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姜炳、许宛辉、张彦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7.28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02刑初3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炳,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高中文化,、股中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等,住武城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梁帮辉,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宛辉,曾用名许家辉,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大学文化,原北京天誉盛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鑫胜扬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管理人,住澄迈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国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彦,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大学文化,原股中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住介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合力、王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凯,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琳、丁艳,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孝卫,男,1992年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涉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军、佟亚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倩,曾用名王晶,女,1993年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富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娟娟,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陶庆和,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祖硕,男,1992年9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高碑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高碑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杭琪、张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权昭文,男,1992年2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北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居家监视居住。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洁文,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登科,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汝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抓获,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居家监视居住。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欣鑫、胡勤斌,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赵春穗,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康保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康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居家监视居住。

辩护人丁丁汀,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9]33号起诉书和甬检变诉[2019]6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梁凯、韩孝卫、祖硕、王倩、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本院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本院对案件延期审理,并于2020年2月8日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作出恢复审理决定。因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措施,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案件应中止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9日作出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并于2020年5月9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铭君、代理检察员战晓宁出庭支持公诉,周同、于群等多名被害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滨海大宗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为邮票等收藏品的现货交易、网上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孙楠(另案处理)负责发展经纪会员及收藏品上市等工作。

2015年4月,股中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中赢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炳曾任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被告人张彦任法定代表人,姜炳为公司股东、公司监事。2015年5月,北京盈天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赢天下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炳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登科曾任业务员。2015年9月,北京天誉盛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炳曾为公司股东、公司监事,被告人许宛辉负责管理公司,被告人梁凯曾任业务经理,被告人韩孝卫、权昭文、王倩、祖硕曾任业务员。2016年3月,北京益鼎盛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益鼎盛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炳为公司监事。2016年3月,北京新嘉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嘉泰公司)注册成立,张登科曾任业务员。2016年8月,北京鑫胜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胜扬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梁凯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韩孝卫、权昭文、王倩、祖硕任业务经理,被告人张登科及赵春穗任业务员。被告人姜炳除实际控制上述6家公司外,还实际控制武汉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实际控制共计16家公司。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姜炳伙同被告人许宛辉、张彦等人,与孙楠预谋实施邮币卡电子盘操控以骗取钱财。后被告人姜炳相继成立了北京天誉盛达公司、北京益鼎盛公司、北京新嘉泰公司、北京鑫胜扬公司等10家公司,并利用上述公司和由其实际控制的股中赢公司、北京赢天下公司等6家公司,实施诈骗。被告人姜炳指使张彦主管股中赢公司,负责邮币卡电子盘操盘,指使许宛辉(后期成为北京区域经理)主管除股中赢公司以外其他公司诱骗被害人买某1和粮票,并由被告人许宛辉与张彦协调操控。期间,被告人姜炳将其控制的股中赢公司、北京鑫胜扬公司等16家公司相继成为河北滨海大宗平台的经纪会员公司,通过孙楠将购得的《一帆风顺》等20多只邮票及粮票,以被告人姜炳及姜炳控制下的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托某人,相继在河北滨海大宗平台托某上市,并获得控盘庄家地位。

2015年11月开始,被告人姜炳利用庄家控盘地位,直接或通过被告人许宛辉指使被告人张彦以及股中盈公司的张某5、何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操控,自买自卖,逐步抬高邮票、粮票电子盘价格。同时,被告人姜炳指使被告人许宛辉等人组织业务员通过微信加不特定被害人为好友,冒充白富美等虚假身份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初步信任,并适时向被害人推荐河北滨海大宗公司网络平台邮币卡业务,谎称有平台内幕消息、并通过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河北滨海大宗公司平台开户;又组织业务经理等人员冒充河北滨海大宗公司平台专业分析师、助理等身份,与业务员合伙骗被害人入金交易,并与操盘部门合作,利用控盘优势,通过让被害人购买推荐的邮票、粮票小额获利,骗得被害人信任;之后利用虚假持仓图、虚假K线图、打新等方式,诱骗被害人高价大量买入推荐的邮票、粮票,同时操盘部门趁机在高价大量抛售,造成邮票、粮票价格连续暴跌,随后业务员、业务经理等人编造技术调整后价格会涨、会有大额资金进入等理由,骗被害人继续持仓,甚至补仓。至2016年12月,共造成不特定多数被害人损失约27.73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被告人梁凯造成损失约690万元,被告人韩孝卫造成损失约575万元,被告人权昭文造成损失约357万元,被告人王倩造成损失约391万元。在北京赢天下公司、北京新嘉泰公司期间,被告人祖硕造成损失约266万元。

北京鑫胜扬公司系被告人姜炳控制下实施诈骗的其中一家公司,从2016年9月至12月,共造成不特定多数被害人损失约4226.27万元。其中,被告人梁凯造成损失约4226.27万元,被告人韩孝卫造成损失约438万元,被告人权昭文造成损失约326万元,被告人王倩造成损失约285万元,被告人祖硕造成损失约333万元,被告人赵春穗造成损失约209万元。在北京新嘉泰公司期间,被告人张登科造成损失约37.3万元;在北京鑫胜扬公司期间,被告人张登科造成损失约104.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上票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佟佳明、王某2、赵某2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1、丁某1、张某1、赵某1、陈某1、郑某、王某1、邹某1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梁凯、韩孝卫、祖硕、王倩、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电子交易数据、银行转账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梁凯、韩孝卫、祖硕、王倩、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梁凯系主犯,被告人韩孝卫、祖硕、王倩、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系从犯。被告人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对上述被告人予以依法判处。

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认为,以被告人姜炳为首的河北邮币卡特大诈骗团伙与河北邮币卡平台相互勾结诈骗众多被害人,金额特别巨大,给广大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姜炳等人从重判处,并责令被告人姜炳等人退赔本案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被告人姜炳辩称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犯罪不是事实,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也没有指使别人一起实施犯罪。其辩护人认为:一、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姜炳构成诈骗罪;即便认定被告人姜炳构成犯罪,其只是涉嫌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一)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姜炳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炳对许宛辉、张彦等人有指使行为。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炳对各分公司有指使、授意实施犯罪行为。(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姜炳具有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事实的主观故意。二、即便认定被告人姜炳构成犯罪,其只是涉嫌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从性质上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期货类业务。(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已按照非法经营罪认定。三、冀众泰审会字(2018)第468号姜炳团伙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理由如下:(一)审计报告能够证明所谓被害人损失并非被告造成,本案被告在一些邮票中也存在巨额亏损,而获利者应是其他客户,也不能仅凭客户有损失就一概认定系被告操盘所致。(二)根据被告人张彦在庭审中的供述,影响邮票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持仓量、买入客户量、整个河北平台状态等,操盘公司对邮票价格的影响有限,且其他被告人供述还存在经过第一波操盘后,无力进行第二波操盘的情形,另辩护人认为审计报告所用的平均自买自卖量和平均每天成交量不能客观反映每个交易日的详细情况,忽略了客户追逐、打新某支邮票时不一定都需要操盘介入的情况,而此时如果有客户出现亏损,则是由于市场交易规则决定的,受益人是其他客户,非被告造成。此外在操盘不再进行下一波操作后,客户之间继续进行的交易产生的亏损也不应归责于被告,受益人也还是其他客户。且本案报案人数仅718人,本案绝大多数所谓的被害人并未形成笔录,其所购邮票是通过白富美的推荐并经历了继续持仓、补仓还是其自由选择任一邮票购买并不确定,不能仅根据有操盘的存在就一概认定所有的客户损失均为被告造成。四、在案查封的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系2015年10月份之前购买,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

被告人许宛辉辩称其只是打工的,没有诈骗别人的钱。其辩护人认为:一、本案缺乏必要的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许宛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宛辉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主要依据是口供和证言。2.本案中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当庭供述存在矛盾。二、本案中所涉犯罪金额存在以下问题:1.本案中出具的《审计报告》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被告人,剥夺了被告人被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本案中所涉及的犯罪金额与许宛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本案所涉及的十六家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主体,被告人许宛辉不是该十六家公司的出资人和控制人,故即使公司从事了违法活动,许宛辉只是被动接受,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四、本案中的邮币卡业务中的线上交易的邮票是有实物真实存在,且法律并未禁止邮票持牌上市交易。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宛辉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许宛辉无罪。

被告人张彦辩称起诉书指控其参与预谋实施邮币卡诈骗不是事实,另自买自卖并不会必然造成邮币卡价格拉升,其也并不清楚公司的营销方式,但其愿意将拿到的200多万元作为赃款退给被害人。其辩护人认为:一、公诉机关仅因为被告人张彦曾与孙楠有过一次会面,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其参与了邮币卡诈骗不当;被告人张彦对于营销公司的营销手法并不明知;大部分的时候营销公司应是单独利用某些新票以及在低价位势必会涨的票的涨势来进行营销让客户小赚,操盘公司与其就此并不存在长期性、经常性的配合。二、被告人张彦受姜炳指使参与上票、配售、操盘以及出金四个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张彦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愿意退赃。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凯辩称:1.其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不是事实,是公安人员自己写的。2.其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为300多万元,其离开公司五部以后的金额不应计算在内。3.在北京鑫胜扬公司其只负责行政工作,不应对该公司给被害人造成的4226.27万元损失负责。4.起诉书指控其是主犯不当。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梁凯从进入姜炳公司工作后,一直不知道公司的操盘部存在人为操控邮票的事,从客观上讲,公司在运营中可能存在诸多欺诈行为,但客户的出入金进出自由,其扰乱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告人梁凯为了提高自己业绩和职位,确实无法避免通过一些欺诈的手段拉拢客户,但其没有非法将客户购买邮币卡的钱占为已有的故意,故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2.被告人梁凯表面上看是北京鑫胜扬公司的法人,但该公司是由被告人姜炳出资成立的,由许宛辉实际运营,梁凯只是名义上的法人。邮币卡业务都是姜炳、许宛辉、张彦三人讨论决定并实际操作,梁凯无决定权,被告人梁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本案诈骗金额不应按照交易数额来认定。4.被告人梁凯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孝卫对起诉书指控其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孝卫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倩对起诉书指控其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倩构成诈骗罪和系从犯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王倩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任业务员时的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因该部分金额公诉机关主要是靠推定,且除了被害人郑某报案外,无其他人报案,且与被告人王倩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同公司的其他几名被告人李英等人已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但在判决结果中,法院并未将北京天誉盛达期间的犯罪金额计算在内。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倩在鑫胜扬公司期间的犯罪金额为285万元,主要依据是平台数据,辩护人对该金额有异议。首先,该节犯罪中只有郑某和邹某1两名被害人报案,其他被害人均没有报案;其次,对被害人邹某1的金额应认定为其报案的2.3万元,而非平台数据确定的8.9万元;最后,受害人郑某的86万元不应计算在犯罪金额内,因为郑某是从天誉盛达公司期间就发展的客户,郑某的投资具有前后延续性,无法区分郑某的亏损是在哪家公司造成的,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不应将郑某的被骗金额列入王倩的犯罪金额中。

被告人祖硕辩称其没有在北京新嘉泰公司工作过,不应对起诉书指控的266万元损失负责任,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被害人郑某的损失不应全部计入被告人祖硕的犯罪总数,只能计算28万元。二、被告人祖硕辩称没有在北京新嘉泰公司工作过,故其不应对起诉书指控的266万元损失负责任。三、被告人祖硕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祖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权昭文对起诉书指控其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以推测的方式计算被告人权昭文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造成的损失不当,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权昭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登科对起诉书指控其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登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时间短,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还有退赃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登科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春穗对起诉书指控其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赵春穗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滨海大宗平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为邮票等收藏品的现货交易、网上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孙楠(另案处理)负责发展经纪会员及收藏品上市等工作。

