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仲裁委认定违法辞退 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办结日期:2023.07.31

仲裁委认定违法辞退 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8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岗位是设计师,工资为15000元/月,包括基本工资90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3000元、加班费3000元。公司施行每周6天工作制,每月底发上月的工资。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怀孕。2023年4月28日,公司以李某未通过绩效考核、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冲突等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扣除的工资。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期间,即使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也无权解除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恳请仲裁员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法律规范、公序良俗,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

仲裁委认定违法辞退

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8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岗位是设计师,工资为15000元/月,包括基本工资90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3000元、加班费3000元。公司施行每周6天工作制,每月底发上月的工资。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怀孕。2023年4月28日,公司以李某未通过绩效考核、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冲突等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扣除的工资。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期间,即使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也无权解除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恳请仲裁员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法律规范、公序良俗,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