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远、吴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办结日期:2016.05.26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贾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友远,无业。被告人徐友远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指定在贾汪区桔子宾馆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平,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迪,无业。被告人吴迪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指定在贾汪区桔子宾馆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孝明、王勋,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友远、吴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友远及其辩护人孙平、许兰亭,被告人吴迪及其辩护人张孝明、王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限,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徐友远自称是新西兰维克多券商有限公司授权为亚太地区CEO,与被告人吴迪一起组织石某、席某等人成立维克多中国服务商,先后依托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提供维克多智能外汇交易软件的相关服务为名,按照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区级代理、业务员(IB)、客户的层级模式发展,吸收会员加入,以加入人员数量为依据收取每人1440元软件使用费,以人员交易数量为依据从收取的客户入金中提取每笔交易佣金50美元,并制作返利规则,将上述收取的费用按照比例在公司、各级代理、业务员间分配,鼓励各级代理、业务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截至案发时,共发展各级代理、业务员、客户共计2600余人,收取资金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吴迪及涉案人员石某等人上交的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2039.54万元、美元1.91万元,已冻结被告人徐友远名下的涉案银行账户62×××19(中国农业银行)、62×××50(汇丰银行)内的存款。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友远、吴迪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服务,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友远、吴迪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友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作辩解。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徐友远没有骗取他人财物。2.本案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3.被告人徐友远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综上,起诉书将被告人徐友远的行为指控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系错误,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认定被告人徐友远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吴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吴迪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涉嫌传销犯罪并不是明知的,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2.起诉书指控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2600余人没有事实根据,对涉案传销资金数额的认定存在问题。3.起诉书对违法所得数额没有认定,被告人吴迪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4.被告人吴迪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徐友远自称是新西兰维克多券商有限公司授权为亚太地区CEO,与被告人吴迪一起组织石某、席某等人成立维克多中国服务商,创立开通了维克多中国服务部官方网(域名www.fxvb.net)和会员管理系统网站(域名www.fxvb18.com),先后依托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提供维克多智能外汇交易软件进行炒汇交易的相关服务为名,推行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区级代理、业务员(IB)、客户的层级发展模式,吸收会员加入,以加入人员数量为依据收取每人1440元软件使用费,以人员交易手数为依据从收取的客户入金中提取每笔交易佣金50美元,并制作返利规则,即由低到高不同级别代理享有不同的返利比例:软件使用费由业务员、县区级、市级、省级分别享有20%、30%、10%、10%及公司享有30%的返利比例;佣金由业务员、县区级、市级、省级分别享有10美元、7美元、4美元、8美元及公司享有8美元的返利比例,鼓励各级代理、业务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发展的会员越多级别就越高,享受的返利也越多。

经鉴定,截至2014年8月15日,维克多中国服务商发展参与炒汇会员共计2619人,推荐层数37层,并区分为省代理、市级代理、县区级代理、无级别的会员,其中省代理16人、市代理21人、县区代理173人、无级别会员2409人。会员缴纳入金收入(含软件服务费收入)93732888.06元,支付会员出金和补贴40732693.26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迪及涉案人员石某等人上交的涉案赃款人民币20395400元以及美元19100元,冻结被告人徐友远个人银行账户赃款人民币9699572.87元;扣押涉案奔驰轿车一辆(黑色型号GL400)、高尔夫轿车(苏K×××××)一辆、金杯面包车(苏K×××××)一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友远供述,证实2007年,其做外汇交易时通过一个外汇平台(美国福汇平台)认识美籍华人杰森(英文名Jason),杰森从事金融、外汇业务,向其介绍了新西兰维克多公司,后其通过邮件和该公司联系。新西兰维克多公司的官方网址为www.fxvb.com,国内自己建立维克多服务商网址为www.fxvb.net,名称叫维克多中国服务部,没有在国内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维克多公司经营的就是服务业务,主要是发展客户和代理,并收取软件服务费;维克多公司还经营外汇业务,通过三级代理发展客户,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新西兰维克多公司先后授权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MT4软件的销售与服务。2013年6、7月份,其被维克多公司聘请为亚太地区的CEO,负责管理亚太地区的市场,主要是推广省、市、县三级代理服务中心,这三级服务中心再往下边发展客户,每个客户需要交1440元的软件服务费,公司扣30%,省级代理扣10%,市级代理扣10%,县级代理扣30%,业务员扣20%,作为盈利发给大家。客户在维克多MT4软件上炒汇每交易一手,维克多公司扣除50美金的佣金,13美金归维克多公司所有,其中分给其个人2美金;37美金留在国内,又分给其2美金,剩下35美金分给省级代理8美金、市级代理4美金、县区代理7美金、业务员10美金,剩下的6美金归公司所有,这6美金就存在吴迪那里。公司的盈利多少取决于客户交易量和佣金,软件费很少的一部分,交易量决定了佣金的总数。维克多公司按层级管理的,其负责管理省级代理,省级代理负责管理市级代理,市级代理负责管理县级代理,县级代理负责管理最低级客户,每级代理都有业务员和客服。各级代理的运营模式都是一样的,需要固定场所和一定工作人员,通过收取软件服务费和返还佣金盈利,职责就是发展客户。发展10个客户才能有资格申请县级代理服务中心,每个县区只有一个名额;发展3-4个县级服务中心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市级服务中心,发展3-4个市级服务中心才有资格申请成为省级代理服务中心。其直接发展陈某甲、孙慧芳、王某乙等7个省级代理商,陈某甲负责黑龙江省代理,孙慧芳负责辽宁省代理,王某乙负责江苏省代理,发展市级、县级的代理商大概有几十个。三级代理运作模式是从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始执行的,不知道是谁制定出来,但是这种制度和分配方式是经其同意执行的,并安排吴迪执行分配比例,用这个制度把佣金分下去,让各级服务中心推广发展客户。客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和个人信息在维克多公司网页上申请开户,维克多公司审核通过后把用户名密码发到个人邮箱,客户在网站上下载软件,交纳软件使用费1440元才可以登陆网站,输入公司提供的序列号,可以进行正常的炒汇交易。国内客户交纳的入金、软件使用费等资金,一部分资金流入新西兰维克多公司账户,一部分资金由国内代收,该部分资金用于佣金的返还和临时出金,在网页上公布吴迪的个人账户。维克多中国服务部指导国内客户炒汇是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交纳的入金都是保证金,他们并没有参与外汇的买卖交易,外汇交易必须由有专业的资质平台进行操作,其他人无权进行交易,合作公司只是收取保证金,国内客户只进行保证金交易。其通过香港汇丰银行个人账户向新西兰维克多公司清算账户汇款大约有110万美元,都是客户在开户账户内交纳的入金。