2015年4月,股中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中赢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炳曾任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被告人张彦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炳为公司股东、公司监事。2015年5月,北京盈天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赢天下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炳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登科曾任业务员。2015年9月,北京天誉盛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炳曾为公司股东、公司监事,被告人许宛辉负责管理公司,被告人梁凯曾任业务经理,被告人韩孝卫、权昭文、王倩、祖硕曾任业务员。2016年3月,北京益鼎盛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益鼎盛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炳为公司监事。2016年3月,北京新嘉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嘉泰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张登科曾任业务员。2016年8月,北京鑫胜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胜扬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梁凯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韩孝卫、权昭文、王倩、祖硕任业务经理,被告人张登科及赵春穗任业务员。被告人姜炳除实际控制上述6家公司外,还实际控制武汉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实际控制共计16家公司。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姜炳伙同被告人许宛辉、张彦等人,与孙楠预谋实施邮币卡电子盘操控以骗取钱财。后姜炳相继成立了北京天誉盛达公司、北京益鼎盛公司、北京新嘉泰公司、北京鑫胜扬公司等10家公司,并利用上述公司和由其实际控制的股中赢公司、北京赢天下公司等6家公司,实施诈骗。被告人姜炳指使被告人张彦主管股中赢公司,负责邮币卡电子盘操盘,指使许宛辉(后期成为北京区域经理)主管除股中赢公司以外其他公司诱骗被害人买某1和粮票,并由被告人许宛辉与被告人张彦协调操控。期间,被告人姜炳将其控制的股中赢公司、北京鑫胜扬公司等16家公司相继成为河北滨海大宗平台的经纪会员公司,通过孙楠将购得的《一帆风顺》等20多只邮票及粮票,以姜炳及姜炳控制下的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托某人,相继在河北滨海大宗平台托某上市,并获得控盘庄家地位。

2015年11月开始,被告人姜炳利用庄家控盘地位,直接或通过被告人许宛辉指使被告人张彦以及股中盈公司的张某5、何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操控,自买自卖,逐步抬高邮票、粮票电子盘价格。同时,被告人姜炳指使被告人许宛辉等人组织业务员通过微信加不特定被害人为好友,冒充白富美等虚假身份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初步信任,并适时向被害人推荐河北滨海大宗公司网络平台邮币卡业务,谎称有平台内幕消息、并通过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河北滨海大宗公司平台开户;又组织业务经理等人员冒充河北滨海大宗公司平台专业分析师、助理等身份,与业务员合伙骗被害人入金交易,并与操盘部门合作,利用控盘优势,通过让被害人购买推荐的邮票、粮票小额获利,骗得被害人信任;之后利用虚假持仓图、虚假K线图、打新等方式,诱骗被害人高价大量买入推荐的邮票、粮票,同时操盘部门趁机在高价大量抛售,造成邮票、粮票价格连续暴跌,随后业务员、业务经理等人编造技术调整后价格会涨、会有大额资金进入等理由,骗被害人继续持仓,甚至补仓。至2016年12月,共诱骗10余万人入局,共骗取60546名被害人人民币3200593376.13元,该6万余名被害人包括直接受被告人姜炳等人诱骗入局和自行入局购买姜炳团伙所控制的26种邮票和粮票的人。其中,被告人梁凯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参与骗取金额约690万元,被告人韩孝卫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参与骗取金额约575万元,被告人权昭文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参与骗取金额约357万元,被告人王倩在北京天誉盛达期间参与骗取金额约391万元,被告人祖硕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参与骗取金额约266万元。

北京鑫胜扬公司系被告人姜炳控制下实施诈骗的其中一家公司,从2016年9月至12月,共骗取被害人金额约4226.27万元,被告人梁凯参与骗取金额约4226.27万元,其中被告人韩孝卫参与骗取金额约438万元,被告人权昭文参与骗取金额约326万元,被告人王倩参与骗取金额约285万元,被告人祖硕参与骗取金额约333万元,被告人赵春穗参与骗取金额约209万元,在北京鑫胜扬公司期间,被告人张登科参与骗取金额约104.7万元。

被告人权昭文、赵春穗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5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经本院查明,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张登科因涉嫌诈骗犯罪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8月23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登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该判决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已对被告人张登科在北京新嘉泰公司期间参与的诈骗犯罪作出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韩孝卫违法所得为36.788万元、被告人祖硕违法所得为24.610万元、被告人王倩违法所得为24.017万元、被告人权昭文违法所得为19.611万元、被告人赵春穗违法所得为8.250万元、被告人张登科在北京鑫胜扬公司期间违法所得为4.58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倩、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6万元、人民币8.25万元、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其被自称刘萱萱(微信号×××80)的女子加为微信好友,开始聊一些生活上的事情,后该女子讲述炒邮票发家之路,经过长时间的聊天,该女子骗得其信任,该女子谎称炒邮票有40-50%左右的回报,炒邮票是证监会监管的,银行监管资金入金出金,称他朋友梁老师是他叔叔的关门弟子,梁老师是河北邮币卡交易市场的主任分析师,可以让梁老师提供一个内部账号,梁老师也可以提供邮票涨跌的内幕消息,跟梁老师一起炒邮票会赚大钱。2016年7月13日,梁老师用其身份证、银行卡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平台注册,刚开始小资金进入,其有所收获,梁老师自称带了一个八千万资金的大客户,一个月内赚了四千万,在梁老师的诱骗下逐步大资金在高位购入6只邮票,梁老师让其长期持有,后邮币卡价格大跌,其多次准备止损,但梁老师一直要求其不要卖票,并让其长期持有,同时要求不断增加资金降低各票均价,后期其私下割肉止损,梁老师又让其把出票的资金购买了红楼梦、琴棋书画等邮票,以降低均价,至12月各票价格降至低谷,想卖也卖不掉。梁老师一直骗其说各票可以拉到其的均价以上,并骗其可通过内部暗箱操作降低均价和内部吸筹方式让其出票。梁老师让其每次操作之后把持仓和资金情况截图发给梁老师。2017年1月3日平台关闭。其共入金买了5717万元,后出金400万元,亏损5317万元。

2.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一头像为女的微信号sli-ya的人加其微信号dh1880288,10月份,该微信号的人告诉其,该人的舅舅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大客户,能赚钱,想介绍给其,并邀请其加入该平台。其加进后,该人又介绍了客户经理韩经理(微信号letu147963,昵称乐有所得)给其,韩经理协助其在平台开户,向其推荐邮票,并称该票会涨,其就买了诸葛亮邮票,之后一点一点涨,韩经理让其继续投钱买,然后有一天突然开始跌停,价值降到最低,像有人操纵一样,没机会卖。其总共入金买票17.7万元,后出金37000元,损失约14万元。微信号letu147963为被告人韩孝卫所有,有被告人供述为证。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底,一女人通过QQ加其好友,昵称乐在途中。该人过了几天说在玩邮币卡交易,说2015年9月炒邮票赚了100多万元,有内幕消息能轻松获利,并把购买邮币卡的截图发给其。其在2015年12月底开户,其于2016年加了对方微信号zx357250(昵称之前叫思琪,后叫乐在途中,有图案符号),该微信号在朋友圈发一些赚到钱的图片。许老师(男的)联系过其,杨助理帮其开户。之后其在2016年12月下旬用徐晓华身份证由微信号zx357250帮其开户。期间,按照对方提供的内幕消息,对方让其购买了推荐的巴黎公社等邮币卡,其小额购买时,推荐的邮币卡价格会上涨一点,之后对方就会推荐其他代码的邮币卡并让其持有,但购买后就连续跌停被套,对方会发k线图或者他们自己持仓的截图给其,借口邮票价格会上调会赚钱,让其补仓加仓,并长期持有。2017年1月平台停盘。其陆续投了511万元左右(其自己账户400多万元,徐晓华账户100多万),自己账户亏损了120多万元,徐晓华账户亏损了100余万元。微信号zx357250是韩孝卫所有,有被告人韩孝卫供述为证。

4.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一女人通过微信号×××315(昵称子轩)加其微信号stone-888(昵称STONE)为好友,在聊天中该人介绍说叫刘子轩,在北京做医疗器械生意,并在朋友圈发一些公司庆功、卡宴车等照片,后刘子轩告诉其邮币卡很赚钱,并自称他亲戚在平台上有内幕消息,有亲戚因此赚了不少钱,他也买过2000多万元,并且还发截图给其看,说邮币卡很有前途,投资的钱会由第三方托某,较安全。2016年9月5日,刘子轩帮其开户,编号×××38,后他发给其韩助理微信名片(微信号letu147963,昵称乐有所得),之后韩助理给其看了资金进出由政府监管的证明,让其放心,并把K线图发给其,让其相信邮票行情很好。等其打到新票后,邮票会涨几天,韩助理让其加大入金,其在韩助理推荐下买了南极冰山等邮票。10月,韩助理让其筹资300万元成为滨海大宗平台V**客户,以提高中新票的概率,其拒绝。12月邮票连续跌停,依据韩助理的指使买卖邮币卡,都是亏多赢少,当邮票跌时,韩助理会告诉其是正常技术调整,让其继续持仓、补仓,刘子轩会发截图给其,表示他自己亏了不少,稳住其不要出金。其共入金3064712元,出金1029672元,亏损约203万元。微信号×××315为被告人赵春穗,letu147963为被告人韩孝卫,有被告人供述为证。

5.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4日,一个叫宋芷萱(Alex)的人(微信名萱儿,微信号×××by)加其为好友聊天,其觉得对方是个有点钱的美女,中国传媒大学表演系毕业,父母做外贸生意,熟识后,对方给其介绍邮币卡,说有内幕信息,后对方发内幕信息给其,其发现内幕消息都对,对方发了他的账户截图给其,其就相信对方了。宋芷萱介绍了石姓部长(微信号×××04,微信名逆流)教其注册。对方帮其开了河北滨海大宗邮币卡平台账户,代理商是鑫胜扬。一开始,在宋芷萱介绍下购买了邮票,赚了一些。后在宋芷萱介绍下又购买邮票,买了后涨停,但没过几分钟就跌停了,对方让其等对方消息再抛,其没听提前割肉了,后对方说信息可能泄露了,该邮票连续跌停。2016年12月底,对方谎称在12月30日账上资金全部满票有内部配售,其买票后平台停盘。造成损失约32.3万余元。

6.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一女士陈好(微信号×××21、×××06,昵称陈好)加其为好友,陈好朋友圈经常发名牌衣服、豪车和国内外旅游的内容,他说在河北邮币卡平台炒邮币卡,获利颇丰,并发给其获利截图,称其舅舅是平台高层,有交易内幕消息,其舅舅的助理叫黄老师,后陈好让黄老师给其安排了王飞(微信号×××08,昵称飞儿)帮其在平台开户,户名杨博,编号×××57。对方让其买了粮票,刚开始赚了些,之后对方让其继续加大资金买入,但买入当天就跌停,王飞借口短期调整,还会涨,不仅不让其卖,还让其补仓。后陈好说会帮其赚回来,又帮其开了第二个账户,户名叫郑某,编号×××99,陈好让其买了邮票,又赔了几千元。陈好告诉其入金达到100万元,就介绍VIP主管石老师(微信号×××04,昵称逆流)给其升级VIP,会给很多配售。石老师让其购买了105万元的邮票,跌没了28万元。陈好又联系其让其看国泰君安150亿元资金入驻河北邮币卡平台宣传单,承诺会给予其配售,其买了60万元的邮票后又跌停。两账户共亏损1114679.5元。刚开始投入少时,对方会让其赚一些,尝点甜头,后不停的诱导其加大资金投入,经常让其在高位买入,谎称有内幕消息邮票还会涨,但大多数票第二天就会直接跌停,然后借口价格会回调上涨,让其加大投入补仓。价格下跌时,割肉卖掉时,对方会说是意外,或者说其手慢没有卖掉,以后会帮其赚回来等等。微信号×××04为被告人祖硕,陈好(微信号×××21、×××06)为被告人王倩,有被告人供述为证。

