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刑终40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和,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籍贯河南省封丘县,住河南省。2008年2月至2014年6月先后任新乡市公路管路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党委书记、处长,新乡市交通道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新乡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6月5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6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1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卫国,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和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6)豫17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和受贿赃款261.5万元、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8524727.19元及5768.33澳大利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张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和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辛民
审判员宋新华
审判员段桂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禹建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