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刘红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12.0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1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红,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中筑置业有限公司总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铮,北京市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及其辩护人常铮、许兰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红在担任北京中筑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北京中筑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监事期间,与北京市圆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等人串通,联系了北京市圆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建一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北京中筑鑫盛置业有限公司对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进行围标,最终使北京中筑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中标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授权资格。被告人刘红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商登记资料、会议纪要、刘红任职情况等书证,证人张某1、高某、葛某、刘某1、屈某、梁某1、李某、程某、任某、梁某2、吴某、姜某、赵某1、张某2、徐某、王某、刘某2、赵某2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刘红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红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刘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主刑。

被告人刘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红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示,其中标后积极推进项目,未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比较轻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时考虑刘红家庭情况从轻判处罚金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在投标竞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红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红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马晓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佟飞

书 记 员罗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