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冯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9.18

原告与被告投资成立公司,2018年6月开始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被告对原告产生怨恨,经常用茶海、木棍、铁棍对原告无故殴打。2019年1月6日,原告不堪忍受向警方报案。经司法鉴定没有达到轻伤,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原告依法诉之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家属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被殴打过程中有过购买棍棒、被打后未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就医等情况,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及加重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3387.31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84元、交通费1200、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与被告投资成立公司,2018年6月开始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被告对原告产生怨恨,经常用茶海、木棍、铁棍对原告无故殴打。2019年1月6日,原告不堪忍受向警方报案。经司法鉴定没有达到轻伤,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原告依法诉之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家属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被殴打过程中有过购买棍棒、被打后未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就医等情况,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及加重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3387.31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84元、交通费1200、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