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3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减损义务审查要点1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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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好的,作为一名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资深律师,我将基于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围绕“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减损义务审查”这一主题,撰写一篇以案说法的深度普法文章。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判决内容本身并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这一抗辩事由,但其中关于质保金支付节点付款义务履行期限以及逾期利息起算点的认定,深刻揭示了法院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当事人减损义务的审查逻辑,对于理解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后如何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将通过本案对减损义务的核心审查要点进行剖析。


以案说法: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减损义务审查——从西安中院(2025)陕01民终7053号判决谈起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或发包人原因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情形并不鲜见。一旦服务中断,后续的结算尾款质量保修款(质保金)如何支付?发包人能否以“内部审核流程未完成”为由拖延付款?承担减损义务的主体是谁?本文将结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7053号案(以下简称“本案”)判决,深入剖析减损义务在监理合同纠纷中的司法审查标准,并明确履约主体在服务中断后的附随义务责任边界

一、案件复盘:从“撤场”到“付款”的关键节点之争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广东某监理公司(下称“监理人”)与西安某房地产公司(下称“发包人”)签订了三份监理合同。在项目完工后,监理人于2021年7月、2022年2月先后提交撤场报告,监理服务中断。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2年,期满后质保金应一次结清。

发包人主张:质保金的付款节点应以监理人提交质保金申请表并经其内部审核完毕为准(2023年7月23日),因此逾期利息应从该日之后起算。

监理人主张:质保金的应付时间应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日(例:2023年7月5日)为准,发包人未按期付款即构成逾期。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驳回发包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质保金的应付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之日(2023年7月5日),而非发包人内部审核完毕之日。逾期利息自应付次日起算(2023年7月6日)。发包人内部审核流程(即便有合理期限)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未及时付款导致利息损失扩大,该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核心法律问题:减损义务在监理服务中断情境下的审查要点

本案虽未直接提及“不可抗力”,但服务中断(撤场)是事实前提,减损义务的审查贯穿始终。所谓减损义务,是指一方违约或发生法定事由后,另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在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法院会从以下维度审查:

1. 付款义务的主动性与减损义务的启动时点

  •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本案中,合同明确“交付后2年的质量保修期满后,余款一次结清”。法院严格遵循意思自治,将保修期满日锁定为法定的应付价款日,而非发包人收到申请日或审核完毕日。
  • 主动减损义务:发包人不能在保修期满后,以“等待监理人主动申请”或“内部审核”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相反,发包人作为付款义务人,在保修期满且监理服务已中断的情况下,应主动履行审核、付款义务,或者在未收到申请时主动催告,否则即构成对减损义务的违反。
  • 细节关键词质保金支付节点质量保修期起算日应付价款日工程撤场报告工程结算协议书合理审核期限

2. 内部审核流程不能对抗法定义务,损失扩大由自身承担

  • 流程不构成免责事由:发包人内部审批流程(财务、审计、法务等)的繁复不能作为对抗合同约定的理由。本案中,发包人要求以“审核完毕日”起息,法院明确否定了该主张,指出审核行为的滞后不影响应付义务的成立。
  • 损失扩大责任的归属: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质上是发包人占用资金给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发包人不能证明监理人存在恶意拖延未提供必要协助(如未开具发票),则利息损失从应付之日起算。本案中,监理人早在保修期满前就开具了发票,发包人内部审核拖延两个月,扩大的利息损失由发包人自行负担。
  • 细节关键词审核完毕日利息起算点损失扩大责任内部流程风险开具发票义务

3. 监理人的减损义务边界:提供申请与票据

  • 合理通知与协助:监理人在服务中断后,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质保金申请表,并开具合规发票。本案中,监理人于2023年5月24日已开具相关发票,于2023年7月10日提交质保金申请表。法院虽认可发包人需要合理审核期限,但审核期限不能改变“保修期满即应付款”的合同本质。
  • 非过错方仍需履行减损义务:即使发包人违约(逾期付款),监理人也应通过合理催告(如发送函件)行使权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本案中,监理人及时提交了申请和发票,履行了其自身的附随义务,法院对此予以肯定。
  • 细节关键词质保金申请表工程监理费发票合同付款条件合理催告协助义务

4. 服务中断与不可抗力:减损义务的特殊适用

  • 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如果因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双方均负有减损义务。发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结算;监理人应妥善撤离现场、移交资料,并避免产生额外费用。
  • 审查要点
    • 中断后及时结算:发包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包括质保金)。工程结算协议书是确定结算价款的关键依据。
    • 保修期中断问题:不可抗力可能导致保修期无法如期起算或中断,需要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明确。本案明确“交付后起算”,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交付延迟,保修期应相应顺延,发包人不能据此扣留质保金。
    • 损失分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增加的开支(如人员留守费、设施维护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分担。发包人未及时结算造成监理人资金占用的,仍需支付逾期利息。
  • 细节关键词不可抗力免责公平原则移交资料结算协议保修期顺延增加费用分担

三、实务建议:如何规避减损义务纠纷

  1. 合同明确关键节点: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保修期起算日(通常为项目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日)、质保金支付日(如“质量保修期届满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避免以“内部审核完毕”作为付款前提。
  2. 服务中断后及时行动: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监理人应在撤场时提交正式报告,明确结算尾款质保金的金额及支付节点;发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当月主动发起付款流程,如需审核,应明确最长审核期限(如7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
  3. 证据链完整保留:保留所有撤场报告结算协议书付款申请表发票签收单催款函发包人审核文件。这些是证明双方是否履行减损义务的关键证据。
  4. 善用法律救济:一旦发包人逾期付质保金,监理人应立即发函催收并明确逾期利息计算标准(LPR)。如发包人以不可抗力或内部审核为由抗辩,应依据本案判决主张“合同约定优先”。

四、结语

本案判决给建设工程领域各方敲响警钟:合同约定是王道,内部流程是负担。 无论服务是否因不可抗力中断,发包人的减损义务要求其在法定的付款节点到来时主动、及时地履行义务,不能以自身管理缺陷为代价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监理人而言,熟悉并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样是履行减损义务的重要一环。


相关的一句话问答

问:监理服务因疫情中断,质保金的支付节点是中断日还是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日? 答:质保金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日支付;服务中断不影响已完工程的保修期起算,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重新协商。

问:发包人认为需要审核完才能付款,法院会支持吗? 答:不会。内部审核流程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应付价款日,逾期利息从应付之日(而非审核完毕之日)起算。

问:监理人未主动提交质保金申请表,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 答:不能完全拒绝,但可主张监理人未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能酌情扣减逾期利息起算日;但合同明确约定保修期满后付清的,发包人仍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动催告并履行付款义务。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后,监理人还有减损义务吗? 答:有。监理人应妥善移交资料、撤场并避免增加不合理费用;发包人应及时结算并支付已完成工作的款项,双方均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领域,执业33年,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参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工作经历,深谙建设工程案件裁判规则。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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