2.被告人吴迪供述,证实2013年5月,其经徐友远介绍加入维克多中国服务部,该服务部是新西兰维克多公司的国内代理商,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批准注册,主要是推广维克多业务,收取MT4软件的年使用费,吸收会员通过维克多平台买卖外汇,没有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先后与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对外推广维克多业务。2014年3月,徐友远到常州市租赁一幢别墅经营维克多业务,同年4月份注册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维克多业务。维克多中国服务部负责人是徐友远,其负责财务部、客服部的管理,客服部有石某、席某等人,其中石某兼职财务出纳,席某负责客户注册开户以及出金,郑某和孙某甲还负责喊单群的管理,高某甲负责后勤。在与黑龙江金邦投资公司合作时,其通过互联网让一家网络公司制作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的官方网站(域名www.fxvb.net)和会员管理系统网站(域名www.fxvb18.com),官方网站是介绍维克多业务,客户在该网站注册开户;会员管理系统网站是客户查询资金情况和提现结算。其负责奖金和提现审核;石某负责发放提现奖金;席某负责客户开户注册。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的运营模式是通过MT4交易软件让客户在维克多平台上买卖外汇,赚取佣金及客户购买软件的费用。客户交纳软件使用费用1440元,公司留下30%,剩下的按照比例分配给各级代理和业务员,即省级代理10%、市级代理10%、县级代理30%、业务员20%。维克多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网上联系,利用会员管理系统网站进行管理,会员按照网站平台喊单做外汇交易,通过网站即时聊天工具EC与客户、业务员及各级代理商进行联系。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目前共有约3000多客户,其中正常交易的约2000多客户。各级代理及会员共分为五级,依次是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区级代理、业务员(IB或经纪人)、普通会员。只有前四级才按照比例参与分配佣金,普通会员不分配佣金。每个会员都可以发展新会员,发展的多分配的佣金就多。公司规定推荐发展三个以上客户的会员成为业务员。县级代理原则上最多只能有10名业务员,有3或4个县区级代理才能成为市级代理,有3或4个市级代理成为省级代理,先由各级代理逐级上报申请,是通过网上会员管理系统上报的申请,其在会员管理系统上确认同意。市、省级代理的申请由其给徐友远汇报后再确认同意,如果按照规定达不到省级代理的条件,只要徐友远同意,其在会员管理系统上确认同意。维克多MT4交易软件是一个开放式的全球都可以下载使用,我们公司有专有序列号,输入专有序列号就可以下载MT4软件。序列号是徐友远联系软件公司制作的,其从制作序列号的公司先后购买3000个序列号。会员进行一手炒汇交易,新西兰维克多公司收取50美元的佣金,其中返还给国内公司37美元,公司留取8美金,返还给业务员10美金,返还给县区级代理7美金,返还给市级代理4美金,返还给省级代理8美金。客户首先在维克多中国服务部平台上注册开户,并提供银行卡号及身份证件,入金最低1000美金,50000美金封顶。入金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客户直接将汇款打入新西兰维克多官方网站提供账户,一种是汇入维克多中国服务部提供的其私人账户。客户入金后就可以通过MT4交易软件进行外汇买卖了。公司专门聘请策略技术团队分析外汇买卖市场,给公司提供信息,直接在MT4交易软件上提示给客户,指导客户进行外汇买卖。徐友远把每个月客户的交易量发给其邮箱内,其再发给石某,石某把客户的交易量输入到会员管理系统,该系统根据交易量自动按照分配比例计算客户应得到佣金及软件使用费的数额,客户可登录会员管理系统查看。如客户需要提现,石某把客户提现的数额发给其审核,再由石某通过网银转到客户账户。客户的资金打到其私人账户,其中转到新西兰维克多官方提供的账户有80万美元,转到徐友远香港汇丰银行私人账户大约200万美元,转到徐友远在国内银行账户大约人民币400万元,分配到各级代理账户大约450万美元,支付公司日常开销及人员工资等费用人民币1000余万元,账户上还有人民币1800余万元。

