密 | 逾期付款、质量问题、拒绝履行 |


三、结合案例:为什么本案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反向思考更有价值

本案原告王建红与被告秦中伟已经完成结算、出具欠条,双方合同关系明确成立并进入履行阶段。此时,原告只能主张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利息等)。若原告在缔约时遭受了信赖损失(如:被告秦中伟承诺“随时付款”诱使原告大量备货,但实际毫无资质),而该损失无法通过违约责任覆盖时,则可以考虑另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实务痛点:很多当事人混淆了“对方不守信用”与“缔约过失”的界限。例如:

  • 错误场景:对方签约后不付款 → 属于违约责任。
  • 正确场景:对方在谈判中伪造资质、谎称有项目,诱使您缴纳保证金,但最终根本未签约 → 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四、当事人必须掌握的“攻坚战”关键点

1. 如何收集证据?(直接影响胜败)

  • 缔约过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需合法)、会议纪要。重点固定对方作出的虚假承诺或故意隐瞒的事实
  • 损失证据:为缔约产生的差旅费、评估费、律师咨询费、无法返还的定金、准备履约的原材料采购单据等。
  • 因果关系证据:证明您正是基于对方的失信行为才决定签约或投入。例如:对方承诺“我公司已中标灵宝西服务区项目,你立即供货”,后证实该项目根本不存在。

2. 律师费、保函费等“维权成本”能否主张?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保函费,前提是双方在欠条中有明确约定。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对方需承担律师费。但:

  • 若对方在缔约过程中明确承诺“如违约,承担全部维权费用”,可尝试主张。
  • 更稳妥的方式:在正式合同中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
  • 特别提醒:对于小额纠纷,建议优先通过调解或小额诉讼解决,避免维权成本超过损失本身。

3. 两种责任如何选择?(竞合处理策略)

  • 如果合同已成立且有效:一般只能主张违约责任。但若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信赖利益损失(比如对方利用合同漏洞骗取保密技术),可尝试同时主张,但法院可能驳回。
  •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被撤销:必须走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方假借采购窃取您的商业秘密,合同未签成,造成您重大损失。

五、许建树律师的专业建议

作为从事法律工作33年、专注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律师,我代理过大量类似案件。总结以下实务要点:

  1. 合同不是唯一的保障:即便没签书面合同,只要您能证明双方已进入实质谈判,且对方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依然可以起诉。
  2. 及时固定“先合同义务”证据:每次谈判后,建议发送书面纪要确认关键事实(如“我方已向您出示了资质证书,您也表示认可”),防止对方事后否认。
  3. 注意诉讼时效: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不要因“不好意思催”而错失时机。
  4. 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若案件涉及多省、多主体,或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委托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团队介入。

六、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问1: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答: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如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导致您为缔约付出的费用、备货成本等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即使合同最终未成立或无效,也可主张。

问2:主张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哪些核心证据?
答:三件套:①证明对方虚假承诺、隐瞒的对话或材料;②证明您因此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的商机;③证明您是基于对方承诺才行动的关键证据(如“因为你说了月底付款,我才备了1000根方木”)。

问3:律师费、保全费能不能让对方出?
答:看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或欠条中明确约定(比如本案被告在欠条上承诺的),可以。否则,法律一般不支持。建议在交易前或谈判时,书面约定维权费用承担条款。

问4:合同没签成,对方已经花了我的保证金,怎么要回来?
答:重点看对方是否构成恶意磋商。如果对方收取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或者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您可以起诉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返还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问5:对方是个人(无公司),追索更难吗?
答:个人同样需要对失信行为负责。本案秦中伟即为个人,依然被判决承担全部责任。但要注意财产保全,及时申请查封其银行账户、房产等,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33年,执业经验丰富,曾于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如您正面临签约前的信任危机、合同谈判中的损失,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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