7.被害人邹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底,一个微信昵称叫李雪(微信号×××14)的加其微信好友闲聊,后李雪说自己在玩邮币卡交易,赚了几百万元,并将赚钱的金额截图给其看,并说自己叔叔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内做高管,李雪推荐王助理(微信昵称:钱程似锦)为其提供内幕消息并且带其玩,能够轻易赚钱,后王助理帮其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了账户,账号1020××××0693,其投资赚了点钱,其就相信了,后又按对方的要求买了邮票,买完后一直跌停,然后停盘,亏损了23000元左右。微信号×××14为被告人张登科。王助理(微信昵称:钱程似锦)为被告人王倩,有被告人供述为证。

8.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其通过微信号×××99(昵称KRWANG)认识了老乡王慧霞(微信号×××41)。2016年10月,王慧霞又联系其,王慧霞在朋友圈会发些奢侈品照片,还有一张从敞篷车上下来的照片,说他现在升职了,不带客户了,自己做点邮币卡,打新只赚不赔,他投了200万元已赚了六、七十万元,并谎称他亲叔叔在河北滨海大宗交易所,会有内部消息,让其炒邮币卡,并把他自己持仓图片发给其,把邮票的K线图发给其,讲邮票的走势情况等等,让其开户,并说侯助理(微信号×××66,昵称天道酬勤,微信昵称清风,其备注为清风邮币卡,微信号×××21)是他叔叔的助理,会帮其开户。侯助理自称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谎称国泰君安和平台合作了。2016年11月14日侯助理指导其开户,会员编号×××38,代理机构是北京鑫胜扬商贸有限公司。侯助理用VIP可多打新等各种手段诱惑其入金,其入金后,打新、配送了几枚邮票,买完之后会涨一点,侯助理谎称一枚邮票可以涨到2千多元,不断催其买他推荐的票。一开始,侯助理和王慧霞推荐的几个邮票都涨了。后又强迫其买。侯助理和王慧霞推荐其在高位买进,但到收盘时直接跌停。侯助理借口有大户进场拉高价格,让其继续持有。2017年1月3日,邮币卡电子盘停盘,侯助理给出的理由先是黑客攻击,系统升级,后是内部整顿等。其共投入356.704581万元,出金总计80.0045万元,损失270余万元。

9.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进入北京天誉金泰公司工作,后搬至sk大厦22层,做贵金属,公司负责人姜炳,下有五家公司,分别是北京天誉金泰(主要成员是姜炳、许宛辉、王某2)、北京盈天下、武汉天誉金泰(主要成员是赵某2)、武汉宸宇鑫(主要成员是梁桂娟)、武汉赢有道(主要成员是何某3)。2015年底公司开始做邮币卡,各公司先后到河北滨海交易所申请了会员单位,后又成立了北京天誉盛达、北京益鼎盛、北京鑫胜扬、北京新嘉泰、股中融(姜炳)、股中赢(张彦)、湖南天誉金泰(白敏)、长沙轩邦(黄伟)、深圳天誉金泰(王国刚)、成都赢必达(李士光)、武汉隆泰鼎汇、武汉锦融博资、武汉锦泰赢等公司。上述公司由北京天誉金泰公司抽人到各个地方去组建成立,参与做邮币卡业务。其系财务经理,归姜炳管辖,下有5人,其中2015年7、8月份进公司的刘某1、张某2时间最长。所有公司注册成立,需经姜炳同意,经费会从其处预支,之后算到分公司账上。一般新公司成立后,姜炳会告诉其分公司、分公司经理名称。武汉地区、北京地区新开的公司预支较大,姜炳会与赵某2、许宛辉核实。

各个分公司的人算好财务报销(日常开支)、工资、提成等发给其或者刘某1、张某2,其把所有工资、提成汇总后报给姜炳,经姜炳同意后发放。每月15日至18日,姜炳会打钱至其建行卡内,其再打给分公司工资和提成。下面分公司财务会提前一个星期左右把预算通过企业QQ报给刘某1(分管北京的几家公司)、张某2(分管北京之外的几家公司),刘某1、张某2汇总给其,其汇总后报姜炳审核。

张彦公司的工资由孔某发,孔某发之前会呈报上来,由他们汇给孔某、股中赢公司账户。张彦的奖金由他们计算,其余人由孔某计算后上报给他们,他们一般通过刘某1或者姜炳的银行卡发下去。

发给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提成基本上是由其、张某2的建设银行卡发,刘某1的建设银行卡基本上发股中赢公司的钱。大额的提成,通过姜炳工商银行卡发。

姜炳让分公司的人办工商银行、平安银行卡和U盾,办完后寄给其。这些卡有钱时,姜炳会让他们用网银把钱转到指定账户上,或让办卡人一起去银行网点办理转账。

其从平台导数据出来核对工资和提成,能看到客户持仓等情况。每个公司行政把各自公司的客户跟所属的部门对应,填到后台数额中。行政会做一份业务经理、业务员跟客户的对应表格发给分公司财务,分公司财务通过企业QQ发给其核算工资。

其部门使用姜炳工商银行卡尾号614、420、339账户和网银U盾,按照姜炳指令转账。分公司寄来的工行卡(有黄伟、匡某、赵某2、白敏)、平安卡和对应U盾,这些卡一般金额很大。其为公司注册过两个银行账户,一张建行卡用于打款,一张工行卡时不时有大额资金进入。按照姜炳指示将这些卡中的钱转到姜炳工行账户,有时转给赵义坡、孙楠等人。

业务员底薪每家公司可能不同,提成按照姜炳给的公式发放,按照持仓量的比例和手续费的20%计算。业务组长试用期底薪5000元,转正后8000元,提成是按照姜炳给的公式发放,按照业务组总客户持仓量1%到5%提成。各公司经理试用期工资2万元,提成是其公司客户新增持仓减去公司开支之后的1%,转正之后工资3万元,提成比例为5%。提成比例是姜炳给的。武汉地区和北京地区的百分比不一样。业务员的提成是客户持仓的2%到3%,加上平台手续费的20%。

许宛辉、赵某2在做邮币卡时已转正,赵某2底薪每月3万元,许宛辉底薪每月4万元,姜炳告诉其赵某2从高某、陈某7、张某9(三人公司成立后开始算)提成和其自己武汉天誉金泰新增持仓减公司开支后的5%(2016年5、6月后是10%)提成,许宛辉从北京的梁凯、钟某1、佟佳明、李士光(四人成立公司后算)提成和其北京天誉盛达(王某2)新增持仓减公司开支之后的5%(2016年5、6月后是10%)提成。张彦底薪1.5万元,提成是武汉天誉金泰、武汉宸宇鑫、武汉赢有道、北京天誉盛达四公司经理工资平均值的50%(后升到80%、90%),2016年2月份所有公司业绩不好,可能没给张彦发提成。剩下的钱是姜炳的。

2015年4月,赵某2成立武汉天誉金泰时,姜炳规定所有分公司经理在开始做邮币卡一年之内拿自己公司业绩5%的提成,一年之后拿10%,两年之后拿15%,实际上拿10%提成的只有赵某2、何某3、梁桂娟、许宛辉,其余分公司成立都不到一年。

其于2016年7、8月份怀孕之后,由张某2计算赵某2、许宛辉以及其他分公司经理的提成,做好后报给其。

客户在开户入金时,业务员会到其所在公司行政处登记。也可从后台数据的居间商代码中来区分客户对应的业务经理,居间商代码的前五位代表公司,第六、七位代表部门,比如01、02、03分别代表一部、二部、三部,以此类推。如果部门经理离职或调走,会在之后再加上两位第八九位,比如101600501,这是北京天誉盛达业务五部的第二个经理,以此类推。原来的业务经理离职后,有些客户或者转到新的业务经理名下,更多的是原来的业务经理名下的客户无人维护,不再入金。好像可以修改原来的客户的居间商代码,改成新经理的居间商代码,以此类推,各个分公司层面也是一样的。

业务员发工资的钱都是姜炳的钱,从分公司交上来的银行卡里转出来的钱。各分公司业务员发工资提成的卡,先是分公司财务自己的建行卡,后新开的公司用了法人的建行卡,由分公司财务具体操作。

公司注册是姜炳找的代办,公司报税也找的代办。增开新公司一般都是新公司经理筹备,找代办公司注册,租房等费用账目经报姜炳后,姜炳指令其打款。

分公司财务由总公司财务帮忙招募。

有几位分公司经理(如梁凯)没有买车,凡是买车的姜炳都补贴每人70万元,姜炳让其将购车款汇给分公司经理或者帮分公司经理垫付,超出70万元部分从分公司经理的工资提成中予以扣除。姜炳给白敏补贴了100万元。许宛辉和姜炳的车子由公司全款出资。

北京SK大厦22层的那几家公司调工资,由许宛辉负责。

2017年年初公司年会,所有的公司经理、其都参加了。成都赢必达公司在2016年8月开业时,公司经理级别及以上的都去了,其也去了。其也参加了武汉天誉金泰开业仪式,到场的有姜炳、许宛辉、赵某2、张彦。辨认笔录,程某辨认出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

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8日其到北京天誉金泰公司做财务,公司董事长(老板)姜炳,副董事长许宛辉,公司法人先是姜炳,后换成其他人。张彦负责股中融公司,该公司后改名为股中赢公司,张彦负责操盘。2015年10月之后,公司开始做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平台的邮币卡。公司的老总是姜炳、许宛辉。姜炳控制的公司北京地区有北京鑫胜扬公司(梁凯)、北京盈天下(钟某1),后钟某1成立一家新公司,北京益鼎盛(佟佳明)、北京天誉金泰(王某2);武汉地区有武汉赢有道(何某3)、武汉天誉金泰(赵某2)、武汉锦泰赢公司(张某9)、武汉隆泰鼎汇(高某)、武汉宸宇鑫公司(梁桂娟)、武汉锦荣博资(陈某7);长沙地区有湖南天誉金泰(白敏)、长沙轩邦(黄伟);另有深圳天誉金泰(王国刚)、成都赢必达(李士光)。股中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彦)负责操盘。公司财务经理程某,她直接对姜炳负责,负责整个公司及下面单位的财务审批。财务主管张某2负责从平台出金,负责分公司总经理、业务经理的工资和提成的计算、审批发放,由分公司财务计算后的分公司业务员的基本工资和提成的审批和发放,北京盛世京传商务有限公司(王春杰)员工工资的计算和发放;管理分公司总经理的银行卡、部分业务经理的银行卡(大多为工行卡),还有刘某1的工商银行卡和U盾,这些卡用于出金。财务主管闫晓玮负责分公司的外账(包括地税)、收购空壳公司。

