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黄西伟、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06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3655号

原告:黄西伟,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岚山东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30042340237。

法定代表人:田文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女,系该局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西伟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黄西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7月2日至2021年1月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3744.99元;3.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基本养老待遇损失258263.24元。事实和理由:2005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被告聘用原告为其职工,在其单位的执法船只上从事做饭工作,附带干杂物活。2021年1月7日下班前,被告处的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因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不用来上班了。”被告在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将原告辞退。经原告调查了解,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始终未给原告缴纳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并且被告也不能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辩称,原告是在执法渔船上工作,接受原日照市岚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的管理考勤,不接受被告的管理考勤,原告与原日照市岚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也就是现在的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西伟自2005年在日照市岚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的执法船只上主要从事做饭等工作,2016年,日照市岚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等机构经整合组建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黄西伟在执法船只上工作至2021年1月7日。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为隶属于原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的事业单位法人,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9年改革为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黄西伟先后在原日照市岚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的执法船只上工作,接受原日照市岚山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的管理,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黄西伟主张与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存在劳动关系,并继而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基本养老待遇损失,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西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常秀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鲁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