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买卖纠纷
赵增风、灵宝市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0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416号
原告:赵增风,女,汉族,1964年7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31753175482342。
住所地:灵宝市故县镇经济发展办二楼办公室201。
法定代表人:王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男,汉族,1978年2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阳,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坤,男,汉族,1999年8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住灵宝市。
原告赵增风与被告灵宝市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增风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增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增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14元,合计1031元,由原告赵增风负担。
审判员杜秋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