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协议,未及时办网签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认购款并支付利息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张X与XX公司签订《车位认购协议》支付购车位款55万元。然而,签约后XX公司未与张X签订《预售合同》,购买车位至今未办理网签,因此要求解除协议,退还车位款。XX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退车位。双方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车位买卖合同关系,张X要求解约、退款并要求我公司支付利息,严重缺乏依据。 二、律师意见 双方建立了预约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与张X签订《预售合同》,进而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并交付车位的义务。《认购协议》除双方信息及车位号外,其余内容未填写,且张X曾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自双方签订车位认购协议至今已二年有余,案涉车位已由预售变更为现售,而XX公司就案涉车位仍未履行签署合同之义务,甚至未见任何履行行为,因此张X要求解除案涉《认购协议》并退款。 三、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XX公司与张X2023年1月16日签订的《车位认购协议》于2025年5月5日解除; 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张X购车位款55万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张X与XX公司签订《车位认购协议》支付购车位款55万元。然而,签约后XX公司未与张X签订《预售合同》,购买车位至今未办理网签,因此要求解除协议,退还车位款。XX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退车位。双方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车位买卖合同关系,张X要求解约、退款并要求我公司支付利息,严重缺乏依据。
二、律师意见
双方建立了预约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与张X签订《预售合同》,进而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并交付车位的义务。《认购协议》除双方信息及车位号外,其余内容未填写,且张X曾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自双方签订车位认购协议至今已二年有余,案涉车位已由预售变更为现售,而XX公司就案涉车位仍未履行签署合同之义务,甚至未见任何履行行为,因此张X要求解除案涉《认购协议》并退款。
三、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XX公司与张X2023年1月16日签订的《车位认购协议》于2025年5月5日解除;
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张X购车位款55万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