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星辰运输有限公司、刘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2民初8018号
原告:日照市星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上海西路777号传化交通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2462746P。
法定代表人:李东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京山,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飞,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日照市星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运输公司)与被告刘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京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辰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星辰运输公司与刘飞签订的挂靠协议书;2.判令刘飞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诉讼中,星辰运输公司撤回了要求刘飞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1日,星辰运输公司与刘飞签订了挂靠协议书,协议约定刘飞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车号为鲁L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L××**车),实际所有人为刘飞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挂靠协议书签订后,刘飞于2022年6月2日后未购买商业保险,增加了星辰运输公司的风险。根据协议约定,星辰运输公司有权解除挂靠协议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案经公告送达,刘飞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星辰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挂靠协议书打印件一份,证明星辰运输公司与刘飞就鲁鲁L6××**型半挂牵引车及鲁鲁L××**签订挂靠协议并进行挂靠经营的事实及刘飞未按规定办理保险,星辰运输公司有权依据该挂靠协议书解除合同;证据二、车辆保险承保告知函原件二份,证明鲁L鲁L6××**半挂牵引车及鲁L鲁L×***2022年6月2日后未交交强险及商业险,刘飞已构成违约;3.鲁L6鲁L6××**挂牵引车及鲁L×鲁L××**辆行驶证及刘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挂靠车辆信息及刘飞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刘飞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星辰运输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1日,星辰运输公司(甲方)与刘飞(乙方)签订挂靠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出资购买车辆,以甲方名义办理车辆登记及相关手续,以甲方名义投保车辆保险,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就相关事宜,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情况:根据交管部门规定,营运性车辆必须以公司名义办理车辆登记及相关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该车辆以甲方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及相关手续。乙方购置车辆型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号牌鲁L**鲁L6××**号7620B003340,车架号×××2459,挂车号牌鲁L**鲁L××**车架)号码×××33。本协议约定车辆系乙方个人出资购买,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车辆由乙方独立运营。二、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行驶证报废日期止。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形和本协议约定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五、车辆保险、费用:本协议约定车辆,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清第一年度各项保险费用。其它年度的保险费用乙方必须于保险到期前十日足额交清,及时续保。
对协议约定车辆,乙方擅自投保,不以甲方名义投保或未及时续保的,甲方一经发现,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注销该车辆的登记手续及其它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承担,一概与甲方无关。六、车辆年审: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且履行乙方的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车辆年审、检验手续,并为乙方出具相关资料。如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况,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车辆的年审、检验出具手续、资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概与甲方无关。七、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1、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乙方擅自对本协议约定车辆进行投保的,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
2022年6月2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车辆保险承保告知函一份:星辰运输公司:贵公司所有的车辆鲁L6**鲁L6××**保查询,该车交强险于2022年6月2日23时59分到期,商业险于2022年5月25日0时1分到期,截至2022年6月2日12时,我司承保系统查询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未投保。贵公司所有的车辆鲁L**,经我司投保查询,商业险于2021年6月4日脱保,截止2022年6月2日12时,我司承保系统查询该车商业险未投保。
本院认为,星辰运输公司与刘飞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协议书约定,刘飞应以星辰运输公司的名义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但截至2022年6月2日,刘飞并未按照协议书约定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星辰运输公司要求解除与刘飞签订的挂靠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星辰运输公司自愿撤回要求刘飞协助办理该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日照市星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挂靠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岩
人民陪审员贺丽
人民陪审员牟燕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邵明轩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