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魏玉真、代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3.22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103民初784号

原告:魏玉真,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代丽丽,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魏玉真与被告代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玉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玉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代丽丽返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代丽丽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代丽丽系美人记服饰鞋包个体业主,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1月4日向原告魏玉真借款10000元,原告魏玉真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代丽丽转账1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使用一个月,但至今被告代丽丽未按约履行还借款。

案经送达,代丽丽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被告代丽丽系美人记服饰鞋包个体业主,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1月4日向其借款10000元,其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1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宗、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两张。被告的支付宝昵称是“美人记代丽丽”,微信昵称是“A美人记”。原被告之间支付宝和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代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答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玉真借款10000元。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丽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足额履行判决。如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易秀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贾玉梅

书 记 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