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3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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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情形虽不常见,但一旦发生,往往引发监理费结算、质保金返还及逾期付款损失等一系列争议。本文结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9068号判决,聚焦监理服务中断后双方减损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述:监理服务中断后的结算与付款争议

2018年,广东某工程公司(监理人)与陕西某置业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西沣路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DKB商业工程。2022年6月30日,项目交付,监理人于次日撤场,监理服务中断。2024年2月20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最终结算造价278万余元,其中包含质保金13.9万元(合同总价5%)。监理人开具全额发票后,委托人以质保金“预留款项”为由拒绝支付,监理人诉请支付剩余监理费4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一审判决支持监理人支付剩余监理费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9月1日起算),二审维持原判。

二、减损义务审查的核心维度

1. 服务中断后的主动减损行为:及时撤场与资料移交

监理人于2022年7月1日出具《撤场人员撤场报告书》,委托人签字确认“已达到撤场条件,集中维修期需专人配合”。该类书面确认是监理人履行减损义务的关键证据——表明监理人已主动终止服务以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保留了配合维修义务。

实务痛点: 服务中断后,监理人继续留置现场可能产生额外费用,但若未取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则可能被认定为单方撤场,导致违约。建议: 撤场前务必取得委托人书面确认,明确服务终止时间、遗留义务范围及配合方式。

2. 结算阶段的减损措施:及时对账、开具发票、签订结算协议

监理人在撤离后近2年内积极与委托人协商结算,于2024年2月20日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明确最终价款、已付款、预留款项及应付尾款。更关键的是,监理人于2024年3月1日开具了全额发票(含质保金部分),这为后续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奠定了完整履行义务的基础。

减损义务要点: 服务中断后,监理人应尽快完成结算资料的移交与核对,避免因结算迟延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按合同约定或委托人要求开具发票,防止因发票缺失而被委托人作为拒付理由。

3. 质保金返还的减损义务: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衔接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质保金支付时间。原合同约定“交付后2年的质量保修期满后,余款一次结清”,项目2022年6月30日交付,质保金应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但《工程结算协议书》未明确质保金支付时间,仅列为“预留款项”。监理人未等待质保期满即起诉,法院认为原合同约定已到期(2024年6月30日),且监理人已开具全额发票,委托人继续扣留质保金无合理依据。

减损义务启示: 监理人需重点关注质保期起算点,在质保期满后及时发函催告。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应参照原合同或行业惯例(通常为交付后2年)。对于委托人利用“预留款项”模糊表述拖延付款,监理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违约责任。

4. 委托人的减损义务:合理期限内的付款安排

二审中,委托人抗辩称《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2024年8月31日之后”才支付尾款,应给予合理履行期限。法院认为,该表述仅为最早支付时间的参考,不构成最晚支付时间的限制。委托人签订结算协议后长期未支付,且无正当理由,不能以“预留款项”为由排除违约责任。

减损义务的双向性: 减损义务并非仅约束监理人,委托人同样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因自身迟延导致监理人损失扩大。法院以2024年9月1日起算逾期损失,正是基于委托人未主动履行减损义务。

三、裁判规则提炼

  1. 结算协议未明确支付期限时,原合同约定优先适用。 《工程结算协议书》若未明确质保金支付时间,应回归原合同约定(本案为交付后2年)。
  2. 监理人开具全额发票是履行减损义务的重要表现。 虽非付款义务的先决条件,但能够证明监理人已完成结算准备,缩小因发票缺失导致的争议范围。
  3. 逾期付款损失可从约定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即便协议中存在“××时间之后”等表述,若委托人长期消极履行(如超过数月),法院仍可认定其违反减损义务。
  4. 质保金“预留”不等于“永久扣留”。 质保期满后,委托人对“预留”款项的占有失去正当性,以“预留”为由拒绝支付将不被支持。

四、实务建议:监理人如何防范减损义务风险

事前阶段:

  •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或“服务中断”情形下的撤场条件、资料移交时限、结算节点。
  • 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间、起算点及返还流程,避免使用“预留款项”等模糊表述。

事中阶段:

  • 服务中断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如撤场报告、工作联系单)向委托人确认中断原因、时间及后续安排。保留监理日志、会议纪要、邮件等证据。
  • 尽快完成结算资料编制与移交,催告委托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

事后阶段:

  • 结算协议签订后,及时开具发票并发送催款函。
  • 质保期满前1-2个月,发送《质保期满付款催告函》,明确告知质保期满日期及应付金额。
  • 若委托人拖延付款,可同步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同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LPR标准)。

五、一句话问答(针对读者常见疑问)

问:监理服务中断后,监理人是否有义务继续配合维修?
答:有。若合同约定保修期内需“专人配合”,监理人应履行该减损义务,但可主张相应服务费用。

问:结算协议中“2024年8月31日之后”支付,意味着不晚于2024年8月31日支付吗?
答:不是。该表述仅设定最早支付时间,委托人应在此后合理期限内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问:质保金能否起诉一并主张?
答:可以。只要原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如交付后2年),且监理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如保修期配合),即可在结算款诉讼中一并主张质保金返还。

问:委托人扣留质保金不付,监理人如何减损?
答:分三步:①书面催告;②保留证明自己已履行保修义务的证据;③及时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委托人转移资产。

问:本案判决对委托人的警示是什么?
答:利用“预留款项”等模糊条款拖延付款,可能使自身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且法院会审查委托人是否主动履行减损义务,消极等待将承担不利后果。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本文引用的案例案号为(2025)陕01民终9068号,观点仅作参考,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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