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2026-06-03

北京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责的司法认定要点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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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在海事海商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外部因素导致履约困难时,“不可抗力”常被当事人作为免责的“挡箭牌”。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极为严格,并非所有经营困难或商业风险都能获得免责。本文以(2016)沪72民初436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结合判决书内容,深入剖析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的边界,为相关企业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回顾:从8艘到2艘,建造合同为何“烂尾”?

2011年2月,第三人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绿能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6700吨散货船建造合同》,约定建造8艘散货船,首批4艘交船日为2012年1月31日。同年4月,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加入并签订《造船合同转让协议》,受让了拒收船舶、解除合同等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开工2艘船舶,且因资金困难停工。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共计1776万余元及利息。被告抗辩称:造船合同价格过低,偏离市场行情,首付款不足以支付材料费用,导致无法继续施工,故逾期交船系“客观原因”而非被告违约。

法院判决要点:

  1. 认定造船合同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具有诉权;
  2. 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构成不可抗力或免责事由,其作为长期从事造船的企业,应合理预判经营风险;
  3. 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合同及返还造船款、支付利息。

二、不可抗力免责的核心法律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1. 不能预见

  • 客观标准:事件是否超出正常商业理性人的预见范围。例如,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政府禁令、战争等。
  • 本案中的关键点:被告声称“船价过低、资金困难”。法院指出,船舶建造成本波动属于商业常态,被告作为专业造船企业,在签约时应对市场价格、原材料成本、垫资压力有合理预判。低价亏损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

2.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 主观努力要求: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减少损失。若因自身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停工,不构成“不能克服”。
  • 本案细节:被告在2012年12月函件中承认“船体已完工80%”“需投入480万元即可交船”,但后续却未主动筹措资金、未寻求合同变更或第三方投资,而是长期放任停工。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减损义务。

3. 与合同目的的直接因果关系

  • 证明责任:被告需证明逾期交船完全或主要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
  • 本案裁判逻辑:被告辩称“首付款不足”,但原告已按合同支付70%进度款(1776万元),剩余30%系交船、质保期满后才需支付。付款义务的履行顺序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无法证明价格过低导致其履约不能。

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伪不可抗力”情形

结合本案及海事海商领域典型案例,以下理由通常不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

▶ 商业环境变化

  • 市场行情波动:原材料涨价、汇率变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
  • 法院观点:属于经营风险,企业应通过合同定价机制(如价格调整条款)或风险管理(如套期保值)来应对。

▶ 资金困难

  • 融资失败、银行抽贷:企业自身资金周转问题。
  • 法院观点:资金困难属于内部管理风险,合同一方不能以“没钱”为由免责,否则将严重破坏交易安全。

▶ 第三方原因

  • 分包商延误、供应商违约:通常属于合同相对性范畴,当事人可向违约方追偿,但无法对抗合同相对方。
  • 例外:若政府强制封锁港口、禁止运输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需举证“无法采取替代履行方式”。

▶ 轻微自然事件

  • 一般性暴雨、季节性台风:若在合同履行地的常规气候范围内,且未达到破坏性程度,不构成不可抗力。
  • 关键证据:气象部门出具的异常等级证明、停工期间现场照片、损失评估报告。

四、企业应对不可抗力主张的实务要点

1. 签订合同时的“预防性设计”

  • 明确不可抗力条款范围:建议列举性规定(如战争、地震、瘟疫、政府行为),并约定通知时限(通常为14天)、减损义务及举证要求。
  • 设置价格调整机制:针对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如±10%)时,允许重新议价,避免因成本失控引发纠纷。

2. 履约过程中的“证据链固化”

  • 及时通知义务: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预计复工时间。
  • 保留原始证据
    • 政府公告、气象报告、海啸预警等官方文件;
    • 现场照片、视频、第三方公估报告;
    • 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停工记录等证明无法通过替代方案履行的材料。

3. 诉讼中的“抗辩技巧”

  • 区分合同解除与免责:即使不可抗力成立,也未必完全免责。若事件仅导致暂时履约困难(而非永久不能),法院可能支持延期履行而非解除合同
  • 举证证明“不能避免和克服”:需提供具体的应对措施证据(如寻找替代供应商、调整施工方案等),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当事人未尽合理努力。

五、本案的启示与总结

  1. 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价格过低、资金短缺、经营亏损等,属于市场主体应自负的风险,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2. 合同履行不能≠客观不能:若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不愿履行”(如因亏损而停工),法院将认定根本违约。
  3. 证据是维权利器:主张不可抗力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缺乏客观证据的抗辩将被驳回。

邹拥军律师提醒: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建造、货物运输、融资租赁等合同涉及金额大、履约周期长,风险防控必须前置。专业律师的参与可帮助企业准确界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边界,制定有效的合同条款和证据管理方案。


相关一问一答

问:造船合同价格过低导致亏损,能否作为不可抗力免责的理由?
答:不能。价格过低属于市场商业风险,企业签约时应合理预判,法院通常不支持以此为由的免责主张。

问: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不构成。资金困难属于内部经营风险,并非客观外界事件。除非能证明资金断裂是由政府禁令、银行系统瘫痪等不可控制事件直接导致,否则不免除违约责任。

问:如何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答: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更导致“履行显失公平”。前者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后者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更高(须经高级法院审核)。

问:主张不可抗力时,需要提供哪些核心证据?
答:①事件本身的客观证据(如气象报告、政府文件);②事件与履约不能的因果关系证明(如停工现场记录、专家意见);③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减损措施的证据(如替代方案、协商记录)。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海事海商、税务合规。19年专注涉港涉税交叉案件,以规则守护权益,让当事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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