其是财物主管,主要负责:1.分公司上报的业务员激励奖金核实,经上报程某后,程某转钱给其,其发给分公司财务,发奖金或购买物品奖励;2.管理分公司的内账,分公司上报的日常运营开销,经其核实上报给程某后,其转钱给分公司财务;3.2016年5月之前,各分公司财务会在平台后台计算分公司业务员的工资、提成金额,上报给其,其通过平台数据进行核算后(登陆各分公司平台账号,从平台内导出各分公司客户的平台资料,包括客户入金、可用资金、已用资金、购票数量,再对应分公司上交的分公司员工对应客户表来核算分公司员工工资和提成),报程某审核后,程某将钱发给各分公司的财务银行卡,由分公司财务发给各业务员,后改为程某将钱打给各个分公司老总的银行卡,各分公司财务通过使用分公司老总的银行卡发给各个业务员。2016年5月之后,其当上财务主管,不再核算下面公司人员的工资和提成(操盘团队的奖金除外),只管各个分公司的内帐,有时帮张某2转账(超过500万元)给分公司业务经理和老总的工资和提成,钱由程某、姜炳先转入其银行卡;4.对分公司办公用品购买合同的审批,及经程某同意后转发钱款;5.负责招聘、培训分公司新财务,包括进平台后台、计算提成、工资等。

总公司收集了下面分公司的老板和业务经理的银行卡,与平台账户绑定作为出金账户,出金包括客户亏损的钱以及平台退还的手续费,通过这些银行卡出金,公司收入来自这些出金。张某2将钱从平台出金后,再将部分钱过其和张某2发给各个分公司工资、各项开销。

其有一张工行卡,由张某2操作,用于出金;一张建行卡其自己使用,一般用于给各个分公司日常开销打钱,也给各个分公司业务员发过工资、提成;光大银行卡,其自己使用,曾帮姜炳提现200万元;还有一张农行卡,由张某2发工资至此卡。

公司的业务员和业务经理通过微信加好友拉客户买邮币卡,操盘公司通过操控价格,让客户亏损公司赚钱。

张彦负责邮币卡操盘、上票工作,上票协议由张彦保管。持票人基本是各个分公司业务经理或者财务的名字,都是各个分公司收集各个业务经理或者财务的身份资料交给张某2或者孔某,应该由张彦在协议上签名字,本人都没有办过持票协议相关手续,盖上公司公章。

2017年年初,姜炳告知大家不用上班,后程某通知将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全部销毁。后姜炳打电话告知大家不要使用原有的手机号、微信等。有客户亏损会找上门闹事,公司会赔偿,防止客户举报。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其进入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当财务助理。2016年4、5月,办公地点由北京SK大厦搬至中环世贸1208北京盛世京传商务有限公司里。2016年5、6月,升为财务主管,工作至2017年5月1日。北京天誉金泰在北京地区有梁凯的北京鑫胜扬,许宛辉、王某2的北京天誉盛达,钟某1的北京新嘉泰(接替了北京赢天下公司),佟佳明的北京益鼎盛、张彦的股中赢,武汉地区有赵某2的武汉天誉金泰、梁桂娟的武汉宸宇鑫、何某3的武汉赢有道、高某的武汉隆泰鼎汇、陈某7的武汉锦融博资、张某9的武汉锦泰赢,湖南地区有长沙轩邦、白敏的湖南天誉金泰,深圳的有王国刚的深圳天誉金泰,成都地区有李士光的成都赢必达公司,这16家公司都是姜炳的。北京天誉金泰做邮币卡之后,改为北京天誉盛达公司。股中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也是姜炳的。所有公司的注册由姜炳发起,并由姜炳指定各公司负责人,所有公司的出资由姜炳提供,包括后期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发工资也由姜炳出钱。姜炳的下一级是许宛辉、张彦、赵某2。王某2管理北京天誉盛达之后,许宛辉、赵某2几乎同时提拔为区域副总。许宛辉的下级是王某2、佟佳明、钟某1、梁凯、黄伟、何某3、李士光。赵某2的下级是梁桂娟、高某、陈某7、张某9、白敏、王国刚。张彦管理股中赢公司。

许宛辉与赵某2的工资提成与手下几家公司挂钩。张彦一开始是固定工资,许宛辉成为区域副总后,张彦的工资按北京几家业务公司负责人的工资提成的比例计算,但比许宛辉低很多。张彦的工资提成由总公司财务发到其建设银行卡内。

在北京天誉盛达时,其负责通过其建行卡给员工发工资,刚开始分公司发工资用的是分公司财务的建行卡,2016年4、5月份后,改为分公司法人的建行卡给业务员发工资。但在北京天誉盛达用其和纪晓的银行卡发工资。后其搬到盛世京传公司程某处,其负责总公司财务报销,审核除张彦的股中赢公司之外的所有公司业务员的工资提成,程某怀孕后,其还计算所有公司除股中赢公司外的业务经理、分公司负责人、赵某2、许宛辉的工资提成,审核后报程某,程某报给姜炳。

武汉及其他地区的业务员底薪约3800元,北京地区约4300元,提成是手续费×20%+客户新增持仓额的百分比。业务员的提成计算方式和百分比变动过,后变成了(当月货款+当月亏损-当月盈利)×3%+手续费×20%。

业务经理底薪8000元,转正前5000元每月,阶梯式提成,为其手下业务员所有客户新增持仓量的百分比,每100万元是一级,500万元及以上比例一样,比例从2%到5%。许宛辉、赵某2的工资提成计算,在没转为区域副总前参照分公司负责人,转为区域副总之后与各自所管理的每家公司业绩挂钩。姜炳所有的公司的盈利赚的是平台上客户亏的钱。程某怀孕之后,让其登录平台的返佣账户,每个公司都有一个关联的返佣账户,其把这些返佣账户内的钱转至关联银行卡内,再把这些银行卡里的钱转到姜炳的账户上。

出金账户都是分公司负责人、业务经理,还有其、程某、刘某1、纪晓、姜炳、马某1等人的工商银行、平安银行账户。这些账户都是姜炳告诉程某需要用几个账户,然后程某让各分公司负责人找人去开户,开好户后,分公司负责人将U盾、银行卡寄给其,其交给程某保管。出金的平台账户由张彦公司操作。出金的银行账户、返佣账户由总公司财务在姜炳的指挥下操作。要出金时,张彦会提前向姜炳报告,然后通知程某,程某通知出金账户的公司收上账户所有人的身份证,等出金后由财务陪同账户所有人带身份证去工商银行将钱转至姜炳指定的账户。金额小用U盾转。所有公司报销和业务员工资提成,由各公司财务汇总经各公司负责人签名后,报给刘某1,再从姜炳工商银行卡转给分公司财务(后为法人)的用于给业务员发工资的建行卡里,其余的各业务经理、分公司负责人、赵某2、许宛辉、张彦的工资提成从其、刘某1、程某三人的建行卡中汇出,钱来自出金账户转至姜炳银行卡里的钱。刘某1负责股中赢公司员工的工资提成计算发放。所有的资金运作都由姜炳告诉程某,然后由财务去操作。居间商代码是区分客户与业务经理的对应关系的关键,居间商代码前五位对应的是公司,第6、7位对应的是部门,比如北京天誉盛达的代码是10160,如客户的居间商代码是1016001,就代表客户是北京天誉盛达1部的,以此类推。如果1部的经理离职或提拔,新来的经理对应的居间商代码会变成101600101,以此类推。部门经理变动之前的老客户,对应的居间商代码一般不会变,除非新经理要求将客户转入其名下。业务员与客户的对应是分公司行政登记的,财务根据行政上报的表格核发工资提成。所有分公司负责人买车都是姜炳付的钱,姜炳赠送每个购车人70万,其余购车款由姜炳垫付后从分公司负责人每月提成中扣除。

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其到北京天誉金泰公司做行政专员,上级程玉峰,8月到鑫胜扬公司做行政专员(2017年初离职),总经理梁凯,财务聂某,业务组长韩孝卫、王某3、尚佳勇、李俊、王晶、胡峪恺、祖硕、权昭文、李思雪等(共15组)。开户专员王蒙蒙和另外一个女的。业绩较好的业务员有赵春穗、马明磊,拿的现金较多。公司对每月业绩较高的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行政部负责登记市场部业务员的绩效,业务员出绩效后,到行政部纸质版登记簿进行登记,包括客户代码、客户姓名、商品代码、业务员姓名、业务员部门等,开户专员王蒙蒙和另外一个女的会根据业务员登记的登记簿在后台程序当中根据业务员所属部门将客户归入相应的部门。市场部组长可以看到客户信息。业务员给客户开户时,会让客户填写本公司的五位数的会员代码和其他信息。业务组长及业务员的底薪及提成。

13.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份其进入北京鑫胜扬公司做财务,负责人梁凯,是北京天誉盛达子公司,主要做邮币卡,公司共有15个业务组长,组长有韩孝卫、胡峪恺、尚佳勇、王倩、张义顺、祖硕、张某3、权昭文、徐某1、王某3、李思雪、单波、韩某1、冯某1等。其负责给业务员算提成,业务员提成计算方式是(当月当前货款+当月亏损-当月盈利)*3%+手续费*20%,后报给程某,程某把钱打到梁凯银行卡内,其使用梁凯银行卡给业务员发工资。梁凯及业务经理的工资不是其算的,也不是其发的。公司给业绩好的业务员发现金奖励,现金由程某把钱打到梁凯银行卡内,其再转至自己银行卡内提现出来,由梁凯发放。业务员使用的微信是公司发的。公司刚成立时沿用10160北京天誉盛达代码,后公司与平台对接上采用号段10206开头,但用过的、发展来的10160号码部分客户还是经营下去。第一个业务部部门经理韩孝卫,在公司后台系统录入时会给韩孝卫输入1020601、名称HXW,1020601后面的01代表公司一部,hxw代表韩孝卫的的拼音首字母。这一规定是总公司一直沿用下来的,是刘某1告诉其的。公司下面的客户只要归属代码是1020601,就代表是一部韩孝卫的客户。如换部门经理,这些信息也不会变。但最终要在行政那会有登记,按行政登记做账。

14.证人杨某1、董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其到北京鑫胜扬公司做人事工作,公司做邮币卡交易,总经理梁凯。业务员用女性微信号和客户聊微信,吸引客户投资邮币卡。一般业务经理对业务员培训拉客。业务员底薪4500元,有提成。部门经理提成算团队提成。2016年12月底其放假,工资发到2017年3月。

15.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到北京鑫胜扬公司工作,负责网络及电脑维修。公司总经理梁凯,公司有15个业务组,组长有韩孝卫、权昭文、王倩、胡峪恺等。后梁凯、业务组长叫其和胡峪恺去修改K线图。梁凯给业务员电话号码,业务员包装微信头像,使用话术通过电话、微信拉客户,使用虚假K线图骗客户买邮票。业务员基本工资4500元,提成是入金的一定比例。

16.证人冯某1、王某3、徐某1、张某3、韩某1等人的证言,证实鑫胜扬公司的代码是10206,确认居间商代码。行政人员将客户与业务部门关联。业务员及业务经理提成情况,业务经理提成200万元以下2%,200万元到300万元3%,300万元到400万元4%,400万元以上5%。王某3还证实鑫胜扬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叫北京天誉,许辉(许宛辉)是北京区域经理,管理在北京的好几家分公司。徐某1还证实北京天誉金泰是总公司,大老板姜炳,老板是许辉,后变成王某2,许辉是北京区域经理,鑫胜扬是分公司。2016年年底在北京开年会,大老板姜炳说你们放心去工作,如果出事了,公司不会不管你们的。张某3、韩某1还证实新嘉泰和鑫胜扬是分公司,总公司叫北京天誉金泰,大老板是姜炳,许辉(许宛辉)是北京区域经理。

