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合同解除中合同目的实现的认定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的履行常因外部不可抗力事件(如考古发现、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受阻,导致工期延长、费用纠纷乃至合同解除争议。本文通过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2民初3200号判决书所涉案例,深度剖析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条件及实务要点,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基本事实:永明xx公司与陕西建工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职工住宅楼项目。施工期间因工地发现文物导致考古中断,工期延长。双方就中断期间(2015.5.1-2017.10.24)的附加工作报酬签订《工作联系单》,确认技术服务费40万元。后合同履行完毕,项目已交付使用,但委托人仅支付70.2万元,剩余49.8万元(含固定监理费尾款及附加报酬)未付。委托人抗辩称:附加报酬无依据、诉讼时效已过、后合同覆盖前合同等。
法院判决:支持监理人诉请,判令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49.8万元及相应利息。
核心启示:本案虽未直接涉及合同解除,但反映了不可抗力(考古中断)导致监理工作延长这一典型场景——当事人未解除合同,而是通过协商变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签订合同)继续履行。这恰恰提示我们:不可抗力并不必然触发解除权,但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解除风险或丧失报酬请求权。
二、不可抗力对监理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影响
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180条及原《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
- 自然事件:地震、洪水、极端天气
- 社会事件:战争、罢工、政策变动
- 特殊情形:考古发现、文物保护停工、疫情管控
关键细节:
- “不能预见” 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若合同签订时已明知考古风险(如项目位于历史保护区),则可能不成立不可抗力。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需结合行业惯例。例如,施工中遇普通障碍物(如管线迁移)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权的触发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监理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完成特定项目的监理服务并获取报酬”。若不可抗力导致:
- 项目永久终止(如规划取消、土地被征用)
- 长期停工且无法恢复(如考古发掘持续数年、政策禁止施工)
- 服务内容根本变更(如项目规模缩减超过50%)
则可能触发解除权。
止痛点关键词:
- “合同目的”:监理人提供的是持续监督服务而非一次性交付,故短期停工通常不导致目的落空。
- “根本障碍”:需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使监理工作无法继续,而非仅造成成本增加。
- “通知义务”:主张解除的一方必须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如政府公告、鉴定报告)。逾期通知可能导致解除权丧失或承担扩大损失(本案法院在计算利息时已考虑原告未及时起诉的扩损问题)。
3. 不可抗力情形下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即使满足解除条件,司法实践仍倾向于鼓励继续履行,以便保护工程进度和各方利益。本案双方在第一次合同因考古中断后,并未解除,而是重新签订第二份合同并结算附加报酬,这正是法律所倡导的“变更优于解除”路径。
实务难点:
- 合同覆盖问题:后合同是否覆盖前合同?本案法院明确:若前后合同内容一致仅期限不同,且未明确废止前合同,则前合同结算(工作联系单)仍有效。
- 诉讼时效: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期间,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能中断或延长。本案中原告虽在2024年才发催告函,但因被告付款行为(2018年6月后多次支付)可认定为时效中断,且法院未采信被告的时效抗辩。
三、不可抗力背景下监理合同解除权实务指引
1. 不宜贸然解除——优先行使变更权
- 协商延长工期: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式(参照本案《工作联系单》模式)。
- 调整合同价款:根据实际工作量(如监理日数、投入人员)细化结算依据,避免“固定价包死”引发的争议。
- 保留履约证据:如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不可抗力证明文件(考古公告、停工令等)。
2. 若确需解除,必须紧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举证重点:
-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监理工作停顿的因果关系
- 证明停工期限远超合理预期(如超过合同服务期的30%)
- 证明双方已无继续合作意愿(如委托人明确表示项目取消)
- 法律后果:解除后,已完成的监理服务可按实际工作量计酬;未履行部分不再支付报酬,但委托人应承担因解除造成的合理损失(如已投入的人员成本)。
3. 如何防范不可抗力引发的解除权风险
- 合同条款设计: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不可抗力定义、通知期限、附加报酬计算方式、解除后的结算规则(如“已完成工作量按监理日数结算”)。
- 过程痕迹管理:每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附证据;每季度进行工作量确认并签章。
- 诉讼时效监控:定期催款并保留催告函、快递单、对方回复等证据,防止因怠于主张而丧失胜诉权(本案原告2018年费用的主张未被认定超时,得益于被告的后续付款行为)。
四、结语
不可抗力是建设工程的“灰犀牛”,其引发的监理合同履行障碍常见且复杂。本案判决清晰传递了司法态度:不可抗力不当然赋予解除权,只有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方可解除;即便解除,已完成工作的报酬仍需支付。 对于监理人而言,与其纠结解除与否,不如通过精细化合同管理和及时协商结算来保障权益。
许建树律师观点:监理合同解除权纠纷中,最常被忽视的痛点在于“附加工作报酬”的举证和时效。建议企业从合同签订之初就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并像本案那样用“工作联系单”固化真实意愿,否则一旦项目烂尾,报酬将沦为“诉讼马拉松”。
附: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监理合同履行中遇考古停工,是否必然享有解除权?
答:不一定,只有考古导致项目永久终止或长期无法恢复(如超过合同服务期的50%)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主张解除权;否则应优先协商变更合同。
问:不可抗力期间监理人提供的附加服务,如何主张报酬?
答:必须通过补充协议或工作联系单明确服务内容、起止时间、报酬金额,并附上监理日志等证据,避免“口头协商”导致举证困难。
问: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监理费,但不可抗力导致我方未催款,诉讼时效是否受影响?
答: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时效中止;但若不可抗力结束后1年内未主张,仍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不可抗力结束后立即发送催告函,并保留签收记录。
问:后合同是否自动覆盖前合同?
答:不自动覆盖。若前后合同内容一致仅期限不同,且未明示废止前合同,则前合同的结算文件(如工作联系单)仍独立有效。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本文基于公开判决书分析,具体法律问题请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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