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承揽合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免责如何认定?

王名成律师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建设工程、房产及劳务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高频出现的抗辩理由。不少当事人试图以“天气异常”“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为由,主张免除或减少合同义务。然而,司法实践对这两项制度的适用标准极为严格,并非所有“客观困难”都能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7815号许传雷与许崇伟劳务合同纠纷案,深度解析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规则,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规避诉讼风险。
一、核心法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定义与区别
1. 不可抗力
- 定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战争、政府禁令等。
- 法律效果: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民法典》第180条)。
- 关键点:三要素需同时满足,且需与合同履行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情势变更
- 定义: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民法典》第533条)。
- 法律效果: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 关键点:变化必须“重大”“无法预见”,且公平性严重失衡。
两者核心区别: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履行不能”,情势变更导致“履行困难但非不能”,且情势变更需经司法程序确认。
二、案例引入:雨天休工能否成为拒付劳务费的理由?
案情回顾
- 原告许传雷带工为被告许崇伟的砖厂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按工时(每个工300元)结算。
- 争议焦点:被告称原告虚报工时,雨天不能生产,且已付清费用;原告主张欠付70851元。
- 法院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原告始终将工时、费用明细发送给被告,被告从未提出异议,且后续回复“没钱支付”而非否认欠款,最终判决被告全额支付。
不可抗力的影子
庭审中,被告质证时提出“砖厂为露天,下雨天必须停产”,试图以此质疑原告记录的用工天数虚高。然而,法院并未采信这一抗辩,核心原因在于:
- 被告未及时主张: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2021年9月19日发送的明细中已标注“下雨休工”,被告却回复“昂,我看着了”,未对雨天停工与费用计算提出异议。
- 不可抗力免责需主动举证:即便雨天属于临时性不可抗力,被告也需在知晓后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提出豁免或调整,否则视为默认接受原告的记账方式。
- 实际履行情况:原告的记账本中明确标注了雨天未开工,且被告后续付款行为(如9月21日、9月30日转账)与原告账单对应,进一步印证双方已达成事实合意。
警示意义
- 当事人不能事后“翻旧账”:若未及时对账、提出异议,法院倾向于采信长期履行的惯常操作。
- 不可抗力不自动免除全部责任:即使雨天导致停产,若原告已实际安排工人待命或从事其他工作,仍可能产生合理费用(如看门费、管理费)。
三、当事人痛点关键词解析:实务中如何应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类抗辩?
| 关键词 | 解释与风险点 | |--------|--------------| | 预见可能性 | 天气、市场供需波动等可预见的季节性因素,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北方冬季停工,属于行业常规风险。 | | 举证责任 |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提供气象报告、政府文件、专家意见等客观证据,口头描述无证明力。 | | 通知义务 | 发生不可抗力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可能丧失免责权。案例中被告未及时通知,即失去抗辩机会。 | | 公平原则 | 情势变更需导致“显失公平”,例如疫情导致原材料暴涨超过30%,法院可能支持调整价格;但微小波动不构成。 | | 对账习惯 | 劳务合同履行中,定期对账、确认账单,可有效抑制对方事后以不可抗力为由推翻已确认的事实。 | | 管理费合理性 | 即便因天气停产,现场人员管理、设备看护等固定成本仍可能产生,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四、实务建议:当事人如何避免“不可抗力条款”被滥用?
- 合同明确约定:在劳务合同或施工合同中,列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如等级以上台风、红色暴雨预警)、通知时限(如24小时内)、免责范围(仅免除工期延误,不免除安全责任)。
- 及时书面确认:因天气、政策等异常原因停工时,立即通过微信、邮件等可保留证据的方式向对方发函,要求确认停工起止时间及费用承担。
- 保留原始记录:如本案原告,定期发送工时、费用明细并截图保存,对方回复“看到了”“知道了”即可构成默认。
- 避免“息事宁人”:部分当事人为了尽快结款,口头答应减免费用,事后却无法举证,导致败诉。任何减免均需书面留痕。
- 区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政策调整等属于商业风险,一般不支持情势变更,除非达到“社会异常变动”程度。
五、一句话问答(供读者快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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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雨天导致露天工程停工,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答: 不能绝对化。需看天气是否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标准(如黄色暴雨预警以下通常不构成),且需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否则对方有权按原标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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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工头虚报工人数,业主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 答: 不能。虚报工时与不可抗力是不同法律问题,业主应主张对方违约或欺诈,而非依赖不可抗力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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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还能适用法律吗? 答: 可以。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有合同约定优先适用,无约定则适用《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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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可以同时主张吗? 答: 可以,但需分别举证。例如疫情既可能符合不可抗力(政府强制停工),也可能符合情势变更(成本激增、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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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如何在劳务欠款纠纷中审查“对账虚高”? 答: 法院会综合审查双方长期对账习惯、付款记录、聊天记录中的默示认可、对方是否及时提出异议等,倾向于尊重事实履行状态。
通过本案可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无论是主张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都必须主动举证、及时沟通、规范留痕。作为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的资深律师,我建议当事人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全程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因“怕麻烦”而埋下诉讼隐患。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执业17年,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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