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26-03-13 15:43:32
陈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最近在与一家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对方提出要使用他们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有一条条款规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供应商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不允许修改。我们担心这样的条款会对我们公司不利,想知道这样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如果后续真的发生争议,我们有没有办法主张该条款无效或者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陈干新
解答律师
租赁合同建设工程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169637081
南宁
已核验身份
“ 陈干新律师,南宁某律所专职律师,专注合同纠纷(含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服务以南宁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证据梳理与全流程法律服务。 ”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结合我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经验,现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分析:
首先,关于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需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要素。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交供应商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若供应商所在地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如‘XX市仲裁委员会’),则该条款因仲裁机构明确而符合形式要件;若所在地存在多家仲裁机构(如同时有‘XX市仲裁委员会’和‘XX国际仲裁中心’),则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双方可补充协议选定,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您提到对方不允许修改该条款,这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供应商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您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该仲裁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外,若该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例如,供应商所在地仲裁机构在过往类似案件中存在明显倾向性,或仲裁成本显著高于诉讼成本且未作提示),您公司也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最后,若后续发生争议,您公司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1. 若供应商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可在仲裁程序首次开庭前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2. 若仲裁协议因仲裁机构不明确且无法补充约定而无效,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若认为条款显失公平,可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条款。
建议您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供应商对该仲裁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若对方坚持不修改,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若因仲裁机构选定产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补充条款,以平衡双方权益。如您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具体条款或制定应对方案,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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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干新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专家
执业地区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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