(二)证人证言

1.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

(1)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最早在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后到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电话客服,这三家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只是变更了公司名称和办公地点,公司业务都是维克多外汇业务、MT4软件的销售与服务,有一个团队在公司工作。徐友远是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的CEO,吴迪听从徐友远的领导,管理客服人员和财务,公司的会员系统是由吴迪管理的,所有的入金都是打在吴迪个人银行卡上。我们公司主要经营销售维克多智能分析系统,这个软件专门用于炒外汇,想炒外汇的人购买维克多软件后,可以在维克多网站上开户,开户后就可以自由交易外汇了。www.fxvb18.com网站是会员查看自己佣金奖励的管理系统,会员交纳1000美金才能开户,最高开户费是5万美金,会员想成为业务员必须推荐3个客户,业务员推荐10个客户可以申请县区代理,推荐4个县区代理可以成为市级代理,推荐4个市级代理可以成为省级代理。客户交易一手公司收取50美金佣金,业务员拿自己客户的每手10美金,县区代理拿每手7美元,市级代理拿每手4美元,省级代理拿每手8美元。代理级别越高,提成客户的交易佣金就越多,只有发展会员多交易量大,拿的佣金提成就越多。客户安装使用维克多智能分析系统每年需交纳1440元,汇到吴迪的农业银行账户。客户先登录www.fxvb18.com网站录入银行卡号后申请提现,其登陆系统看到提现申请被吴迪审批后给客户汇款了,吴迪把需要提现的钱算好,然后把钱打到其招商银行卡里。公司开招商会,对外宣传保本炒汇,建立网站www.fxvb.net进行网络宣传公司资料,并设置各级服务中心对客服培训、服务。

(2)证人席某的证言,证实经新西兰的维克多公司授权,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外汇交易软件即MT4智能交易系统。上海酉汇公司的业务是软件销售与服务,销售维克多平台MT4智能交易系统,提供软件服务、使用、安装软件,建立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网站,有客服电话400××××7556,并绑定三个手机号码,客户每次打进客服电话都会随机分配给这三部手机上,郑某、孙某甲、石某每人一部手机,网上还有在线客服。公司市场部的人向客户推销交易软件,客户在公司网站上下载,可以模拟试用一个月,客户感觉软件不错就在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网站(www.fxvb.net)提交开户申请,把开户的钱打到吴迪的银行账户上。维克多公司先把客户信息(账户号、姓名、邮箱)给其发过来,其再把信息发给石某,石某把软件序列号发给客户邮箱,客户输入序列号就安装了正式版本的软件,输入真实账户号和密码就可以自己炒外汇了。国内没有炒外汇的平台,都是通过国外的平台炒汇。通过我们公司的MT4软件可以炒外汇,客户可以通过这个软件进行炒外汇。成为各级代理首先要是公司的客户,其次推荐三个客户加入,就能成为业务员也就是IB,发展十个客户加入就能申请县区级代理,发展四个县区代理就能申请市级代理,发展四个市级代理就能申请省级代理。每个客户在公司开户时需交纳公司加密后的MT4软件使用费1440元,业务员分得20%,开户人所在的县区服务中心得30%,市代理得10%,省代理得10%,公司得30%;客户在MT4平台上操作外汇交易时公司按照交易一手收取50美金的佣金,其中省代理拿8美金,市代理拿4美金,县代理拿7美金,业务员拿10美金。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直接介绍的客户到我们公司开户并且进行交易,公司将29美金全部给这省、市、县代理,无论他们有没有炒外汇赚到钱,介绍进公司炒外汇的人越多,拿到的出售软件所得和佣金也越多。新开客户都是在填表的时候写上自己的推荐人,我们公司有会员管理系统。上海酉汇公司、上海达际公司、黑龙江金邦公司和维克多中国服务部实际是一个单位,对外都称维克多中国服务部,都是我们这些人在运营,吴迪负责日常工作,徐友远负责市场和公司规划,吴迪负责公司财务,听从徐友远领导。其在公司主要负责核对开户的客户信息,接收维克多公司发送的开户成功的客户信息,再把信息转发给石某让做下一步工作,同时其也是在线客服人员,培训新来的客服人员。

