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陆鹏举与刘长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5.12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282民初1842号

原告:陆鹏举,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长安路时代广场B区1号楼2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长年,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陆鹏举与被告刘长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鹏举的委托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鹏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02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60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为9632元,合计698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长年在云南省昭通市承包工程时,租赁案外人夏松林的挖机。2020年5月13日,被告与夏松林经核算,被告下欠夏松林租赁费80200元,被告给夏松林书写欠条一张,并保证一个月付清欠款。2022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陆鹏举支付20000元(原告代案外人夏松林收款)。2023年2月1日,原告与夏松林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被告,被告表示同意。现被告仍下欠原告60200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刘长年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刘长年承包工程,租赁夏松林挖机。2020年5月13日,被告向夏松林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夏松林挖机租赁款共计¥:80200.00元正,大写:捌万零贰佰元整。刘长年(411223197012××××)2020年5月13号保证:一个月付清欠款。”2022年9月20日,经被告向夏松林确认,夏松林同意被告将欠付的租赁费支付给原告。2022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2023年2月1日,原告陆鹏举(乙方)与夏松林(甲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案涉债权80200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向债务人刘长年享有债权并主张债权。2023年2月17日,夏松林就被告欠付的租赁费60200元向本院起诉,被告称陆鹏举已经向其催要,因此2023年3月10日,夏松林又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作为权利人主张该笔款项,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分别于本案答辩期间、庭审后联系被告刘长年,被告刘长年称对拖欠夏松林案涉租赁款予以认可,对夏松林让其将租赁费支付给原告予以认可,并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的租赁费60200元,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希望分期还款,每月支付1000元,年底支付完毕。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刘长年欠付案外人夏松林租赁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还款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在卷为证,且被告予以认可。后经被告确认,夏松林要求其将租赁费支付给原告陆鹏举,被告也予以认可,并已向原告支付20000元,剩余60200元未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赁费60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欠条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约定一个月付清欠款,被告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刘长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其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长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鹏举租赁费60200元及利息(以60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2.9元,由被告刘长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李艺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恺

书 记 员白梦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下为被告履行义务的账户:

的账户信息

原告一ⅩⅩⅩ

接收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必须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银行账号)

开户行全称

开户名

的账户信息

原告二ⅩⅩⅩ

接收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必须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银行账号)

开户行全称

开户名

注:在原告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义务人依据生效的文书将向原告履行的款项私自汇至法院账户,法院则视为该案不属于自动履行,应当执行立案,并收取法定的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