17.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于2016年3、4月份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09年成立,后孙楠、刘洪武加入该公司。总经理刘某3负责邮币卡业务。

1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邮币卡业务。公司法人、董事长冯某2,股东王斌、闫宇、冯某2、北京德盛实业。参与操控分红的有万海军、孙楠、刘洪武、张春霞,财务总监张献忠、行政部经理贾伟、客服部经理王燕和吕盈盈、结算部经理安某和赖志新、托某部经理刘某4、信息部经理时伟、技术部经理刘晓阳、法务部经理程克、合规部经理姜宇君。孙楠主要负责联系票商,刘洪武负责平台内部运营管理。2015年10月18日,邮币卡业务正式开盘,交易软件向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上市交易流程: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募托某商和经纪会员信息,如票商想托某联系托某部,达到要求经批准成为托某商,票商没有票由孙楠提供邮票。邮票放在沧州建行托某库、北京中盾物流托某库。如想成为经纪会员,联系客服部,达到要求后经批准成为经纪会员(代理商)。实际上大多数托某商都是孙楠、刘洪武等介绍,再由孙楠去洽谈具体细节,孙楠和票商谈好业务联系托某部刘某4,托某部准备好材料,由其签字后上市。实际上票品上市都由孙楠决定,邮票上市价格由孙楠和重点会员协商确定。资金流通:平台在银行(平安、民生、工商银行)开通一个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经纪会员发展客户后,客户在平台开户后在银行开户,关联上平台的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就可以在平台交易。客户提现交易资金会从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转到客户银行卡。

公司有经纪会员3000多名,托某商有1000名左右。经纪会员分为特别经纪会员、省级经纪会员、普通经纪会员。特别经纪会员有三、四个,如孙楠。特别经纪会员可以推荐票品上市,但实际上只有孙楠决定票品上市。普通经纪会员享受70%的手续费优惠。

托某商(有商品托某上市的交易会员)为了操盘,控制价格,方便自己买进卖出,抬高价格,套取客户利润,设有多个交易子账户。托某商的账户是十位数,子账户在托某商账户后加上两位数后缀,如01、02、03,一般客户不知道这些账户的存在。子账户可以在同一时间多地登录,能够频繁交易制造交易活跃假象,方便控盘。

托某商(账户)出金需向其提出申请,其让结算部核算,如持仓成本(客户持有藏品的买入时价值)大于卖货利润(托某账户总卖货款)可以出金,但最大出金额为其卖货利润的80%,结算部设置出金权限及金额,向其汇报后其再告诉票商出金。为了控制重点会员,防止卷钱跑人。普通账户出金无限制。

以前手续费2‰,现3‰,共收手续费1.2亿元左右。托某商挣的钱由托某商与孙楠、刘洪武等人按照比例分成。

托某商一个交易单位收取一分钱手续费,普通客户按成交额2‰收取,标准不同主要是为了操盘和活跃交易,手续费高会占用重点会员大量资金。

为了逃避责任,绝大多数托某协议没有重点会员名字。普通客户不知道大多数重点会员控制多只邮票,所有的票都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里,平台也没有公示过。否则,没人买。

托某账号不在重点会员自己控制的经纪会员下面,是为了防止被监管部门发现,因为他们知道这是违规的。托某账号有持仓优势和资金优势,手续费很低,能看到交易数据,能控制价格。客户不知道此情况。

平台会给申请人发送操盘用的数据。平台有一个微信群,里面有平台的高层孙楠、刘洪武和各重点会员(票商)。

操盘:通过频繁交易等手段控制价格走势。刚上市时没人卖票,所以托某账户每天挂出极少数的票让客户抢,因为买单远远大于卖单,每天都会涨停。后期托某账号通过频繁交易带动K线图波动,制造成交活跃假象,吸引客户交易,在拉升价格过程中(或者跌的过程中)在高位将票卖给客户,等价格下跌到一定价位后,托某账号将票买回来用于下一轮操作,就是高抛低吸,赚取客户亏损。

托某发起人就是票的负责人,就是各个团伙负责人,例如姜炳。

打新时,有5%的票给客户,剩下的95%掌握在票商手里。普通客户不知道此持仓优势。平台没有关于大股东持仓量以及在大量减持过程中的公示规定。

每个邮票可能对应着好几个托某商,这些托某商都是同一个重点会员,这些人大多数都是重点会员公司的员工或亲戚。托某账户可以控制价格,托某账户和重点会员都有关系。重点会员跟孙楠、刘洪武学习操盘。

开始开户都默认到石家庄拓远公司,孙楠和刘洪武操作的,主要是多拉点业务,赚点手续费,后变更到大宗公司。

托某的邮票数与上市交易的邮票量不一定一致,但上市公告的数量与交易系统中的邮票量一致。

上述交易规则由孙楠与刘洪武制定,平台为票商服务,发送数据、设定子账户、便宜的手续费,只有票商赚到了客损。孙楠他们才能分到钱。制度设计上保证客商赚钱。

因为票商的操盘,很多客户亏损,很多客户不知道有经纪会员,所以找平台投诉,来平台闹。平台会补偿。

姜炳是平台会员单位,也是票商。2015年10月他来公司找刘洪武,其当时看到过。上票是孙楠和刘某4负责,比如姜炳上票要与孙楠联系,确定上票种类、时间、价格,之后孙楠告诉刘某4,刘某4负责托某文书,之后其出上市公告。托某商开户后,把平台账户和关联的银行卡交予平台登记。姜炳刚开始出金时联系其出金,后来其与姜炳下面的张彦对接出金。姜炳是平台上做的最大的。

2016年8、9月份,刘洪武要求其通知安某将前期交易数据从服务器中提取出来单独存放,后又要求其购买新服务器替换旧服务器。2016年3月至5月,刘洪武让人将托某账户的交易记录次数减少一多半。辨认笔录,刘某3还辨认出被告人姜炳。

19.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托某部负责人,刘洪武是平台实际运营管理负责人,孙楠主要负责经纪会员开发,其负责会员单位上票工作。公司授权石家庄九鑫商贸有限公司(孙楠为实际控制人,赵义坡为经理,协助孙楠)为运营中心,负责经纪会员开发。经纪会员(票商)有交易品种要上市交易,须孙楠同意。孙楠与票商(会员单位)协商确定上市品种的发行价格、数量等内容。

姜炳是平台的经纪会员,并且他的公司规模很大,其听到过姜炳公司被投诉的事情。姜炳等票商要先跟他们平台负责邮票的孙楠联系,比如什么时间上什么票,数量多少,孙楠同意后,由姜炳下面的张彦给其打电话确认。其找孙楠进行核对。一些上票资料比如身份证复印件、邮票鉴定报告、托某协议等寄给其或者由姜炳公司的人交到其这里,其出上市报告交给刘某3审核。之后邮票录入到平台进行交易。其会把姜炳上票的信息制作成表格,比如票商信息、票的名称、托某人及其联系方式。上市交易需要上市申请表、包括价格鉴定、托某人身份证、保荐单位的保荐书、托某账户主账户子账户等。张彦是姜炳的员工,张彦帮助姜炳负责上票,平时也是张彦和其电话联系上票。姜炳上过邮票20多个,记得的有海洋石油、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农业学大寨等,都是张彦来申请上票的。最初几张邮票都是孙楠告诉其说姜炳有新票上市,让其联系姜炳公司张彦,和他对接上票事宜,之后张彦打电话给其说姜炳已与孙楠联系好新邮票上市,并且告诉其邮票名称,其找孙楠核实后,安排人员与张彦对接上票。

20.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其在平台会员管理部,其上层依次是刘珊珊、赖某、安某、刘某3。其部门给会员开户,使用QQ名字是客户专员一、二、三、四,2016年3月开始,其应安某要求每天通过邮箱发平台持仓情况和成交情况给票商,邮箱账号客户专员一:×××@qq.com,开户专员二:×××@qq.com,开户专员三:×××@qq.com,开户专员四:×××@qq.com。其使用开户专员二邮箱,该数据应该还在。百度云盘账号1803××××9446上储存了一部分数据。

21.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平台结算技术部负责人,负责交易系统的维护,经刘某3指示后放开限制出金账户的出金权限数据报表的整理,在平台上导入配售名单、数额等数据,根据平台交易情况,根据不同经纪会员单位汇编成表格,内容有经纪会员单位、交易会员代码、入金、出金、持仓量等数据,每天发送给票商,方便票商操盘。托某商账户手续费为每个交易单位一分钱,一个月1万元封顶,为了方便操盘,减轻托某商资金压力。普通客户手续费为成交额的2‰,由平台和经纪会员按比例分成。托某账户有持仓优势(95%)和资金优势,用来操盘、操纵价格,客户不知情,但为了控制票商被限制出金。普通客户的交易商类别是-1,托某商的交易类别都不是-1,从系统后台能看到托某商所属重点会员。托某账号在平台上有登录优先权,否则会影响托某账号操盘。客户不知道大多数重点会员控制多只邮票,平台也没有公示过。大多数托某账号没有开在重点会员控制的经纪会员下面,是为了防止被监管部门发现。交易商类别里的每一个数字代表一个团伙,如41代表金华的重点会员符伟斌控制的托某商,42代表北京重点会员姜炳控制的票商,(42表示姜炳,是特殊交易会员代码),方便统计每个重点会员控制的经纪会员和托某的相关数据。子账户附属于操盘帐号,前十位和原账号一致,后边多两位,绑定的银行卡与原账号一致,基本上是托某账号开的,方便多地登陆,方便操盘。托某账号的交易次数远高于普通客户是为了活跃盘面,吸引客户入场交易。有些托某发起人(重点会员)会申请操盘数据,没有操盘数据,持仓量足够大也能操盘。

每个邮票可能对应好几个托某商,但是这些托某商都是同一个重点会员,这些人大多数都是重点会员公司的员工或亲戚。

姜炳是平台下面的重点经纪会员,他在公司业务量比较大。姜炳公司存在邮票配售情况,且配售频率高,一个月起码一次。做报表的时候,其见过姜炳这个名字。

22.证人赖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平台结算部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平台交易数据结算出来后,重新做成表格,内容有公司名称、入金量、出金、交易量等,再把表格发送给已申请的票商邮箱内。姜炳在平台系统登记中名下有十多家公司,做报表时要做十多行。

23.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1月进入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给许宛辉开车,公司位于sk大厦**。总公司大老板是姜炳,许宛辉负责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有5、6个分公司,许宛辉也负责北京地区几家(3、4家)市场部公司,武汉市场部由赵某2负责,总公司下有操盘公司由张彦负责。公司高层有白总、梁总、何总、赵总、佟总、王某2等人。市场部业务员通过微信和QQ将客户加为好友,向客户推销邮币卡给客户打新,告诉客户公司推荐的邮币卡会大涨,让客户去买。前期业务员说的邮票确实能够说涨就涨。市场部的许宛辉和操盘部的张彦相互联系,大概每隔一个月许宛辉会让其带许去操盘公司,其看到张彦公司电脑上都是邮票的走势图,跟股票似的,平时两人电话也在联系。市场部与操盘部相互配合,市场部说涨,操盘部配合操作邮票把价格拉上去。2017年元旦开始放假。2017年7月,许宛辉让其租了朝阳区远洋新悦5号院4幢204房屋后,其才知道许宛辉公司下面的一个天津客户报警了,许宛辉去赔的钱,其租房是为了躲避警察,该房内的邮票、茅台酒都是2017年8月其从许宛辉办公室帮许宛辉搬到该出租房内。许宛辉新的手机、手机卡等是其帮忙买的。许宛辉家住北京公寓。其驾驶的黑色卡宴车(京N6××××)是接送许宛辉用的,是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的。