(3)证人郑某、孙某甲、顾某甲、高某甲、顾某乙、梅某、李某甲、潘某、孙某乙的证言,证实维克多中国服务部主要负责人是徐友远、吴迪,先后依托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经营维克多智能分析系统即MT4软件的销售和服务,向客户收取软件使用费1440元,客户通过该软件进行外汇交易,公司按每手交易收取佣金50美金,并按比例分配给各级代理商和业务员,同时证明维克多中国服务部依托上述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分工等事实。

2.公司会员的证言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吴某、崔志伟成立了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公司。2013年5、6月份,经李某乙介绍,其认识了徐友远,后徐友远向其介绍维克多公司,在国内做软件服务,依靠维克多公司客户交易佣金获取利润。2013年8、9月份,徐友远到哈尔滨发展维克多业务,授权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公司为大陆地区市场总代表,后其就让朋友介绍他人来公司开户,公司把客户资料发给维克多中国服务部客服席某审查,开户金额直接打到吴迪的账户,客服将开户号码、序列号发到客户QQ邮箱内,客户就可以在维克多网站上输入序列号密码后下载MT4软件,在公司观看YY课堂上讲解的使用技巧,维克多公司帮助客户喊单,承诺客户按照公司的喊单指令操作,亏钱由公司赔偿补平损失,赢了就算自己盈利的。维克多的运行模式就是代理模式,由省、市、县、业务员、和客户几个级别,赢利主要是佣金,客户每交易一手扣除佣金50美金,每年交纳1440元软件的使用费。每级代理下面最多有10个业务员的名额,至少推荐3个以上客户才有资格向公司申请IB即业务员;申请县区级代理商至少要推荐10个以上客户,总资金量不低于10万美金;市级代理商至少要有4个以上县区级代理商。代理中心负责开拓市场推荐客户和培训客户。徐友远授予其为省级代理,其是维克多公司省服务中心负责人,服务中心下面有70多个客户,有两个市级代理,分别是杨莹、李某乙;县级代理有四个,分别是蒋正国、吴东笑,苗效杰、姜丽丽;IB有4个,分别是万小珍、朴树滨、孙中岩、车岩。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管理团队主要有吴迪、席某、石某、郑某、孙某甲、顾建平、高某甲等人,徐友远负责为团队人员开工资,并决定重大事情,吴迪负责日常工作。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经朋友介绍其认识徐友远,知道他做外汇业务。同年10月份,徐友远和陈某甲正式合作搞维克多外汇业务,陈某甲聘请丹焕增做副总经理讲解外汇知识。11月份,其到黑龙江金邦公司申请开户,公司员工为其下载维克多运行程序,安装在自己电脑上进行炒外汇。2014年5、6月,通过徐友远成为省级代理。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徐友远给其介绍新西兰维克多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公司代理维克多公司中国地区业务。3月底,其交纳12400元人民币打到了吴迪的私人账户,开户炒外汇,并与黑龙江金邦公司签了一份保本协议,后来成为省服务中心的代理,直接发展6、7个客户。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其经陈峰介绍认识了徐友远,徐友远给其介绍维克多公司业务。后其在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网站www.fxvb.net申请开户成为会员,将3000美元转到吴迪银行卡里。2013年11月份,其注册成立江苏省乾鼎科技有限公司,被维克多公司授权代理江苏地区的业务,与维克多公司中国服务部签订了代理协议和保赔协议。其共发展十几个客户,有徐某甲、魏莉,徐某甲发展了李广泉、杨敬华、杨洪恩、朱某乙、陈明、陈令民,其中杨洪恩为市级代理,徐某甲为县级代理。其开公司就是为了发展客户,在客户交易时能收取佣金,自成立公司以来分得佣金十几万元。

(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王某乙向其介绍他注册了江苏乾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代理维克多软件的公司,专门销售这种软件及售后服务,用维克多公司的MT4软件炒外汇,只要跟着公司指令交易,如果亏了公司给承担,盈利就属于客户。其上网查询核实后找到王某乙,花了3000美金开户,注明推荐人是王某乙,直接将开户费转到吴迪的银行卡,当时还向其收1440元软件管理费。后来其推荐了十几个客户,分别是魏安娜、徐畅、李楠、孙成成、阚婷、孙维贤、陈令民、杨志刚、胡孝生、朱某乙。其大约投入16万元人民币参与炒汇,现亏损近12万元。

