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4-09

船员劳务合同执行困境与权益保障路径分析

作为海事海商领域的专业从业者,我将结合(2016)闽72执395号执行裁定书,为船员群体解析劳务报酬执行难的破解思路,提供可落地的权益保障方法。

一、执行困境的核心表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17067元,但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陷入多重困境:

  1. 常规财产匮乏: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
  2. 不动产抵押优先:其名下工业土地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且该银行已在惠安县法院申请执行
  3. 船舶资产处置受限:名下“顺兴隆”轮抵押给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并被武汉海事法院拍卖成交,但因他案未审结暂无法分配;“顺昌隆”轮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法院已冻结转让抵押手续但未发现船舶线索无法扣押

二、权益保障的关键步骤:主动跟进+多维度调查

针对上述困境,船员可采取以下行动:

  1. 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动态:如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需定期联系执行法院了解他案进展,待条件成熟时及时主张分配
  2. 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密切关注被执行人船舶动态(如“顺昌隆”轮的实际位置),发现线索后立即向厦门海事法院反馈
  3. 利用失信惩戒机制: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持续跟踪其信用状况变化

三、法律依据的精准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法院在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时效限制。这意味着船员的权益主张具有持续性,需保持长期关注。

四、延展建议: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结合

为避免类似执行困境,船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

  1. 要求船公司提供履约担保(如保证金、第三方担保)
  2. 明确约定船舶抵押情况及优先受偿顺序
  3. 保留完整的劳务记录(如工作时间、薪资标准、考勤记录)

若已陷入执行僵局,可委托专业海事律师:

  • 调查被执行人关联企业财产
  • 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参与船舶拍卖款分配方案的协商

城市:北京 领域:海事海商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闽72执395号

判决书内容: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7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林春明,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后港安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0521131-8。
法定代表人:陈跃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明春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7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7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其名下工业土地抵押给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以下称惠安县农商行),并且该银行已在惠安县法院申请执行;其名下船舶“顺兴隆”轮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并且已被武汉海事法院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亦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但因他案未审结暂无法分配;其名下船舶“顺昌隆”轮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本院已冻结该轮转让抵押手续,但暂未发现船舶线索,无法实施扣押。
本院已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洪志峰
审 判 员郑秉物
审 判 员郭昆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郑莹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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