24.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姜炳妻子,微信×××15,QQ号42770××××,手机号138××××4104。其没有注册过公司,但姜炳让其签过很多字,不知道签的是哪家公司,不知道北京股中融的法人代表是其。不知道姜炳公司做什么。2017年年中,姜炳告诉其公司出问题,不常回家,姜炳不让其联系,偶尔姜炳用陌生号码打其电话。经武某安排,其在武某家里见过姜炳几次。其和姜炳见面时,姜炳给其现金。姜炳名下有一辆路虎。夫妻名下在北京市西晨云筑有一套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在东直门上院、海南三亚绿城蓝湾小镇8号楼804室是姜炳的。朝阳区新城国际小区23幢2003室是租的房子。

25.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许宛辉妻子。2011年,许宛辉到天誉金泰公司工作,老板姜炳。2016年以前,许宛辉年收入几十万元到百万元不等。2016年以后,许宛辉每月收入大概几十万元,最高有200多万元。许宛辉的工资卡尾号044的建设银行卡在其手里。别人叫许宛辉许总。2016年5月,为解决其孩子上学问题,姜炳分2次打到许宛辉银行卡里800多万元,总共凑了1900万元买了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8号院公寓5单元801室,挂在其名下。2016年初,家里存款只有两百万左右。2017年许宛辉在北京,但具体在哪里不清楚,许宛辉告诉其客户亏钱了,要找他麻烦,所以去避风头。其与许宛辉见过两次面,见面的地方都在商场的游乐场,其带着孩子,许宛辉过来看一下就走。其经济来源就是许宛辉的那张建设银行工资卡。

26.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张彦妻子,其手机(微信)号134××××6369。张彦曾在广发证券做客户经理。后去北京天誉公司做网站运营维护,后公司老板姜总又给其开了股中融和股中赢两家公司,后股中融被收回,在做邮币卡业务。张彦使用公司名下的奥迪车。2017年7月初,张彦说出去几天,之后就没回来过。张彦名下有北京市大兴区福苑小区西区甲4号楼4单元402房屋。

27.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开始其在姜炳的接待中心上班,姜炳在北京××南里××别墅作为私人会所,姜炳让其专门负责接待下面分公司的人和各级领导人。费用姜炳承担。姜炳每月发其一万元左右工资至2017年3月。姜炳还在北京市海淀区××房,名贵的酒、一些公司文件放在里面。姜炳是许多家公司的老总,知道的有北京天誉金泰、股中融,这些公司在河北平台上做邮币卡交易,公司两个副总张彦和许总,两个财务张某2、程某。后张彦帮其在平台开户,其陆续投入了四、五十万元,赚了点钱。2017年4月之后,姜炳因邮币卡的事情犯了罪经常换住所,6月后姜炳躲住其家,其帮姜炳和马某1在其家见面。2017年姜炳经其工行卡借给其妹妹武维敏一千万元买房,后武维敏经其还给姜炳。另外姜炳向武维敏的心理咨询公司投资了两、三千万元。

2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姜炳经周福池介绍,向凯撒公司进行了投资,姜炳签了协议,后姜炳又签字退出了项目,收取了姜炳一定的管理费,退出来的钱转到了姜炳指定的一家公司银行账户上。

29.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武汉中拓康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2016年6月姜炳投资成立该公司,陆续投资900多万元,还没做出项目,其自己投资了300万元,但公司账目上亏了几十万元。

3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康宝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公司有股东姜炳,持股6.5%,公司账号为工商银行0200××××9426,公司只有资金投入,没有产出获利。账目上没钱,只有两个专利。

31.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股中赢公司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张某5、马某3、何某1、卫某、范某、李某1、孔某的证言及生效的浙江省余姚市(2018)浙0281刑初716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彦等人的供述

32.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新嘉泰公司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钟某1、钟某2、肖某1、吴某1、冯某3、吴某2、许某、黄某1、刘某6、徐某2、徐某3、郭某3、孙某1、胡某1、刘某7、刘某8、陈某3、崔某、袁某等人的证言及生效的浙江省绍兴市(2019)浙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33.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北京天誉盛达方面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2、余某1、漆某、詹某、贾某宇、侯某、王某4、王某5、杨某2、裴某、杨某3、刘某9、孙某2、董某2、陈某4、刘某10、徐某4、韩某2、杨某4、陈某5、王某6、王某7、张某6、张某7、余某2、李某2、雷某、王某8、王某9、郭某4、田某1、孟某2、黄某2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34.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北京益鼎盛公司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佟佳明、焦某1、谢某、庞某、孙某3、张某8、王某10、曲某、田某2、刘某11、赵某3、汪某、尚某、贾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35.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武汉天誉金泰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赵某2、廖某、肖某2、沈某、冯某4、唐某、何某2的证言、营业执照、托某上市申请书、合作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36.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武汉赢有道公司公司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何某3、邱某、黄某3、徐某5、焦某2、陈某6的证言,书证银行流水、赢有道公司的社保情况、花名单等,合作协议、持票协议等及已生效的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1刑初90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37.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武汉锦融博资公司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某7、罗某1、谭某1、黄某4、刘某12、王某11、肖某3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职工一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38.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武汉隆泰鼎汇公司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高某、谭某2、刘某13、陈某8、欧某、秦某、杨某5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39.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武汉锦泰盈公司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张某9、胡某2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40.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长沙轩邦公司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谭某3、肖某4、邹某2、丁某2、张某10、邓某、姜某、封某、曾某、王某12、狄某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41.证实被告人姜炳等人操控的湖南天誉金泰公司实施诈骗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梁某、胡某3、罗某2、王某13、匡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42.余姚市公安局余公(网警)勘【2017】118、119号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证实民警对扣押的张某9iphone手机、Ipadmini、四台台式电脑进行勘验检查,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邮币卡、话术、配售、会员交易资料、员工培训、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市场等内容。

43.余姚市公安局余公(网警)勘【2017】120号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证实民警对扣押的孔某所有的金士顿牌U盘进行检查,显示股中赢公司人员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平台关于姜炳集团的日报表等内容。

44.审计报告:(1)鑫胜扬公司涉案金额,证实依据平台数据,经统计,北京鑫胜扬公司诈骗金额为42262780.59元,该金额即为梁凯的诈骗金额,其中韩孝卫涉案诈骗金额为4388070.46元,王倩涉案诈骗金额为2859712.65元,祖硕涉案诈骗金额为2471166.78元加上祖硕与王倩合谋诈骗郑某的金额,合计为333万余元,权昭文涉案诈骗金额为3267079.76元。

(2)被告人梁凯在北京天誉盛达期间诈骗金额经统计为690.926758万元。

(3)姜炳团伙涉案金额,证实姜炳团伙控制的26个邮币卡共计盈利2727934123.02元,产生总手续费45679673.21元,共计损失2773613796.23元。非限制出金账号参与交易损失2795207843.38元。经综合审计报告和电子数据,本案中买过姜炳控制的邮票的总人数为10余万人,实际亏损人数为60546人,总亏损金额为3200593376元。

(4)姜炳团伙控制经纪会员有武汉天誉金泰等16个会员,注册时间从武汉天誉金泰的2015年9月24日至北京鑫胜扬公司的2016年9月14日为止,以及各经纪会员的返佣账号、姓名、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以及相关的出金情况(其中北京赢天下的联系人为许宛辉,武汉天誉金泰的联系人为姜炳,其余为三大财务、分公司财务、各分公司负责人等);控制的被限制出金账号共62个,交易商类型代码为42,交易商类型名称为姜炳,开户时间从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9日为止,其中有许宛辉、姜炳、马某1的限制出金账户(账户名称主要为分公司业务经理、负责人、相关财务);26只邮票、粮票的相关限制出金账号、限制出金账户名称、交易商类型名称、盈亏情况,共计盈利2727934123.02元。

(5)银行流水情况、银行流水电子盘:

A姜炳、许宛辉等人建设银行账户(工资卡)流水情况;白敏工商银行尾号2503账户、张某9尾号0314账户、高某尾号0290账户、陈某7尾号8856账户、王国刚尾号4771账户、佟佳明尾号9413、田利如尾号7463账户、姜炳尾号6339账户、黄伟尾号9095账户、工商银行尾号493188、279100账户等限制出金账户、返佣账户、程某等三大财务账户、姜炳其他银行账户、许宛辉账户、分公司负责人账户等银行流水情况,证实平台出金数额(盈利额27.279亿元-平台冻结6.29亿元)约21.4余亿元,该资金出金后,共流向姜炳尾号2614、7420银行账户共计18.7余亿元,流向其他账户共计38118.545759万元。后流向公司内人员张某2、程某、许宛辉、梁凯等人账户,平台的孙楠、赵义坡、李炜等人账户,以及被害人如龚福安等人账户。

平台向16个返佣账户返还2823.93368万元,返佣账户转入姜炳尾号2614账户×××47.934179万元,转入姜炳尾号7420账户共计3381.326634万元。其中,经平台向姜炳尾号6339账户汇入约650万余元手续费。

经统计,姜炳等人控制的账户共向孙楠账户汇款5060万元,向赵义坡账户汇款6740万元,向李炜账户汇款9440万元,共计2.1240亿元。

经统计,姜炳、程某、刘某1、张某2等人与出金账户有关账户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汇款给许宛辉建设银行尾号3044、0491账户共计2458.288249万元。(另外,许宛辉在2017年3月28日4月14日共汇给姜炳180万元)

经统计,孔某、姜炳、程某、刘某1等账户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汇给张彦共计260.528823万元。资金流向示意图显示,平台到限制出金账户共计金额为214202.097836万元,后共流向姜炳尾号2614、7420银行账户共计18.7余亿元,返佣账户流入姜炳账户情况。

B鑫胜扬公司梁凯等人的银行账户情况,证实经统计,梁凯尾号1410的建行账户从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共收到张某2、程某、姜炳等人账户汇来的共计139.577055万元;王倩尾号7566建行账户从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共收到程某、张某2、纪晓、刘某1汇来的共计240179.11元;祖硕尾号0854建行账户从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19日共收到从梁凯、张某2等人账户汇来的共计24.610万元;韩孝卫尾号3348建行账户从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从张某2、程某等账户汇来的共计36.788万元;权昭文尾号6802建行账户从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从张某2、程某等账户汇来的共计196115.15元;张登科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其尾号4490账户收到田利如、梁凯等人汇来的共计92899.85元。赵春穗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尾号1995账户收到梁凯的银行汇款共计52504.94元,赵春穗供述现金领取了1次3万元,后韩孝卫支付宝给其,故其共收到82504.94元。

45.邮币卡上市申请材料,证实本案涉案全部邮票、粮票在平台上票的情况,包括上市申请书、申请表(申请人情况、保荐会员情况、藏品名称等)、托某代理协议(托某人、上市数量)、上市可行性报告等,上市的第一个品种为农业学大寨,保荐会员单位武汉天誉金泰,保荐人为姜炳,其余邮票保荐会员都为北京赢天下,保荐人为姜炳,联系电话为139××××0987,持有人都为姜炳控制下的公司工作人员。