(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3月份,王某乙给其介绍用维克多公司的MT4软件炒外汇,按公司指令交易亏损由公司承担,其申请开户后将500美金开户费转到吴迪的银行卡。2014年5月份,其注册成立徐州市隆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维克多公司授权代理徐州地区的业务,并与维克多公司中国服务部签订了代理协议。后来其通过发展客户成为经纪人,直接与徐友远联系后成为市代理。其总共推荐的客户有张媛、王丽娟、徐磊、李群、娄巧丽、王海英、王守珍。王海英已发展成经纪人,王海英下面还有王丙英、刘宝霞、韩秀清、营晓燕等人,王丙英下边还有经纪人王和平、李某丙。公司有层级划分,其通过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维克多网站看到会员层级图,其发展的客户有大约三、四十个,包括下边经纪人发展的客户。

(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经王丙英介绍,其到杨某甲经营的徐州市隆科网络有限公司开户,将开户金额5000美元打到吴迪的银行卡上,并交纳1440元软件使用费,开户后自己购买电脑炒外汇,后又用陈立侠、齐勇、范景的身份证开了3个户,用自己资金付了开户费用。

(8)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份,经杨某甲介绍,其到王某乙经营的江苏乾鼎科技有限公司开户,开户金额3000美金,向公司提供了身份证照片、QQ号、银行卡号,将开户金额3000美金打到了吴迪的账号上,开户后让公司的工作人员帮助炒汇。

(9)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其到王某乙经营的江苏乾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炒外汇,交给公司客服两万元人民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并留下联系方式。开户后其将维克多公司提供的账号密码交给王某乙,让他找人操作外汇交易。

(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份,徐某乙介绍其到杨某甲经营的外汇公司,杨某甲介绍从网上下载软件进行炒外汇,加入维克多公司可以保本不赔,必须交1440元人民币的软件使用费。后其在杨某甲经营的徐州市隆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通过银行给吴迪汇去20000元开户费用,下载炒外汇软件,根据公司提供的账户和密码进行炒外汇,现在账户剩下大约5000元人民币。

(1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经杨某甲介绍,其到杨某甲经营的公司开户,投入开户金额3000美金,向公司提供了妻子王利娟的身份证、QQ号码和银行卡号,根据公司发来账号、序列号进行炒汇。

(1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其通过一个金融交流群知道维克多炒外汇交易平台,后与徐友远联系,徐友远告诉其怎么操作。2013年9月,其交纳1000美金开了217749的账户,又投入1万美金炒汇都亏损了。2014年3月,其又开了一个1万美金的217796账户进行炒汇,还剩大约5000美金。其先后向吴迪的工商银行账户汇了人民币12万元左右进行炒汇,全部亏损了。

(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其通过胡振宇介绍认识了徐友远,当时徐友远在黑龙江金邦公司做维克多炒汇软件的生意,通过维克多网站介绍,利用维克多炒汇软件,跟着公司炒汇可以保本不亏钱,其在沈阳开了维克多炒外汇的账户开始炒外汇,投入人民币10500元炒几手交易就亏损了。

(14)证人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其经李雪介绍认识徐友远,徐友远给其介绍维克多炒汇平台以及公司的运营模式。后其用本人和阚静的身份证开两个户,将10万元人民币直接汇到吴迪的工商银行账户里,下载安装MT4软件进行炒汇。其是市级代理,下线有四、五十个客户,有赵文新、闫凤新、吴敬梅等人,总共投了人民币200万到吴迪账户里进行炒汇,平时跟着公司喊单做的,共亏了100多万元,公司也没补偿。

(15)证人林某、贝某、周某、卜某、范某等十六人(系陈某甲线下会员)证言,证实经他人介绍加入维克多公司,使用黑龙江金邦公司提供的维克多软件进行炒汇,作为县区代理或IB,还可通过名下的客户炒汇提取佣金和软件使用费分成,入金均打入吴迪的账户或直接交至金邦公司,炒外汇均亏了,虽然公司承诺有保本协议,但多名证人证实后期公司并未补亏等事实。

(16)证人李某丁及其线下会员徐三香、杨玉华、余美莲、程永忠、黄秀玲、汪国燕、彭建华等二十二人的证言,证实李某丁系王明伟介绍成为维克多公司会员,后又介绍徐三香等人加入维克多公司,使用维克多软件炒汇亏本的过程,还证实入金都是打到名为吴迪的银行账户或将现金交给上线等事实。

(17)证人马某甲、朱某甲、张某乙、陈某乙、朱某乙、张某丙、马某乙、朱某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二十四人(系王某乙线下会员)证人证言,证实经他人介绍,通过王某乙或杨某甲经营的公司使用维克多外汇平台注册成为会员炒汇,后又介绍他人加入公司炒汇以获取佣金的过程,开户的入金都是打给吴迪的账户或是现金交至上线,大部分证人均称自己炒汇亏损等事实。

