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22-10-10
哺乳期妇女交通事故致母乳喂养中断的财产损失认定
一、基本案情
- 当事人:原告李某(化名),事故发生时处于哺乳期的女性。
- 事故经过:2023年1月,尚在产假期间的李某遭遇交通事故,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0余日。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无事故责任。
- 诉讼事由:因侵权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请求:除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常规人身损害赔偿外,另请求赔偿因暂停母乳喂养而产生的婴儿奶粉购置费用(以下简称“奶粉费用”)。
二、诉辩主张
- 原告主张:事故发生时原告处于哺乳期,因受伤需药物治疗,遵医嘱暂停母乳喂养,由此产生的奶粉费用系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额外财产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
- 被告抗辩:认为“奶粉费用”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审理与证据
- 关键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 奶粉购置的合规发票;
- 医疗机构出具的“因药物治疗需暂停母乳喂养”的书面医嘱。
- 证据认定: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实际支出额外奶粉费用。
四、法院裁判
-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奶粉费用,系其因事故健康权受损、被迫改变喂养方式产生的合理财产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判决被告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奶粉费用。
- 二审裁定: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要旨(法官释法)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律未明确列明的损失项目是否应予支持。裁判逻辑如下:
- 损失性质认定:母乳喂养是哺乳期母亲的普遍选择,具有公认的健康价值。原告因侵权受伤接受治疗,被迫中断母乳喂养并购置奶粉,该支出属于实际发生的额外家庭生活成本。
- 法律关系厘清: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直接列举“奶粉费”,但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填补实际损失——此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
- 裁判依据适用:本案损失符合以下法定要件:
- 侵害客体: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
- 损失性质:财产损失(额外奶粉支出);
- 因果关系: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过错要件:侵权人对事故存在过错(经交管部门认定)。
因此,该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侵害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畴。
六、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启示:本判决体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与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对于侵权行为引发的、合理且必要的间接财产损失,即使未被法律条文穷尽列举,只要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法院应基于公平原则与立法本意予以支持,以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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