46.经纪会员合作协议,证实涉案各公司与平台签署的成为该平台会员的合作协议书,保密协议书、交易会员入市申请书、经济类会员申请表、承诺书、服务中心审批表、会员营业执照、会员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部分会员公司资料中,在服务中心资格审批表(平台客服部审核)中载明:推荐单位29001姜炳(张彦)重点。

47.北京区域公司客户交易数据,证实北京赢天下公司、益鼎盛公司、新嘉泰公司、天誉盛达公司、鑫胜扬公司下属客户,在平台的买卖票情况,从数据上分析可以得出五家经纪会员单位下属客户均买过26个票。

48.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梁凯、张登科、祖硕、王倩、韩孝卫、权昭文、赵春穗等人的身份。

49.到案经过,证实民警在2018年1月26日17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路××路××号××室内抓获姜炳;2017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层××内抓获许宛辉;2018年5月4日,在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庄××小区××号楼楼道内抓获张彦;2018年4月13号8时左右,在北京市通州区××广场××座××楼北京富通勇创投资有限公司门口抓获梁凯,在北京市通州区××幢××单元××室门口抓获韩孝卫,在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门口抓获祖硕,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华业东方××号楼××单元××室门口抓获王倩,权昭文到北京市高牌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5月14日9时30分,赵春穗到余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张登科因涉嫌诈骗犯罪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50.缴款书,证实被告人王倩退款2万元,被告人权昭文退款6万元,被告人赵春穗退款8.25万元,被告人张登科退款2.5万元。

51.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证明:(1)北京益鼎盛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成立,法人代表佟佳明,监事姜炳,11月1日变更为益鼎盛商品经营(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4月7日备案清算;(2)北京新嘉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成立,法人代表钟某1。2017年6月14日注销;(3)北京鑫胜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成立,法人代表梁凯,2017年4月7日备案清算;(4)北京天誉盛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成立,法人代表(股东)范亚楠,股东(监事)姜炳,2016年12月2日法人代表(股东)变更为王某2,股东(监事)变更为程玉峰;(5)北京盈天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成立,法人代表(股东)姜炳,监事(股东)范超,2017年4月14日备案清算;(6)武汉锦融博资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成立,法人代表(股东)陈某7,2017年8月24日备案清算。(7)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成立,法人代表张某9,监事石进宏,2017年4月10日注销。(8)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成立,法人代表何某3,监事陈洲,2017年4月27日清算备案。(9)武汉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2,监事乐欢。(10)武汉隆泰鼎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高某,监事石进宏,2017年2月5日清算备案。(11)武汉宸宇鑫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梁桂娟,监事陈洲,2016年12月28日清算备案。(12)深圳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国刚,监事雷权,邮票网上销售,于2017年5月清算。(13)成都赢必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士光,监事李正,邮票网上销售(13P会员协议中有营业执照)。(14)长沙轩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股东)黄伟,监事白敏,2016年10月18日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为何某3,2016年6月2日,经营范围变更为邮票等互联网销售。(15)湖南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股东)白敏,监事黄伟,于2016年6月2日变更经营范围为邮票互联网销售。(16)股中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成立,2015年8月5日法人代表由姜炳变为张彦,股东由姜炳、董博变更为姜炳、张彦,董事、经理由姜炳变更为张彦,监事由董博变更为姜炳。另外,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姜炳,2016年6月8日法定代表人由姜炳变更为史一凡,股东由姜炳、范超变更为史一凡、李晓沾。

52.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证实2016年12月29日,方金华报案称2016年12月22日左右至今,通过其微信好友胡静(微信号jiner6369,昵称Ar静)介绍认识了杜专员(微信号weiyi6668,昵称河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购买的四个邮票被骗40万元。2018年4月26日,张某1报案称,2016年11月其微信好友思琪(女,微信号:×××50,昵称:思琪)介绍认识了许老师、杨助理购买的六个邮票,被骗500余万元。2018年4月29日,赵某1报案称2016年11月其通过微信好友刘子轩(女,微信号:×××15,昵称子轩)介绍认识的韩助理(男,微信号letul47963,昵称清风)购买了九个邮票被骗300余万。2018年5月3日,王某1报案称,2016年11月其通过微信好友王慧霞(女,微信号F1881137****,昵称小霞,132××××2025)介绍认识了侯助理(男,微信号×××66,昵称清风,136××××2582)购买的七个邮票(代码:600004、609026、609091、609119、609137、609150、609155),被骗300余万元元。

5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1)2017年7月23日侦查人员从股中赢公司的孔某处扣押电脑硬盘64个、笔记本电脑39台。

(2)2018年4月14日、15日,侦查人员分别在北京海淀区一小区内扣押车牌为京NJ××××路虎车一辆,在海淀区常青园小区内扣押姜炳所有的红酒,共计765瓶、白酒共计3792瓶。

(3)2017年12月19日,侦查人员从许宛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幢××室内搜查到现金107144.50元(该款现扣押于余姚市公安局)、尾号8971的中国银行卡、尾号683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个Lv牌钱包、小米蓝色手机两部、白酒21瓶、邮票1113611枚(名称有红楼梦、毛**诞辰、邓**诞辰)、笔记本电脑三台。

(4)2017年12月20日,侦查人员在朝阳区××大厦门口扣押许宛辉用赃款购买并使用的牌照为京N6××××的卡宴车一辆。另外,在北京的韩孝卫出租房内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祖硕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在祖硕的汽车内搜查到移动硬盘一个、SD卡一张、工商银行U盾一个,在权昭文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个。

(5)案发后,侦查机关在交易平台冻结姜炳团伙资金共计628963804.75元(包括16个返佣账户内的226260.15元)。

(6)冻结马某1名下位于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村旧村改造项目一期XJ-03-02地块)8#商品住宅楼-2层2单元-101房屋及两车库,姜炳工行尾号7420账户于2015年6月27日购房汇出411万元,工行尾号7420账户、建行尾号0196账户于2015年11月6日分别汇出500万元,北京天誉金泰建行尾号1240于2015年8月25日汇出1219万元。

(7)冻结姜炳名下海淀区万柳华府北街9号院8号楼1单元3层301室的房产(2017年1月19日至3月8日姜炳支付房款共计4500万)。

(8)冻结陈邵华名下该小区9号楼4层401房产(姜炳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27日汇出房款约3868万余元)。

(9)冻结姜炳名下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2号楼5层601室。该房产侦查机关因为轮候查封,现涉及民事诉讼,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拍卖。

(10)冻结许宛辉(其妻子马某2名下)位于朝阳区朝阳××西里××号××号楼××层××房产及车库。

(11)查封姜炳位于海南省陵水县××镇晓庐(12号房)和大一期公寓1组团7#楼7单元7-804房。

54.被告人张彦的供述,2013年10月其到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上班,老板是姜炳,做白银现货交易,其是白银分析师。2015年10月,姜炳在武汉的朋友跟姜炳说,白银现货交易很快会被监管,河北邮币卡交易马上要开盘,可以做一下。10月初,姜炳、许宛辉和其就到河北沧州见了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的独立董事刘洪武,听刘洪武介绍邮币卡市场很赚钱,但是投资很大。当时姜炳也在犹豫要不要做。河北邮币卡在10月13日开盘,当时一开盘六只票每天都是涨停板。2015年11月份,其和姜炳、许宛辉三个人又去沧州见了刘洪武,这次主要聊的内容就是让公司在平台上票的事,具体怎么上当时没怎么聊。到北京后姜炳想开始从事邮币卡交易,公司开始转型从事邮币卡交易。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天誉盛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总公司老板姜炳,许宛辉负责天誉盛达公司,其当时组建操盘公司股中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霖负责北京赢天下公司,赵某2负责武汉天誉金泰公司,何某3(何飞)负责武汉赢有道公司,梁桂娟负责武汉寰辰宇公司,其还供述确认涉案所有公司为姜炳下面的业务公司。

关于上票经过,姜炳确定上票以后,把票的信息发给其。让其去找交易所托某部,总公司财务程某准备好交易账户,其把交易账户交给交易托某部姓刘的人。这个人就把交易账户设置出金权限,并将邮票划入账户,然后由财务将保证金打入保证金账户。当时总公司一共上了四支票农业学大寨、南极冰山、建党90周年,一帆风顺,预计总共投入保证金3500万元、票钱1500万元左右。除农业学大寨外,其他三只票都是从特殊会员孙楠的票商那买的,上完票以后,其就把账户交给其手下的操盘老师,老师再交给操盘手。

关于票名、控盘率:总公司从2015年11月开始到16年12月底一共上了约26支票,除农业学大寨、南极冰山、建党90周年,一帆风顺,还有巴黎公社,海洋石油、琴棋书画、全国十一届人大、诸葛亮,一轮生肖兔,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邮票发行60周年、红楼梦、麦积山石窟、汉化石像、中国名犬、司马光砸缸、海峡西岸建设、天山天池、中国远洋运输、天山天池、中国远洋运输、西游记,武陵源风景名胜、社会主义、海南博鳌等。这些票上完以后,公司控票程度一般是在85%-90%之间,其中5%打新,3%-5%配售。

关于操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邮币卡市场刚兴起,市场上客户还不是很多,操盘部可以基本控制邮票交易走势,这个阶段操盘公司和许宛辉负责的市场部平均每个月配合一次;第二个阶段是在2016年4月至8月份,市场上客户较多,资金量较大,活跃度较高,其实只要市场部稍微在客户那里吹风,让客户往这一个方向走,所有这些客户的资金就已经足够让邮票价格涨或者跌,他们操盘只需要控制住手上的邮票配合市场走这样的趋势,一方面可以让客户相信业务员,以便后续操作,一方面可以顺势抛售赚点钱,这个阶段公司操盘部跟市场部差不多每两个月配合三次左右;第三个阶段是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底,邮币卡分为武汉和北京市场,差不多每个月配合一次。市场部为了养客户或者吸引客户,许宛辉偶尔会来找其,通过操盘部将某只票涨一两天来给客户验证,让客户相信业务员的实力,但是这种情况很少。

关于操盘部与市场部配合:配合一般都是在打新的前几天,许宛辉会来找其聊他们要卖哪只票,因为打新前几天客户资金比较多,市场部通过打新为诱饵让客户准备大量资金,这也是市场部的营销手段。一般许宛辉找其聊时,其会叫上其手下的几个老师一起聊邮票的事情。聊完以后确定要做哪只票后,许宛辉会喊单,让他手下的业务员让客户去买这只邮票,同时他们操盘部就同步开始卖这只邮票。这个阶段邮票的价格都是在相对比较高的位置,通过市场部与操盘部这样的配合,来赚取其中的差价,也就是客户亏损的钱。

关于操盘部操控邮币卡价格:因为公司交易账户上控制了85%-90%的邮币卡,只要公司不抛售邮币卡,邮币卡价格是不会跌下来。外部少量资金就可以使邮票的价格涨上去。抛售邮票时,也就是跟市场部配合时,邮票价格会跌下来,客户买入后套在高位,最终导致客户亏钱,公司赚取其中差价。

关于管理操盘手:基本每天其会叫手下的几个老师聊聊邮票的走势、后续计划。有时候会和操盘手交流如何控制邮币卡的走势,怎样走势图好看之类的,平均每个月会开一次总结会。

关于出金:每个月平均会出一次,时间都是在卖完邮币卡等后面几天。第一阶段出金需要姜炳跟交易所联系,确定出金金额,然后交易所会联系其,其会把交易账户发给交易所,交易所会放开出金权限,操盘部老师直接提现到之前财务程某提供其绑定在交易账户的银行卡上,后由财务去操作。第二、第三阶段交易所的出金正规了,卖出邮票后几天,姜炳会问其可出金量,其会找交易所计算,然后交易所放开权限,其告诉老师提现。最早的时候出金一次2000多万元,到后来最高时有三、四亿元。其估计公司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出金总共至少有十亿元。