3.其他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经营泰山翔宇电脑技术工作室,提供软件加密服务,别人设计出软件之后防止别人转卖就委托其做加密软件,这样客户必须使用卖方提供的序列号和密码,通过软件认证才能使用软件。2013年5月份,徐友远找其做维克多MT4软件加密服务和打包服务,其就对维克多公司编的指标公式模块进行加密服务,没有改动维克多MT4软件,该软件就是一个分析外汇指标的软件,不具备自动交易功能。截至2014年8月,其先后给他公司做了5000个序列号。

(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5日,徐友远在北京梅地亚宾馆召开外汇投资协会成立大会,让其讲了关于国家政策方面讲座。8月份徐友远请其到浙江大学的一次校友会上做讲座。徐友远请其做外汇投资协会的会长,徐友远是执行会长兼秘书长,是外汇投资协会的法人代表,支付外汇投资协会成立费用,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国贸大厦对面的写字楼,与外汇投资研究所没有关系。

(3)证人吴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证实黑龙江金邦投资有限公司与维克多公司合作做外汇业务,后变更为黑龙江融汇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是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销售维克多软件,使用MT4软件平台做外汇交易等事实。

(4)证人丹焕增的证言,证实陈某甲是黑龙江金邦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经其和李某乙与徐友远沟通,徐友远带领维克多中国服务部团队到哈尔滨和陈某甲合作,徐友远介绍维克多券商公司炒汇,保证客户按照指令进行操作可获得赔偿损失。2014年3月份,徐友远让其到全国给各级代理商讲外汇知识,让代理商跟公司的YY课堂进行学习,按照公司的指令操作以及徐友远负责支付其报酬等事实。

(5)证人李某己、高某乙、赵某丙的证言,证实杨某甲是徐州市隆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维克多徐州市代理商,负责公司推广维克多外汇软件,其三人是公司员工,帮助指导客户使用维克多公司MT4软件进行外汇交易等事实。

(三)书证

1.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授权证书等材料,证明上述公司登记成立的相关情况、先后被维克多券商有限公司授权为中国市场总代表,对外推销维克多相关金融业务等事实。

2.代理考核标准、奖励制度、维克多中国FXVB-MT4外汇智能软件代理商招商方案(草案)、开户名单、喊单明细等材料,证明维克多中国服务部为了拓展维克多金融市场,规定申请各级代理服务中心的标准,制定代理商的招商方案,介绍维克多外汇交易系统软件、外汇保证金交易、代理商资质标准及代理商盈利模式,宣传奖励制度以及被告人徐友远对客户开户名单、喊单记录进行审核等事实。

3.维克多客户层级网络图、系统后台架构图、各级代理商名单、发展客户人员名单、后台管理客户数据,证明公司采取层级管理经营模式,发展客户人员及人数等情况。

4.关于维克多中国FXVB-MT4外汇智能软件发展及盈利模式、软件安装、卸载、登陆及开设模拟账户、外汇风险介绍、软件代理商招商方案、奖励制度、维克多券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业计划报告等内容的培训资料,证明维克多中国服务部内部工作人员培训学习使用外汇智能软件的情况。

5.腾讯EC产品服务合同、营销即时通服务合同、外汇保证金交易初级教程、客服工作流程、协议书,证明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的客服人员与客户进行网络聊天,指导客户开户进行炒汇的情况。

6.软件推广协议名单、外汇软件服务协议,证实维克多中国服务部以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外汇软件服务协议,承诺客户在外汇交易账户交纳资金后按照喊单操作,出现亏损由公司补偿,自行交易造成损失由客户承担等情况。

7.中国外汇投资协会成立新闻发布会会务手册、汇率专题讲座、中国外汇投资协会的章程、会员名单、中国外汇投资协会的签到表,证实被告人徐友远通过召开中国外汇投资协会成立新闻发布会,对外宣传外汇投资的事实。

8.费用明细表、客户出金申请表、境外汇款申请书,证实截至2014年8月,维克多中国服务部所有收入及支出以及通过客户向境外汇款的情况。

9.徐友远与Jason(孙华辰)的聊天记录及总账,证实徐友远与Jason交谈开展维克多业务,对客户总入金、出金及炒汇交易量等数额进行对账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Jason的情况说明,证明经调查美国人Jason中文名字叫孙华辰,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北郊乡家属院,具有中国、美国双重国籍,现已出境。

11.辨认笔录,证明经过徐友远、顾某甲的辨认,陈某甲是省级代理商。

1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在常州市阳光花园18号别墅的经营场所、徐友远在南京市江宁区住宅以及徐州市隆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徐州乾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搜查,依法提取授权证书、软件推广协议统计表、软件推广合作协议、维克多层级结构、申请提现、变更账户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等材料,扣押笔记本电脑、公章、银行卡等涉案物品,取得相关数据材料,扣押汽车及现金等财产的情况。

