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
菅孟宝与李博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22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904号
原告:菅孟宝,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现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现住址。
被告:李博博,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菅孟宝与被告李博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菅孟宝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菅孟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菅孟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菅孟宝负担。
审判员任晓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