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2026-04-12

诉讼离婚被驳回?法院:感情未彻底破裂,再给彼此一次机

一、案件回顾:结婚30年,因家暴起诉离婚却未获支持

1990年,原告刘某与被告位某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按民俗举办婚礼并同居,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三子女(长女、长子已成年,小儿子位佳乐也已成年)。
刘某诉称:双方性格不合,位某性情暴躁,经常殴打自己,经亲友劝解无果,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抚养小儿子(实际已成年)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位某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二、法院判决核心:感情未达“彻底破裂”标准,不准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共同生活30年并育有三子女,证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
  2. 原告主张被告“经常殴打”,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明家暴事实;
  3. 虽因琐事吵架,但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度——法院认为只要双方相互体谅、尊重,仍有和睦相处的可能。

最终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三、以案说法:诉讼离婚的关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常见的认定情形包括:

  •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家暴”或“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离婚请求未被支持。

四、维权提示:起诉离婚需准备这些关键证据

若因家暴、感情不和等原因起诉离婚,需提前收集以下证据,增强胜诉概率:

  1. 家暴证据:报警记录、出警回执、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妇联或居委会调解记录、证人证言;
  2. 分居证据:租房合同、物业证明、分居协议、双方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提到“分居”);
  3. 感情破裂证据: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恶习屡教不改的处罚记录等。

王圣艳,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相关问答

  1. 起诉离婚时,对方不出庭会直接判离吗?
    答:不会,法院会缺席审理,但仍需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并非对方不出庭就必然判离。

  2. 结婚时间长就不能离婚吗?
    答:不是,结婚时间长短不影响离婚判决,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3. 主张家暴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证明、证人证言、调解记录等能证明家暴事实的材料。

  4.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第二次再起诉会判离吗?
    答: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通常会更倾向于认定感情破裂,但仍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判决书内容: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23民初127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位某,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位佳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双方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位雪佳,生于1992年3月10日,儿子位雪峰生于1998年8月28日,小儿子位佳乐生于2003年3月16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性情暴躁,双方经常产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经亲朋好友劝解无果,现无法生活在一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位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双方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位雪佳,生于1992年3月10日,儿子位雪峰生于1998年8月28日,小儿子位佳乐生于2003年3月16日。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生气吵架,但是双方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为家庭尽到自己的义务,夫妻能够和睦相处。且本次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
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位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柴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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