13.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冻结函,证实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徐友远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竹山路支行个人账户(62×××19)涉案赃款人民币8732292.18元及汇丰银行北京分行个人账户(62×××50)涉案赃款人民币967280.69元。扣押吴迪、石某等人上交银行卡内的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2039.54万元及美元19100元。

14.本案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15.被告人徐友远、吴迪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四)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

1.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出具的贾公(网)勘[2014]034号-052号、贾公(网)勘[2015]003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实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进行电子物证检查和远程勘验等事实。

2.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盘石司鉴[2015]计鉴字第13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1)徐友远使用的三星笔记本电脑(序列号S2RSJ9CCC48798)硬盘内提取与案件相关文件共计445个,主要包括补贴总计、FXVB-2013-7、8、9、11月交易量、喊单明细及外汇协会发表会活动流程表等。(2)石某使用的联想台式电脑(序列号WX21EC3ECD29)硬盘内提取与案件相关文件共计92个,主要包括FXVB-2013-7月交易量、外汇保证金计算演示、开户名单等。(3)席某使用的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序列号WXD1C22P8127)硬盘内提取与案件相关文件共计1315个,主要包括7月亏损补贴、收益表、客户对账表,维克多公司简介,关于维克多外汇平台常见问题的解释。(4)郑某使用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序列号WXR1CE1L8673)硬盘内提取与案件相关文件计29个,主要包括维克多外汇交易开户申请表、维克多金融智能分析系统、外汇理财说明及交易喊单窗口等。(5)吴迪使用的恒基笔记本电脑(序列号62SDPB24T)硬盘内提取与案件相关文件计212个,主要包括外汇保证金交易初级教程、5-6月对账表、收益表、喊单记录。(6)吴迪使用的联想台式电脑(序列号WXD1E72SXF60)硬盘内提取与案件相关文件59个,主要包括开户名单、序列号、黑龙江客户推荐明细表、7月份补贴处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汇款单)等。(7)王某乙所使用的台式组装电脑硬盘内提取与案件相关文件计580个,主要包括公司亏损补贴细则、关于YY课堂、会员系统、开户、外汇,出入金汇率及手续费等。

3.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盘石司鉴[2015]计鉴字第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维克多金融智能分析系统”为可执行程序文件,通过查看该程序的主要功能界面,未在该程序界面中发现与银行卡关联的功能界面。

4.徐州华兴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编号为华兴司鉴审(2015)第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截至2014年8月15日,参与炒汇的会员共计2619人,推荐层数37层,并区分为省代理、市级代理21人、县区级代理、无级别的会员,其中省代理16人、市代理21人、县区代理173人、无级别会员2409人。(2)收入主要为:会员缴纳入金收入(含软件服务费收入)93732888.06元,性质不明收入6406577.99元;支出主要为:支付会员出金和补贴40732693.26元,转付贾汪区公安分局17855400元,费用和取现支出2823419.57元,性质不明支出19885543.6元;银行卡的余额9692912.23元。(3)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收缴吴迪、石某通过银行卡内的付款项人民币1986.54万元、美金19100元以及李某戊上交现金53万元,共计收缴人民币2039.54万元及美金19100元。(4)由于收取的软件服务费和所谓的会费收入,没有单独核算和提供相关记录资料,提供银行卡收取的入金收入,其中所包含的软件服务费收入、所谓的会费收入也没有明细说明,即软件服务费、所谓的会费收入与入金收入混在一起,故无法区分和提出明确的软件服务费及所谓的会费收入的具体情况。(5)徐友远、吴迪等人通过吴迪、石某银行卡收取会员缴纳的入金和软件服务费,再转款至石某银行卡用于支付会员出金和补贴。徐友远、吴迪、石某等人银行卡汇入资金用于支付会员出金和补贴、费用支出以及非会员之间转账(含转入和转出)后的全部款项,应为徐友远、吴迪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非法所得。(6)由于没有取得徐友远、吴迪等人当时的具体的转款原因和事由,或取得其书面确认资料,而将这类款项列为性质不明收入和支出,也可能将属于会员转入和转出款项计入之内,也即在统计会员缴纳的入金收入(含软件服务费)和支付出金(含补贴)时,可能出现一些误差。

(五)电子数据

1.公安机关对徐友远使用的QQ号码(53×××53)、QQ邮箱(53×××53@qq.com)进行远程勘察,获取徐友远与JASON的聊天记录、往来邮件及相关截图,证明徐友远使用QQ邮箱与FXVBAcctDept(acct@fxvb.com)、JASON(987720705@qq.com)存在邮件往来,邮件内容包含冲金补贴、完整账单计算、全年报表、交易量、提取佣金等内容。