关于打新和配售:打新就是上票以后的5%就划走了。配售3%是姜炳定的,按照客户可能入金或已经入金或加金的数据报表确定,送给交易所刘某4。

关于待遇:其底薪每月一万元,加上北京天誉盛达、武汉天誉、武汉赢有道、武汉寰辰宇、北京盈天下五家公司老总提成平均数的90%。其估计2015年11月、12月、2016年1月每月差不多十万元,2016年3月之后平均每月工资能拿到三十万元左右,基本工资由孔某发的,提成由程某发。2016年12月工资没发。2015年7月,公司给其配了辆奥迪A6。2017年4月22日左右,其还借给姜炳180万元。

姜炳是公司老板,主要负责公司上票确定、公司日常沟通、前期跟交易所沟通出金等,出金后的钱到姜炳那里。

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彦辨认出被告人姜炳、许宛辉、梁凯。

55.被告人梁凯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上述各证相互印证。

56.被告人韩孝卫的的供述,2015年9月其在北京天誉胜达当业务员,以及2016年9月到北京鑫胜扬当业务组长,通过假装女性微信,包装朋友圈,谎称亲戚或者朋友是炒邮币卡的分析师、发送假的K线图等方式,骗得被害人投资邮币卡,后公司操控邮币卡的价格,骗取被害人的钱。其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张某1投资三、四百万元,以及伙同赵春穗骗得赵某1投资一、二百万元。其在鑫胜扬公司底薪8000元,提成是客户入金购买两百万元以下的是购买总金额的2%,200万元到300万元的3%,300万元到400万元的4%,400万元以上5%。工作4个月多,共赚了4万元左右提成奖金。

关于诈骗客户手段:一般先把业务员包装成白富美、各行业精英,提高跟客户聊天成功率(让客户更快速的信任他们)。刚开始聊天(微信为主,电话很少)时,业务员先跟客户聊工作、生活、个人爱好,过个3-5天,熟悉之后,也会跟客户谈起偶尔做点投资生意,会说邮币卡的事情,客户如有兴趣,业务员就会说有亲戚在平台上能提供交易内幕信息,如客户没兴趣,业务员马上转换话题,等过段时间再提,这些是基本的交谈流程,公司在培训时教授给业务员。

关于鑫胜扬公司结构和获利:公司总经理梁凯,12个左右业务部门,一部经理其,二部胡峪恺,四部王倩,五部张义顺,六是祖硕,七部张某3,八部权昭文,九部徐利成,十部王某3。其他经理李思学、冯某1等。公司靠客户的亏损来赚钱。

关于导师扮演: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导师由各部门经理扮演。鑫胜扬公司时,导师由梁凯扮演。首先让客户更加相信他们,其次碰到跟客户沟通中比较棘手的事情,梁凯以导师身份出面解决。

关于业务员培训: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由被告人许宛辉、部门经理进行培训,如何和客户聊天沟通得到信任,如何让客户多入金购买。鑫胜扬公司期间,梁凯会进行培训,有时其会对组里业务员培训,主要是邮币卡基础知识、开户流程。还会拿业务员成功案例给其他业务员学习经验。

其欺骗的客户: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其和杨柳霞一起骗张某1,买过农业学大寨、巴黎公社、建党90周年等,总共投入了400多万元,其拿了十万元左右提成。2016年8、9月份,鑫胜扬公司期间,张某1也是其的客户,其推荐给了他海南博鳌论坛。张某1有两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前几个数字是10019,因为当时他们公司的号码段就是这个。在鑫胜扬时,其叫他用别人的身份证去注册一个会员(张某1妻子徐晓华),是鑫胜扬代码10206开头。在天誉金泰时,其使用微信昵称诗琪(音)(另一个微信昵称杨晨,去鑫胜扬时还给公司),张某1的微信昵称乐在途中,四个文字,头像好像是风景照片。后其把自己的昵称改成了乐在途中,不过为了区别,其在乐在后面加了棵树,在途中后面加了一个红色的爱心。张某1当时投了三、四百万元,最后亏了一百多万元。(副总许宛辉以许老师的身份也跟他打过电话的,应该是在张某1亏钱时,打电话去应付)。鑫胜扬当组长时有个客户叫赵某1,其是以韩助理身份去跟他聊天的,微信昵称乐有所得,微信号是letu147963开头的一串数字(鑫胜扬公司给客户开户、推荐邮票用)。跟他聊的是其的业务员叫赵春穗(微信昵称刘子轩,微信号×××31)。赵某1好像买过其推荐的农业学大寨,买了一、两百万元。

辨认笔录,被告人韩孝卫辨认出许总就是许宛辉。

57.被告人祖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其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北京鑫胜扬公司期间所参与的诈骗犯罪供认不讳。

58.被告人王倩、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的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所供能与上述各证相互印证。

对于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经查:本案被告人姜炳伙同被告人许宛辉、张彦等人,与孙楠预谋实施邮币卡电子盘操控以骗取钱财。为此,姜炳相继成立了北京天誉盛达公司、北京益鼎盛公司、北京新嘉泰公司、北京鑫胜扬公司、股中赢公司、北京赢天下公司等16家公司。被告人姜炳指使张彦主管股中赢公司,负责邮币卡电子盘操盘,指使许宛辉主管除股中赢公司以外其他公司诱骗被害人买某2,并由许宛辉与张彦就邮币卡操控进行协调,被告人梁凯负责北京鑫胜扬公司具体事务。期间,姜炳将其控制的股中赢公司、北京鑫胜扬公司等16家公司相继成为河北滨海大宗平台的经纪会员公司,通过孙楠将购得的《一帆风顺》等20多只邮票及粮票,以姜炳及姜炳控制下的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托某人,相继在河北滨海大宗平台托某上市,并获得控盘庄家地位。组织公司人员(主要是业务员)通过冒充身份并谎称自身炒邮币卡获利、拥有内幕信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买卖邮币卡能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注册账户投入资金。当被害人在平台开户入金后,又通过业务员向被害人推荐由各组经理冒充的分析师助理、老师来指导被害人购买实际上被其团伙操控的邮币卡,导致大量被害人在投资后亏损,行为的诈骗性质明显。且犯罪所得绝大部分归被告人姜炳等人所有。综上,姜炳等本案被告人不仅参与实施了诈骗行为,且主观上均具有诈骗的故意,依法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许宛辉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炳、许宛辉无罪或定罪证据不足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姜炳、许宛辉、梁凯以诈骗罪定性不当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的诈骗事实认定

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梁凯、韩孝卫、祖硕、王倩、权昭文、张登科、赵春穗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诈骗行为的证据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的后台数据、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邮币卡上票合同、银行卡交易流水、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收集,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述十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

三、关于本案的主、从犯

被告人姜炳作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许宛辉作为姜炳的同伙,主管全部涉案公司的邮币卡业务,以及联系操盘公司、决定推荐的邮票、配售等工作,后期又作为北京区域经理管理7家公司业务及联系操盘公司、推荐邮票等工作;被告人张彦作为股中赢公司经理,操纵邮币卡的涨跌、上票、出金等工作;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均应认定为主犯。三被告人均对全案诈骗犯罪数额负责。被告人梁凯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任业务经理,在北京鑫胜扬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参与指使北京鑫胜扬公司的被告人韩孝卫、祖硕等人积极实施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对其认定主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对其诈骗金额按客观事实予以认定。故被告人张彦的辩护人、被告人梁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彦、梁凯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韩孝卫、祖硕、王倩、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均可认定为从犯。

四、关于十被告人诈骗金额的认定

经查,本案系依据提取的平台网络交易的电子数据及从被告人姜炳控制的十六家公司相关人员处提取的反映被告人入职时间、业绩等情况的U盘内数据,结合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各被告人参与的造成被害人投资损失额即诈骗数额,认定依据充分。本案系有众被告人参与并相互配合利用平台交易实施的共同诈骗案件,案发前对客户的诈骗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对前期参与对客户的欺骗,该客户在行为人离职后还有入金投资的;客户由其他同案犯发展,但行为人参与对该客户的后期联络、维护或获取提成,均不影响认定行为人参与了对相应客户的诈骗,不能扣减相应的诈骗数额。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很广,提取所有被害人的陈述非常困难且无必要,其损失数额依据提取的后台数据结合在案其他书证等证据的印证认定并无不当。因此,只有部分被害人的陈述并不影响对全部损失数额的认定。本案中,确实有一些非操盘人员炒作邮票、粮票等获利的情况,但这个表象恰恰是本案被告人诈骗得以实施下去的前提条件,而且,给本案被害人造成的32亿余元损失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认定为犯罪数额。另本案侦查机关未将审计结果告知本案被告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审计报告已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可作为案件的证据,且认定本案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审计报告只是其中证据之一,故被告人姜炳的辩护人、被告人许宛辉的辩护人、被告人梁凯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权昭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倩的辩护人、被告人祖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诈骗金额认定依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五、经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梁凯的讯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违法现象,且被告人梁凯在侦查阶段的多次有罪供述与众多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梁凯辩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六、另本院在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范围内查明,本案被告人姜炳等人实际骗取60546名被害人人民币32亿余元,而起诉书只计算直接受被告人姜炳等人诱骗的被害人被骗金额27.73亿元为诈骗金额,属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登科在北京新嘉泰公司期间参与的诈骗犯罪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予纠正,本院对该指控事实不予认定;同时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登科具有自首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祖硕在北京赢天下公司、北京新嘉泰公司期间实施诈骗有误,本院纠正为被告人祖硕在北京天誉盛达公司期间参与骗取被害人金额约26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梁凯、韩孝卫、祖硕、王倩、权昭文、张登科、赵春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梁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孝卫、祖硕、王倩、权昭文、张登科、赵春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权昭文、赵春穗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韩孝卫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祖硕、王倩、权昭文、张登科、赵春穗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春穗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韩孝卫的辩护人、被告人祖硕的辩护人、被告人王倩的辩护人、被告人权昭文的辩护人、被告人赵春穗的辩护人、被告人张登科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倩、权昭文、赵春穗、张登科有退赃情节,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登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与新发现的诈骗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许宛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张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33年5月18日止。);

四、被告人梁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

五、被告人韩孝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六、被告人王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七、被告人祖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

八、被告人权昭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

九、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登科缓刑部分的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登科其余部分的判决;

十、被告人张登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其中前犯诈骗罪的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尚需缴纳罚金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赵春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在案扣押的房产、车辆等物品变卖后和在案冻结的款项按比例发还本案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其中被告人姜炳、许宛辉、张彦以全案诈骗金额3200593376.13元为限互负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梁凯退赔金额以4916.27万元为限进行退赔偿、被告人韩孝卫退赔金额为36.788万元、被告人祖硕退赔金额为24.610万元、被告人王倩退赔金额为24.017万元(已缴纳2万元)、被告人权昭文退赔金额为19.611万元(已缴纳6万元)、被告人张登科退赔金额为4.588万元(已缴纳2.5万元)、被告人赵春穗退赔金额为8.250万元(已缴纳)。本案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所得先弥补被害人损失,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上述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坚

审判员吴旭峰

人民陪审员薛春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学波

代书记员何铭杰

备注:本案60546名被害人的名单、身份证号码、被骗金额等,因人数众多另行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