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2

西安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与实务启示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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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因工期延长而中断或延期的情况屡见不鲜。当项目工期远超原定合同期,监理方往往面临“继续服务却拿不到钱”的困境,而建设方则以“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拖延支付。此时,如何界定“不可抗力”与“正常商业风险”的边界?又如何在合同条款缺失的情况下保护自身权益?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案号:(2025)陕0116民初2548号),从不可抗力认定标准这一角度切入,结合法院裁判逻辑,为监理企业和施工方提供深度解析。


一、案情回顾:延期十年的监理项目是如何结算的?

1. 合同基础

2014年7月,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方)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方)签订《某某二期C、E区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工期为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暂定监理费314万余元。2019年8月,双方又签订A区监理合同,工期810天。两份合同均约定:监理费按工程节点支付,总支付额控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资料备案后付清余款。

2. 延期与补充协议

因工程迟迟未完工,双方分别于2021年、2023年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期监理费的计算方式(如按每两个月支付一次)。但原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后付清”**条款始终未被修改。

3. 争议焦点

原告于2024年9月撤场,主张建设方拖欠监理费442万余元;建设方则辩称:工程未竣工验收、未完成结算审计,不符合付款条件,且监理方未提供发票。经审计,双方确认截止2024年8月累计审定的监理费为521万余元,已付264万余元,欠付256万余元。

4.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监理方的主张,认定:项目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费用审核表明确“质量合格、安全达标”,建设方以“未竣工验收”作为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监理费256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均未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延期理由,而是通过补充协议解决。


二、本案核心问题:为什么没有“不可抗力”的讨论,却仍能胜诉?

本案看似与“不可抗力”无关,实则隐含了监理服务中断争议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困境——因为双方选择了“合同协商路径”而非“法定免责路径”。这恰恰是实务中最大的痛点:很多当事人在遭遇工期延误时,错误地将所有延期都归结为“不可抗力”,却忽略了法定不可抗力必须满足的严格标准。

(一)不可抗力的“三不”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及司法实践,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

  1. 不能预见: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客观情况(如突发疫情、极端自然灾害、政府突发禁令等);
  2. 不能避免:即使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仍无法阻止该事件发生;
  3. 不能克服: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消除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二)本案中:为什么双方不主张不可抗力?

| 项目状态 | 可能的不可抗力因素 | 法院/实务认定 | |---------|------------------|--------------| | 工期从2年延长至10年 | 常见理由:新冠疫情、环保停工、政策变化等 | 但若早在2014年签订的合同,2019年仍在施工,则疫情或政策具有可预见性;且补充协议的存在表明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排除了不可抗力的适用。 | | 监理方退场后主张费用 | 非不可抗力,而是合同履行瑕疵 | 法院关注的是“工程是否交付、质量是否合格”,而非延期原因。 |

关键词提示: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定义、及时通知、提供证明,且不能通过事后补充协议覆盖。许多建设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延期监理费,但若无法证明事件符合上述“三不”标准,法院通常将其认定为正常商业风险。本案中,建设方虽主张“未达到付款条件”,却未质疑延期的性质,这在某种程度上默认了延期属于合同约定的正常范围。


三、从本案延伸: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不可抗力认定要点

1. 监理“服务中断”≠不可抗力

监理服务是持续性的智力服务,其“中断”通常表现为:

  • 因建设方资金问题停工;
  • 因设计变更、审批延迟导致工期延长;
  •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疫情)导致现场无法作业。

实务痛点:建设方常混淆“正常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例如,疫情导致工地停工,但若监理方仍可通过线上会议、文件审核等方式提供服务,则不属于“完全不能履行”,不能当然免除支付义务。

2. 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通常是建设方)需提供:

  • 政府公文:如疫情封控通知、环保停工令等,需明确指向特定区域和时间;
  • 损失与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明该事件直接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而非其他原因);
  • 及时通知与减损措施:是否在事件发生后通知监理方?是否采取了替代措施?

裁判观点:若法院发现双方事后签订了“延期补充协议”,则通常认定当事人已通过协商取代了不可抗力条款,建设方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费用。

3. “竣工验收”与“不可抗力”的博弈

本案中,法院否定了建设方关于“未竣工验收即不付款”的抗辩,理由是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审核表证明质量合格。这一裁判思路对监理方极为有利:当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监理服务已实际提供,且工程已投入使用,即使未办理正式验收,建设方也应支付相应费用。


四、律师建议:如何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规避“不可抗力”陷阱?

1. 合同起草阶段

  • 明确不可抗力定义:将“疫情、政府行为、极端天气”等常见情况具体列举,并对“通知时限”“损失分摊”作细化约定。
  • 设置“非因监理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自动延期条款:即建设方需按日或按月支付延期监理费,避免每次协商的被动。
  • 保留“结算依据”条款:写明“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即可作为监理费结算条件之一”,而非唯一以竣工验收为准。

2. 履行阶段

  • 及时保存不可抗力证据:若因疫情等停工,立即通过书面函件通知建设方,并附政府文件;若建设方拒绝支付,可主张“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但要注意:超过30天未提出可能被视为放弃)。
  • 避免签订“含混的补充协议”:如本案中补充协议仅调整了支付节奏,却未改变原合同付款条件,导致后续争议。建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本补充协议不改变原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且视为建设方对延期事实的认可。”

3. 纠纷发生后

  • 优先主张“工程已交付、质量合格”:即便没有不可抗力,只要服务已提供,且建设方未提出质量异议,法院大概率支持监理费支付(如本案)。
  • 慎用“不可抗力”辩解:若自己也无法证明符合“三不”标准,不如直接主张“合同约定的延期费用”更有效。

五、一句话问答(聚焦不可抗力认定)

Q1:疫情期间工地停工,监理方应否收费? A:若监理方仍提供了线上服务(如审阅文件、组织视频会议),或停工非因监理方过错,应照常收费;若完全无法提供服务,按合同约定或协商减免。

Q2:建设方以“环保督察导致停工”为由拒付延期监理费,法院支持吗? A:通常不支持,因为环保督察属于可预见的政府行为(非“不能预见”),且施工方可通过调整工期规避,属于商业风险。

Q3:结论: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严格还是宽松? A:严格。需同时满足“三不”且提供充分证据;若双方事后签订了延期协议,则推定放弃不可抗力抗辩。

Q4:作为监理方,如何最高效地回收延期费用? A:优先审查合同是否有“自动延期条款”;若没有,要求建设方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延期事实;若建设方拒绝,直接起诉并主张“工程已交付、质量合格”。


结语

从(2025)陕0116民初2548号案可以看出,即使在延期近十年的复杂项目中,法院仍会关注服务是否实际履行、工程是否交付使用,而非机械套用“未竣工验收”条款。对于监理方而言,“不可抗力”应作为最后防线,而非首选策略。更稳妥的做法是:在合同签订初期明确延期费用支付机制,在履行中通过补充协议锁定事实,避免陷入“不可抗力”的证明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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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执业33年,曾任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擅长以案例推演方式破解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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