2.公安机关对维克多网站(网址www.fxvb18.com)进行远程勘验,从该网站获取会员信息、会员订单信息、会员订单审核表、会员推荐网络图、会员奖金明细表、提现审核表、奖金参数(软件服务费、服务佣金分配)表格、管理员管理界面图、站内邮件列表、站内公告界面图、数据库表格及层级架构图等材料,证明维克多会员人数2795人,注册单累计2790份等事实。

3.公安机关对维克多中国服务部使用的MeteTrader4平台进行远程勘验,证明该平台具有用户账号绑定银行卡的功能,未发现有资金在该平台上流转,用不同账号登陆该平台分析得出数据交换器IP地址不同。

4.公安机关登录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网站(域名www.fxvb.net)及新西兰金融监管网站查询的相关材料,证实新西兰维克多券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以及接受监管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友远、吴迪作为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的发起人、操纵人、高级管理人,先后依托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提供维克多智能外汇交易软件的相关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服务及炒汇入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徐友远、吴迪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友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迪受徐友远安排参与管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友远、吴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系共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友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友远没有骗取他人财物,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第一,根据被告人徐友远等人采取的维克多会员加入规则,客户个人登陆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网站申请开户,并提交自己身份信息、银行卡及邮箱,经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客户向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汇入1000美元至10000美元不等的入金及1440元的软件使用费后,才可以成为会员,享有使用维克多外汇交易平台(即维克多金融智能分析系统)进行炒汇以及对外推广市场权益。维克多中国服务部是以推销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软件服务费和入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第二,根据被告人徐友远等人对维克多中国服务部会员级别的设置,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从最低级别的合格客户到最高级别的省级代理商共有五个级别,各级代理商根据其在维克多中国服务部会员管理网站信息中确定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层级,应认定具有层级性。第三,根据被告人徐友远等人实施的维克多返利规则,各级代理商(包括IB业务员)在本人与维克多中国服务部所依托的投资公司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按照上下线关系,依据新加入的客户与其自身级别的高低获得推广返利和炒汇交易佣金的返还。故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的返利规则是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第四,基于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的佣金及软件使用费返还规则,使得代理商并不是实际看中使用维克多外汇交易平台炒汇获利,而是通过不断推广发展新的客户快速获利,从而引诱各级代理商及IB业务员选择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第五,从被告人徐友远等人依托的上海达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酉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销维克多炒汇交易软件的经营情况看,根据双方签订的软件推广服务协议,公司承诺在客户按照喊单指令进行炒汇交易发生亏损时予以补偿,因买卖外汇系高风险交易,该承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律,必然会导致所支出的各级代理商的佣金返利、客户炒汇亏损补贴及经营成本等资金缺口巨大,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从而挪用后加入的会员交纳的入金来发放佣金返利和补偿炒汇亏损,并夸大炒汇盈利前景,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更多的人交纳入金成为会员后进行炒汇交易。维克多中国服务部所收取的软件使用费和入金被徐友远、吴迪个人控制、支配,大量入金被用于发放佣金、出金以及经营费用,部分入金被吴迪转移至徐友远个人境外银行账户内,导致入金亏空,存在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形。根据被告人徐友远、吴迪等人所管理的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经营模式,为了保持维克多中国服务部的存在和运行条件,就必须有新会员成一定倍数不断增加。由于参加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其资金链必然断裂,该经营不可持续。因此,维克多中国服务部推广的运营行为符合传销的特征。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迪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数量、涉案传销资金数额无事实根据以及被告人吴迪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第一,根据公安机关对维克多中国服务部会员管理系统网站进行远程勘验,获取会员推荐网络、图数据库表格、会员资料文件夹以及层级架构图等信息材料,并经徐州华兴司法会计鉴定所对从徐友远、吴迪等人使用电脑主机中提取的后台数据电子材料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参与传销会员2619人以及推荐层数37层,结合被告人吴迪的供述,足以认定截至案发时已发展的各级代理、业务员和无级别会员达到2600余人。第二,根据公安机关依法查询吴迪、石某名下的银行卡存款交易流水,徐友远、吴迪等人使用电脑提取的后台数据电子档等材料,徐州华兴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确定会员缴纳入金收入(含软件服务费收入)共计9300余万元,并结合被告人吴迪的供述以及证人石某、席某等人证言,足以认定涉案传销金额达9000余万元。第三,因本案涉案传销人员累计已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应认定被告人吴迪犯罪情节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辩护人上述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迪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迪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鉴于被告人吴迪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友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四十五日折抵刑期二十三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四十五日折抵刑期二十三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依法扣押、冻结的被告人徐友远、吴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仇慎齐

审判员张玉忠

人民陪审员王振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颜炳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