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李友群、陈向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10.1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82民初4934号

原告:李友群,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向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李友群与被告陈向东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友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被告陈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友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3万元及滞纳金1万元,合计4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告将位于灵宝市吉庆酒楼转让给被告并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30万元,分三次付清,每年10万元,第二期被告付款7万元,下欠3万元,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向东辨称:1、转让协议约定正常营业3个月后即2020年1月1日付清第一年10万元,故第二年10万元应当在2022年1月1日付清,现不到期;2、原告将部分设备拉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灵宝市吉庆酒楼房东,原告经营灵宝市吉庆酒楼已7、8年之久。2019年10月1日,经协商,原告以30万元将灵宝市吉庆酒楼转让于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主要约定,转让费30万元,分三年付清,每年10万元,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时间按第一次付款时间顺推一年后付款。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第一次付款10万元后,被告即开始经营。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28日,被告陆续付款合计7万元,2020年10月5日,原告给被告书写收条一张,载明,一期转让费已清,二期付5万元,下欠5万元(2020年-2021年10月),剩余3万元未付,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转让合同,收据1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被告第二期已付5万元,剩余5万元应按约定在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被告辨称1、约定正常营业3个月后即2020年1月1日付清第一年10万元,但被告已于2019年10月1日付清,视为放弃3个月延期;2、原告将部分设备拉走,被告无证据证实,无法认定,被告辨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向东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李友群转让费3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向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